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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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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龙潭峡要买6只成年公猴、6只成年母猴、3只小猴子,王某某说:单独的圈里没有这种规格,需要两三的圈里才能凑成这种规格,如果不是一个圈里养的猴子会打架咬伤。因为达不到龙潭峡的要求,那天在王某某的猴场,我和仝

龙潭峡要买6只成年公猴、6只成年母猴、3只小猴子,王某某说:“单独的圈里没有这种规格,需要两三的圈里才能凑成这种规格,如果不是一个圈里养的猴子会打架咬伤”。因为达不到龙潭峡的要求,那天在王某某的猴场,我和仝某某打电话商量,最后龙潭峡买的是4到5个成年猴子,其余的都是小猴子,这15只猴子应该是一个圈里养的。

之前我不知道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俺县那边常见耍猴的,我想着猴子跟孔雀差不多,一直以为猕猴是省重点保护动物。我也没有问过猴子的级别,王某某给我讲的是猕猴品种,没有说猕猴等级。仝总没有问我猕猴的级别,他让我问的是猴子的习性。我不知道买卖猴子需要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我以为他们双方都办有许可证,想着谁养谁办理驯养证就可以了。我见王某某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就放在他的桌子上,仝总说他公司里猴子、梅花鹿、孔雀等都有证,我没见过,但我想他们应该有证。我没有办理《运输许可证》是因为我不知道需要办理,原来我养孔雀卖孔雀就交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没有办过《运输许可证》,我不懂,王某某也没有提过这事情。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的人找到我时,我说这批猴子是从漯河市动物园来的,是因为我听说龙潭峡的动物顾问(郭某某)曾经在漯河市动物园上过班,心想着公家的猴子出了事儿会好说一些,我就编了个瞎话说那是漯河动物园的猴子。

新安县检察院的苏某某通过郭某某知道我那里有猴子,他打听到我的电话跟我联系后,给我建行卡上打了1万元,但后来我和苏某某的生意没有做成,我就把1万元钱退给苏某某,钱打到他媳妇高某某的卡上了。

关于往龙潭峡送猴子的具体时间,以高速记录显示的2014年3月30日为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黄某某因为买猴一共去过我的猴场三次,前两次了解情况,第三次去的前一天,他给我打电话说要15只猴子,第二天他大概中午快12点到猴场,开一辆白色长城哈弗越野车,大概一点左右走的。黄某某买了15只猕猴,有大的有小的,老点的猴有七八只,剩下的都小,最小的三个有一岁。我从我的笼子里抓了15只猴子,装到黄某某拿来的铁笼子里,好像是四个笼子,然后装在越野车的后备厢里。我和黄某某之间没有签合同,15只猴子每只4000元,一共6万元,黄某某在猴场给我付的现金,都是一百的票面,谈完价格给我钱后才把猴子装车。去新安县的饲养员是我找的,叫王某某,是我堂哥,和我一个村的。黄某某去拉猴子时候王某某在场帮我装了一只猴子就去前院了,然后就是我和黄某某装猴,大概装了个把钟头,装完就吃饭了。当时我媳妇在家,黄某某媳妇看了看就去前院了,我大哥王某甲也去看了。

我经营的猴场名字是新群猕猴养殖场,我有猕猴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都到南阳市林业局审核,但许可证上名字是李某某的。李某某将猴场转让给我时市、县都同意了,转让协议上市、县加盖有章。当时应该将许可证换成我的名字,但省里不同意,刚开始我也没有资格,市、县林业局让我先养着猴子。因为这两年不让卖猴,我觉得办证也没什么意思,所以一直没去办证。

我知道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在林业局开会的时候听林业局的人说过。黄某某问过我猕猴是几级国家保护动物,我告诉他是二级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他一直说他买猴子是自己养的,他说他有一级证,我没有见过。我知道卖猴施行配额政策,需要买方发函给我们,这个函是在省林业厅办理,我们也得申请,到省、市、县办理卖猴的审批手续,三级同意后,在省林业厅办个《运输证》就可以卖猴了。我没有给黄某某说过卖猴子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关于运输的事情我们没有谈过。这几年我的猴场投入太大,卖猴想着补贴家用。卖猴被查后,黄某某给我联系让我想办法,让我提供我猴场的证,我不给他,他又打电话要,我给他传了个假证。

3、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任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旅游安全秩序、经营、环卫、林果等工作。我们公司为了增加龙潭大峡谷风景区的生态化、个性化、人性化,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建个熊猫馆养大熊猫,准备在2013年底开馆,但是到国家林业局审批手续时,他们提出得有其他野生动物养殖经验后再养大熊猫。购买大熊猫的事由我们公司安总负责,他那段时间出差了,我才临时负责购买猴子的事。我不知道哪里有卖猴子的,我自己也不会上网查,就叫我们公司营销部一个叫王亮的小伙子上网查,在网上找到“河南省宛北特禽繁育基地”这家公司。今年二、三月份开始在网上和黄某某取得联系,几次联系后,2014年3月22日,我代表我们公司和黄某某签订了15只猕猴的购销协议,分两次付给黄某某8万元,又给驯养师1000元。之前董事长陈某某说养熊猫计划和其他配套设施要跟上,董事长只是提个方案,具体由我们去落实,这次买猴子前我没有给董事长说,买猴子的钱是总经理陈某某批的。

那天下午4点多,我在新安县东关桥头接住黄某某,他开着白色长城越野车,将猴子送到景区后,我们就把猴子养在猴笼里,后来死了一只小猴,还剩下14只猴子。黄某某运输的猴子都装在织的比较稀的白色编织袋里,一只猴子一个编织袋,放在车的后备箱里面,其中四只大公猴是装在铁笼子里的。

我不知道黄某某的猴子哪来的。黄某某公司网页上说他有驯养繁殖许可证,我们公司没有办理猕猴驯养繁殖许可证。收购猴子没有经过省、市、县审批,我不懂这政策。我们景区养大熊猫办理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但这个事不是我去办的,买猴之前我也没有和法律顾问沟通过。我和黄某某谈猴子价格和运输,没想过养猴子也需要驯养繁殖许可证,我对程序不懂。我对猴子的保护等级不是很了解,我不清楚猴子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4、证人李某甲(龙潭峡景区动物管理人员)的证言,主要内容是:证实景区买回15只猴子后,一个姓王的师傅在景区教了三天怎么喂猴子。后来猴子死了一只,向领导汇报后,领导让把猴子拉下山埋了,剩下14只一直养到现在。听说公司正在办理驯养证,还没有办下来。开始喂猴的时候上网查了一下,知道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5只猴子中大的有5只,小的有10只。最大的一只身高有三、四十厘米左右,体重大概25斤。小猴身高有20厘米左右,体重5斤左右。

5、证人曾某某(黄某某朋友)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5月5日主动到新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6、证人赵某某(黄某某亲戚)的证言,主要内容是:证实在2014年2月底3月初,有事趁黄某某的车去新野县,曾和黄某某一起去过新野县的一个猴场,不知道黄某某去猴场干什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