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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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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13、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丁某乙、丁某甲、郭某甲、拜某甲、买某甲、丁某丙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传唤到案;2014年7月20日,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民警在博

13、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丁某乙、丁某甲、郭某甲、拜某甲、买某甲、丁某丙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传唤到案;2014年7月20日,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民警在博爱县高速路口附近将被告人程某甲抓获;对水南关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大门使用的横幅、被子、小喇叭、篷布未进行扣押。

14、查获经过,证明2014年8月27日19时52分,被告人拜某乙被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临时寄押于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1、原某某的陈述,证实原某某在沁阳市委保卫科上班,2014年4月29日8时许,沁阳市太行办事处水南关村村民百余人到沁阳市委围堵大门,阻止车辆及人员出入、呼喊口号,并于前来劝阻的民警发生撕拽。9时许,村民将沁阳市委大门推倒,冲进市委常委楼,将常委楼玻璃门打碎,整个现场一片混乱,不能正常办公。

2、丁某某的陈述,证实丁某某系环保局工会副主席,2014年7月14日,水南关村民以索要买房和租地合同为由,用土将环保局大门围堵,致使环保局车辆及人员不能正常出入、无法办公。

3、郝某某的陈述,证实郝某某系环保局门岗,2014年7月14日至18日,水南关村民用土将环保局大门围堵,致使环保局车辆及人员不能正常出入。

4、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张某某系环保局副局长,2014年7月14日,水南关村民用土将环保局大门围堵,致使环保局车辆及人员不能正常出入、无法办公。

5、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实郭某某、张某某系沁阳市委门岗值班室工作人员,2014年4月29日8时许,沁阳市太行办事处水南关村村民百余人到沁阳市委围堵大门,阻止车辆及人员出入、呼喊口号,9时许,村民将沁阳市委大门推倒,冲进市委常委楼,将常委楼玻璃门打碎,并于现场民警发生撕拽,整个现场一片混乱。

(四)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大门的事实;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环保局的事实。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4月29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并将市委伸缩门推翻的事实。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大门,将市委伸缩门推翻并与民警发生撕拽。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环保局,将土堆到环保局大门口不让车辆通行,期间,被告人拜某乙负责其所在村民小组的签到。

4、证人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环保局,并将土堆到环保局大门口不让车辆通行。

5、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程某乙等人组织郭某甲、拜某乙等水南关村民围堵环保局大门,并用土将环保局大门堵住,阻止环保局工作人员及车辆出入;2014年7月18日,程某乙等人组织郭某甲、拜某乙等水南关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大门,致使办公车辆无法通行,工作人员无法进出。

6、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大门,阻止车辆进出,致使办公车辆无法通行的事实;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环保局,将土堆到环保局大门口,阻止环保局工作人员及车辆出入的事实。

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大门的事实;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等百余人围堵环保局,将土堆到环保局大门口的事实。

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及环保局的事实。

9、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沁阳市委的事实。

10、证人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程某乙等人组织丁某甲、郭某甲、拜某乙等水南关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大门,闪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堵住市委大门,不让车辆进出;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程某乙等人组织拜某乙、郭某甲等人围堵沁阳市环保局大门,用铲车将土堆到环保局大门口不让车辆通行。期间,各个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签到,拜某乙负责六组签到。

11、证人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及环保局的事实。

12、证人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程某乙、郭某某等人组织水南关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大门,闪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堵住市委大门进出口不让车辆进出,致使办公车辆无法通行;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程某乙、郭某某等人组织水南关村民围堵环保局,期间,各个小组有专人负责签到。

13、证人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水南关村民围堵沁阳市委,闪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堵住市委大门进出口不让车辆进出,致使办公车辆无法通行;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被告人及其他水南关村民围堵环保局,用土堆堵住环保局大门。

1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某系沁阳市法院值班人员,2014年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法院讨要说法未果后又围堵沁阳市委的事实。

1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程某乙等人纠集买某甲、丁某甲、拜某乙、丁某乙、郭某甲等百余人以向反映水南关村原支书丁某丁及其弟丁某戊侵占集体资产、索要土地、粮食为由,到沁阳市委堵大门、扯横幅、敲铁盆、喊话,并与前来劝阻的民警发生撕拽。丁某甲、买某甲和魏某乙等人到达沁阳市委后大喊“某某、程某丙被抓了”,随后,程某丁、程某戊等人带头将沁阳市委大门口的伸缩门推倒,带领村民冲进市委院内,执勤民警上前维持秩序时,村民对民警进行撕拽,期间买某甲和“小猴”在撕拽民警时摔倒。随后,执勤民警被村民逼进沁阳市委常委楼内,被告人丁某甲、程某甲、丁某丙和马某某等人冲进沁阳市委常委楼,围住并撕拽执勤民警,将执勤民警衣服撕烂,并且将沁阳市委常委楼玻璃门打碎;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围堵环保局大门,用土将环保局大门堵住,不让车辆及人员出入,期间,有专人负责各小组的签到,拜某乙负责六组签到。

16、证人买某某的证言,证实程某乙纠集被告人郭某甲、拜某甲、拜某乙、程某甲等水南关部分村民于2014年4月8日、28日、29日、7月18日围堵市委大门的事实,其中,4月29日,水南关村民将沁阳市委大门推倒,冲进市委常委楼,并与民警发生撕拽;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用土围堵环保局大门的事实,期间,有专人负责签到。

17、证人拜某丁的证言,证实程某乙纠集被告人郭某甲、拜某甲、拜某乙、程某甲等水南关部分村民于2014年4月8日、28日、29日、7月18日围堵市委大门的事实,其中,4月29日,水南关村民将沁阳市委大门推倒,冲进市委常委楼,并与民警发生撕拽;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水南关部分村民用土围堵环保局大门的事实,期间,有专人负责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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