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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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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3、2014年7月13日,程某乙组织被告人拜某甲、拜某乙、郭某甲、丁某甲和丁某己、张某某、丁某庚、郭某某、王某某、丁某壬、买某某、拜某丙、拜某戊、马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拜某乙家开会,策划去围堵沁阳市环境保护局。

3、2014年7月13日,程某乙组织被告人拜某甲、拜某乙、郭某甲、丁某甲和丁某己、张某某、丁某庚、郭某某、王某某、丁某壬、买某某、拜某丙、拜某戊、马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拜某乙家开会,策划去围堵沁阳市环境保护局。会上决定让拜某乙准备签到本,丁某庚、拜某乙写告示并张贴在村里,被告人郭某甲、拜某甲找白布做成横幅,做好后放到程某乙家里。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程某乙纠集被告人拜某甲、郭某甲、拜某乙和郭某某、买某某、丁某辛等百余人围堵沁阳市环境保护局,丁某辛用铲车将土堆到环保局大门口不让车辆通行。程某乙安排被告人拜某甲、郭某甲和拜某丙去拉水,安排丁某己、程某某等人做饭。被告人拜某甲等人负责签到,围堵环保局长达五天,致使环保局工作人员车辆不能出入,长时间不能办公,职能工作处于瘫痪状态,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4、2014年7月18日,程某乙、郭某某组织被告人拜某甲、拜某乙、郭某甲、丁某甲、买某甲、丁某乙等百余人,为达到非法诉求,程某乙、郭某某等人拿小喇叭在村内吆喝群众去围堵市委大门,被告人丁某乙等人去围堵法院讨要说法未果后又去围堵市委,闪某某和其妻丹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堵住市委大门进出口不让车辆进出,致使办公车辆无法通行,工作人员无法进出,现场一片混乱。执勤民警前来维持秩序时,拜某乙等人撕拽民警,扰乱民警执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拜某甲、拜某乙、郭某甲、丁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党政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某甲、程某甲、丁某乙、丁某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党政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拜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拜某甲的辩护人刘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拜某甲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被告人拜某甲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被告人拜某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被告人拜某甲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拜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拜某乙的辩护人苏保伍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拜某乙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不是首要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2、被告人拜某乙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3、被告人拜某乙没有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4、被告人拜某乙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丁某甲的辩护人姚文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丁某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积极参加者;2、被告人丁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丁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4、被告人丁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买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买某甲的辩护人崔瑞兴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买某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积极参加者;2、被告人买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买某甲没有前科,且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4、被告人买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丁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4月8日、4月29日、7月18日围堵市委大门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丁某丙对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丁某丙的辩护人刘建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丁某丙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被告人丁某丙在公安机关未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丁某丙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拜某甲、拜某乙、郭某甲、丁某甲、买某甲、程某甲、丁某乙、丁某丙均系沁阳市太行办事处水南关村村民。2014年2月以来,沁阳市水南村村民程某乙等人多次纠集百余名水南关村村民,以反映水南关村原支书丁某丁及其弟丁某戊侵占集体资产,索要土地、粮食为由,多次围堵中国共产党沁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沁阳市委)和沁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的办公场所。具体表现为:

1、2014年4月8日50分许,程某乙、丁某辛和被告人拜某甲、拜某乙、郭某甲、买某甲、程某甲、丁某乙等人纠集百余人,围堵沁阳市委大门,丁某辛骑电动三轮车拉载被子、棚布停到沁阳市委大门口后,被告人买某甲、程某甲和程某乙等人将棚布、被子铺到沁阳市委的大门前,被告人拜某甲和程某丙等人坐在被子上阻止沁阳市委办公车辆出入,被告人买某甲和程某丙将横幅挂在沁阳市委大门前,被告人拜某甲、程某乙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喇叭向沁阳市委领导呼喊口号,并带头鼓动村民呼喊口号,程某乙等人给村民分发干粮。前来执勤的民警准备将挂在沁阳市委大门口的横幅卸掉时,村民不让民警取掉横幅,然后,被告人拜某甲等人吆喝村民将横幅、被子等物品堵到沁阳市委面前的马路上,欲迫使沁阳市委领导出面答应他们诉求。当前来维护秩序的民警执法时,被告人拜某乙、程某甲、丁某乙、和马某某、丁某辛与执勤民警吵骂、撕拽,被告人拜某甲等人大声吆喝、起哄,阻碍民警维持秩序,整个现场一片混乱,导致车辆不能通行,道路瘫痪。直至12时许,水南关村民陆续离开沁阳市委门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