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拜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2014年4月28日8时30分许,程某乙纠集被告人郭某甲、丁某甲、拜某甲、拜某乙、程某甲等百余人到沁阳市委聚众围堵市委大门。被告人郭某甲和马某某等人将事先准备好的棚子卸掉支在沁阳市委门口,被告人买某甲、拜某

2、2014年4月28日8时30分许,程某乙纠集被告人郭某甲、丁某甲、拜某甲、拜某乙、程某甲等百余人到沁阳市委聚众围堵市委大门。被告人郭某甲和马某某等人将事先准备好的棚子卸掉支在沁阳市委门口,被告人买某甲、拜某甲拿着喇叭录音喊话,欲迫使沁阳市委领导出面答应其诉求,直至20时许,程某乙等人吆喝明天继续来。4月29日8时许,程某乙纠集被告人拜某甲、丁某甲、买某甲、程某甲等百余人再次到沁阳市委围堵大门,被告人买某甲和程某丙在村口召集人,到沁阳市委扯上横幅、铺上被子、支好棚子后,被告人拜某甲见人手不够,遂返回村里叫人,程某丙、丁某辛在去沁阳市委的路上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丁某甲、买某甲和魏某乙等人到达沁阳市委后大喊“某某、程某丙被抓了”,煽动村民闹事,并要求放人,致使现场一片混乱。8时50分许,闪某某、程某丁、马某某、程某戊等人带头将沁阳市委大门口的伸缩门推倒,带领村民冲进沁阳市委院内,执勤民警上前维持秩序时,村民对民警进行撕拽,期间被告人买某甲和“小猴”在撕拽民警时摔倒。9时5分许,执勤民警被村民逼进沁阳市委常委楼内,被告人丁某甲、程某甲、丁某丙和马某某等人冲进沁阳市委常委楼,围住并撕拽执勤民警,将执勤民警衣服撕烂,期间沁阳市委常委楼玻璃门被打碎,整个现场一片混乱,沁阳市委不能正常办公,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直至11时30分许,水南关村民陆续离开沁阳市委。

3、2014年7月13日,程某乙组织被告人拜某甲、拜某乙、郭某甲、丁某甲等人在被告人拜某乙家开会,以去环保局索要合同为由,策划围堵环保局,会上决定让拜某乙准备签到本,安排专人负责签到,并让丁某庚书写告示、拜某乙张贴在村里,被告人郭某甲、拜某甲找白布做横幅。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程某乙纠集被告人拜某甲、郭某甲、拜某乙和郭某某、买某某、丁某辛等百余人围堵环保局,丁某辛用铲车将土堆到环保局大门口不让车辆通行。程某乙安排被告人拜某甲、郭某甲和拜某丙去拉水,安排丁某己、程某某等人做饭,被告人拜某甲、拜某乙等人负责签到。围堵环保局共计五天,致使环保局工作人员、车辆不能出入,长时间不能办公。

4、2014年7月18日8时30分许,程某乙、郭某某组织被告人拜某甲、拜某乙、郭某甲、丁某甲、买某甲、丁某乙等百余人围堵沁阳市委大门,被告人丁某乙等人去围堵沁阳法院讨要说法未果后又去围堵沁阳市委,闪某某和其妻丹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堵住沁阳市委大门不让车辆进出,致使沁阳市委办公车辆无法通行,工作人员无法进出,直至中午。执勤民警前来维持秩序时,村民对民警进行撕拽,扰乱民警执法。

另查明:1、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丁某乙、丁某甲、郭某甲、拜某甲、买某甲、丁某丙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传唤到案;2014年7月20日,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民警在博爱县高速路口附近将被告人程某甲抓获;2014年8月27日19时52分,被告人拜某乙被云南省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临时寄押于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2、马某某、丹某某、丁某某因围堵环保局大门,致使环保局不能正常办公,于2014年7月19日分别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

3、买某某、丁某某、马某某、丁某某、买某某因围堵环保局大门,致使环保局不能正常办公;围堵沁阳市委大门,影响工作秩序,于2014年7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

4、程某某、丹某某因围堵沁阳市委大门,影响工作秩序,于2014年7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

5、马某某围堵沁阳市委大门,影响工作秩序,于2014年7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6、闪某某因围堵环保局大门,致使环保局不能正常办公;围堵沁阳市委大门,影响工作秩序,于2014年7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7、被告人郭某甲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8、被告人程某甲因犯强奸妇女罪,于1989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9、2014年4月8日、4月29日、7月18日,水南关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大门,造成该路段长时间严重拥堵,车辆无法通行。

10、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4年12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未对水南关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大门所使用的横幅、被子、小喇叭、篷布进行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视频光盘七张,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报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到案证明,证明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4、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

5、沁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案材料,证明水南关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大门,推翻沁阳市委大门,打碎沁阳市委常委小院玻璃大门的情况。

6、环保局报案材料及图片,证明水南关村民围堵环保局的情况。

7、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2014年4月8日、4月29日、7月18日,水南关村民围堵沁阳市委大门,造成该路段长时间严重拥堵,车辆无法通行。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马站红、买某某、丹某某、丁某某、丁某某、马某某、丁某某、买某某、闪某某等人因围堵沁阳市委大门、环保局大门,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9、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图片,证明扣押、发还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的情况。

10、沁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2014年4月8日8时53分,沁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5656004电话报警情况。

11、(2013)沁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书、焦作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甲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12、(1989)沁刑一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程某甲因犯强奸妇女罪,于1989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