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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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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龙、赵春红诈骗、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1、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实谢某某在温岭市温峤镇工具市场二楼恒大工具厂的门市部上班。2013年10月15日17时左右,楼下门市部的同事的QQ号码(190780284)发消息让她汇款4.63万元至卡号6228480128082644476。后楼下的

1、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实谢某某在温岭市温峤镇工具市场二楼恒大工具厂的门市部上班。2013年10月15日17时左右,楼下门市部的同事的QQ号码(190780284)发消息让她汇款4.63万元至卡号6228480128082644476。后楼下的负责人说没收到这笔账,我就觉得被骗了。经查询,对方户名叫“刘世忠”,身份证号是441427198508060612。

2、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被害人谢某某在案发当日使用“陈灵芝”的银行卡通过网银向“刘世忠”银行卡转入4.63万元,从“刘世忠”卡上转入“聂方”的银行卡6150元,该款被王太龙通过网银转账至赵春红银行卡。

3、银行监控录像:显示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太龙在北京通州区农行马驹桥支行将上述涉案钱款取出。

4、温岭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该局于2013年10月21日决定对谢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四)、诈骗分子从被告人王太龙、赵春红处购得银行卡,于2013年11月2日以被害人邵某在国外的女儿的同学急需用钱为名,通过网络QQ诱骗邵某向其提供的“白义坚”银行卡转入23.8万元,后诈骗分子从“白义坚”银行卡分别向“刘培宁”银行卡转入的2.02万元、向“赵威”银行卡转入的2.023万元、向“杨建勇”银行卡转入的1.7465万元。以上三笔款共计5.7895万元,被王太龙采用同样手段转入赵春红银行卡内,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邵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日上午9点多,邵某和国外上学的女儿通过QQ号无法正常视频,二人就在网上打字聊天。女儿说到手机进水不能用,让帮忙给她一个刚回国的叫白义坚的同学打个电话,她说同学前几天回国前放了3万欧元在她那儿,委托她去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再给他打回去,她那边银行系统在升级寄不出去,叫我给她同学打个电话解释一下,免得同学担心。邵某给那个叫“白义坚”的打了电话,说星期一才能把钱汇过去。那个人说他爸爸住院要动手术急需要40万,下午三点钟必须凑齐。邵某和女儿商量先帮忙把钱给他汇过去,3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是23.8万元,后天女儿再把兑换的钱汇到家里。后邵某按照那个人给的的建行卡(卡号6217002430011966141),先后汇了18万元、5.8万元。昨天晚上,邵某在网上跟女儿视频,女儿说手机没有进水,也没有帮忙汇钱的事,她才得知被骗了。

2、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被害人邵某在案发当日从银行卡先后向“白义坚”银行卡转入18万元、5.8万元(共计23.8万元),后从“白义坚”卡转入“刘培宁”银行卡2.02万元、转入“赵威”银行卡2.023万元、转入“杨建勇”银行卡1.7465万元,共计5.7895万元,被转入赵春红账户。

3、银行监控录像:显示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王太龙在北京市通州区农行马驹桥支行将上述涉案部分钱款取出。

4、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立案决定书:证实该局于2013年11月4日决定对邵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五)、诈骗分子从被告人王太龙、赵春红处购得银行卡,于2013年9月30日以银行电子密码器过期需升级为名,通过发送虚假工商银行手机短信,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向其提供的“王某甲”的银行卡转入7.3521万元。张某某得知被骗后随即起诉王某甲要求其返还该款,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保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王某甲一次性返还张某某4万元,在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追赃返还的数额在王某甲给付张某某款项数额以内的,归王某甲,在此数额之上7.3521万元以下的部分,归张某某。调解书生效后,王某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其返还张某某4万元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30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收到一条工商银行电子密码器升级的短信。后张某某按短信的提示进行操作后,短信提示银行卡内的7.3521万元已转出,就到银行询问,工作人员说钱已经转到一个叫“王某甲”的卡上,她就到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对该卡持有人王某甲提起诉讼。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9月8日,王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一中介公司登记找工作,因没有钱交中介费,一男子说可以到银行办几张卡给他们就不用交费了,他就办了四张卡。后王某甲得知张某某因她卡上的7.3521万元钱转至王某甲名下的工行卡,把他起诉了。2013年10月8日,法院裁定冻结王某甲个人在银行存款7.6万元,因他并没有得到这些钱,就找中介公司的男子,男子说卡全卖了。那男子有30岁左右,身高170厘米,体态较胖,肤色一般,东北口音。中介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三街靠东边路南,里面有三人,其中一女的20多岁,身高160厘米,体态较瘦,跟我要卡的男子是夫妻关系,另外还有一男子,是看店的。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结果单:证实王某甲名下的银行卡在案发当日转入7.3521万元。

4、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及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银行转款凭证:证实张某某起诉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后,法院裁定冻结了王某甲持有使用的银行存款7.6万元,后审理查明张某某的银行卡在案发当日向上述“王某甲”名下的银行卡转款7.3521万元。经二审法院调解,王某甲履行了二审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返还张某某4万元的义务。

5、证人王某甲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王某甲到王太龙、赵春红开立的中介公司问及其银行卡的情况。

(六)、诈骗分子从被告人王太龙、赵春红处购得银行卡,于2013年11月1日以购买移动车库为名,通过电话诱骗被害单位山东泰安市华鲁钢材有限公司的员工房某使用“张艳红”银行卡向其提供的“杨茹”的银行卡转入4万元,其中的3.999万元后被王太龙采用同样方式转入赵春红的银行卡内,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员工房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日上午8点多,房某在公司接到一个杨姓男子想要采购平板的电话。下午2点多,该男子又打电话说想采购移动车库,并介绍了一个姓唐的让房某和他联系。后房某就给姓唐的打电话,姓唐的说北京鑫祥公司销售移动车库,他就在网上查到了鑫祥移动车库是北京的公司,并电话联系上该公司一个姓方的男子。后双方商定好价格后,姓方的男子说钱打过去后发货。11月2日,房某向老板娘张艳红说了这件事,后让公司财务通过网银用“张艳红”的银行卡向对方发来的“杨茹”的银行卡汇去4万元。后来货没到,这几个人都联系不上,房某才知道被骗了。

2、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张艳红的银行卡在案发当日转入“杨茹”的银行卡4万元,后从“杨茹”的银行卡转入赵春红银行卡内3.999万元。

3、银行监控录像:显示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王太龙、赵春红在北京通州区农行马驹桥支行将上述涉案钱款取出。

综上,诈骗分子通过被告人王太龙、赵春红售出的银行卡实施诈骗六起,骗取现金共计57.3368万元,王太龙、赵春红将其中共计17.3003万元通过网银转账据为己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