赵春红名下的银行存款9.9960万元,共计89.1960万元,其中的57.3368万元由冻结机关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依法分别发还被害人张甲某12.6789万元、杨某某4.8758万元、谢某某4.63万元、邵某23.8万元、张某某3.3521万元、王某甲4万元、山东泰安市华鲁钢材有限公司4万元。 四、冻结的王某丙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及扣押所有的银行卡、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开卡业务回单、手机20部,由冻结、扣押机关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茵 审 判 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井丽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