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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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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1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在王某某猴场喝茶时候,王某某接到公安的电话,电话挂后王某某说让我替王某某做个笔录。在车上王某某简单给我说猴子送到龙潭大峡谷,他说黄某某承认是15只猴子,让我说是15只

1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在王某某猴场喝茶时候,王某某接到公安的电话,电话挂后王某某说让我替王某某做个笔录。在车上王某某简单给我说猴子送到龙潭大峡谷,他说黄某某承认是15只猴子,让我说是15只,这事都安排好了。代替王某某作证说假话,是因为我们有点亲戚关系,我觉得说点东西又不妨碍事,当时认为事不大。

19、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龙潭大峡谷风景区的大熊猫项目是我帮助引进的,我一般是和副总安某某联系,需要的资料也是安某某提供的。和仝某某联系不多,没有给仝某某讲过动物保护方面的事。知道龙潭大峡谷建个猴笼准备养猴,具体他们咋办手续我不清楚。苏某某问我是否能弄来猴,我问仝某某南阳卖猴人的电话,然后把这个电话给了苏某某。

2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是:2014年4月4日,森林公安民警对龙潭大峡谷风景区圈养猴子的现场进行勘验。在景区最后边的龙潭大瀑布右侧约100米处的蘑菇庵石崖下,建有一大铁笼,面积约200平方米。大铁笼内有天然形成的大石,在铁笼内的两根立柱上焊有一铁管,铁管上有一副小铁秋千和一副由铁索制成的小铁梯子。大铁笼内有11只猴子,在或攀或跳或蹲或藏,大小不一。在大铁笼的西边地上有4个小铁笼,每个小铁笼内有1只大猴子。这15只猴子体长40-60厘米。体型中等且匀称,四肢粗短,前肢比后肢略短,尾短。猴子颜面及两耳肉红色,有颊囊,臀部磨痕明显,呈红色。体背毛色灰棕,后背部有橙黄色光泽。肩部毛较长,呈灰色。体腹面毛色淡灰。后腿毛长,毛色略有橙黄色。

2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4日将涉案的15只猕猴进行扣押,持有人仝某某、见证人李贤均签字。

22、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是:

(1)龙潭峡工作人员李某甲对已经死亡的一只猴子尸体掩埋地点进行辨认。

(2)被告人黄某某对其购买猕猴地点,即王某某的猕猴养殖场地点进行辨认。

(3)被告人王某某对黄某某购买猕猴时驾驶的车辆进行辨认,车牌号为豫RJA133,白色长城越野车。

(4)龙潭峡工作人员于某某辨认出詹某某是和被告人黄某某一起到龙潭大峡谷景区的女子。

23、鉴定意见书及关于鉴定报告有关问题的说明,主要内容是:

鉴定标的分二处,其中龙潭大峡谷蘑菇庵14只,为活体;石井镇胡庄村村民李某甲车库旁1只,为死体。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为猕猴,共15只,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对鉴定人员资格进行说明,参与本次鉴定的共有3位司法鉴定人,分别为彭某某、张某某、于某甲,其中彭某某、张某某2位司法鉴定人具有动物鉴定资质,符合鉴定程序。

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对鉴定意见中的“两处鉴定标的为同一批次”进行说明,该表述是因龙潭大峡谷工作人员李贤等人指认两处标的物为同一批次,对此不再做鉴定。

24、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黄某某的建行账户在2014年3月28日收到40000元;黄某某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在2014年4月1日收到40000元。

25、被告人黄某某手机通话记录,主要内容是:黄某某的手机号在案发前后2014年2、3、4月份的通话清单,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前后多次与王某某、仝某某进行联系。

26、被告人黄某某运输猕猴车辆照片及车辆信息,主要内容是:被告人黄某某运输猕猴所用车辆为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豫RJA133,车辆所有人为黄某某。

27、购销协议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是:甲方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与乙方黄某某于2014年3月22日自愿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猕猴十五只,其中公猕猴六只,母猕猴六只,三只小猕猴,共计捌万元整,另付猕猴饲养培训费1000元。

28、河南省宛北特禽繁育基地出具证明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是:出售给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猕猴15只,共计85350元。

29、电汇凭证及存款凭条各一张,证明: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向黄某某账户汇款40000元,仝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向黄某某账户存款40000元。

3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被告人黄某某提供该许可证,经被告人王某某辨认,证实王某某提供给黄某某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编号为豫发训繁(2013-6)号,许可证上显示负责人为李林。

31、新野县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及提供的新野县猕猴养殖场基本情况统计表,主要内容是:经调查,新野县樊集乡冀湾村村民李某某在本村申请开办有新群猕猴养殖场,办理有猕猴驯养繁殖许可证。王新梦长期在本场负责经营管理。经审查,王新梦未申请办理猕猴驯养繁殖许可证。

32、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及《新群猕猴养殖场与王某某关于猕猴养殖的协议》复印件各一份,主要内容是:证实李某某的猕猴养殖场于2010年2月5日转让给王某某,双方约定因驯养繁殖许可证暂无法办理,王某某暂时使用李某某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编号为豫发训繁(2007-4)号,待可以办理时由王某某申请办理,原证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收回。

33、被告人黄某某的河南宛北特禽繁育基地宣传网页信息,主要内容是:河南宛北特禽繁育基地大量出售孔雀、红腹锦鸡、黑天鹅、鸳鸯等禽类,常年供应。极品藏獒对外配种,另出售小藏獒。该处持有国家林业部门颁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允许经营许可证》。

34、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单位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

35、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是:证实被告单位曾于2013年4月1日开会研究过饲养熊猫申报事项,万山湖动物园其他动物主要有猕猴、梅花鹿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