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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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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24.证人王某戊(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证言:2011年8月份,红办中队抽取十人参加平原桥治理狗市,每人每天补助5元早餐费,王某某从分局领取500元补助;王某某平时在分局报销过加班费,都是王某戊

24.证人王某戊(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证言:2011年8月份,红办中队抽取十人参加平原桥治理“狗市”,每人每天补助5元早餐费,王某某从分局领取500元补助;王某某平时在分局报销过加班费,都是王某戊向王某甲汇报同意过,由王某某拿饭票到王某甲局长审核签字,王某某到会计处报销,具体数额以会计凭证为准;王某戊不知道王某某帮助红旗路办事处收取卫生费的事;

25.证人赵某(安阳市北关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证言:下属各中队对商户违规促销活动进行处罚,要对商户进行罚款和暂扣活动器械、物品,首先要向商户出具分局统一下发的罚没款收据,然后将罚没款全部上缴分局财政,各中队个人或中队绝不允许私留、挪用,暂扣物品,应向商户出具暂扣手续;

26.证人刘某甲(红办执法中队协管员)证言:2013年5、6月份,刘某甲在友谊路灯塔路口与卖卤肉商贩发生争执,执法时受伤,事后王某某给刘某甲100元现金;2013年4月份王某某给刘某甲800元现金缴纳中队执法车辆罚款;2012年3月份之后,中队加班王某某会给每人10-20元不等的加班补助;2012年9月份中队每人发三箱饮料,王某某通知去自由路某C烟酒门市领取,说是防暑降温用品;以上三项刘某甲均不知道钱的出处,事后是否报销,共计多少钱均不知情;刘某甲不知道中队收取卫生费及领取返还的情况;

27.证人王某已证言(红办执法中队协管员):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中队加班王某某给过10-20元不等的补助,有时候也一起去吃饭,但加班一共支出多少,钱从哪出,是否全部由王某某支付,事后是否报销不清楚;王某已不知道中队代办事处收取卫生费并领取返还的情况;王某某没有告知过收取不出具票据的罚款的情况;

28.证人杨某丙(红办执法中队副队长)证言:2012年4、5月份,杨某丙和王某某一起到北关派出所缴纳500元执法车辆罚款,但该钱从哪支出,是否报销不知情;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2013年端午节中队在飞鹰大酒店聚餐,但谁算账、共花费多少,是否报销不清楚;2012年9月份,中队每人发三箱饮料防暑降温,王某某通知到自由路某C烟酒门市领取,但共价值多少钱,是否结账,谁结的帐,钱从哪出,是否报销均不知情;王某某没有告知过代办事处收取卫生费并领取返还的事,也没有告知过不出具票据收取罚款的情况;

29.证人樊某某(北关区执法局直属中队队员)证言:2011年9月中旬,在自由路金太阳饭店吃饭时,樊某某突发高血压住院,王某某给樊某某老婆1000元现金及治疗费200元,但钱从哪出的,是否报销不清楚;樊某某没有参加过林州拓展训练;王某某没有告知中队代办事处收取卫生费并领取返还的情况,没有告知不出具票据收取罚款和卫生费的情况;

30.证人赵某某(北关区执法局红办执法中队副队长)证言: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2013年端午节中队在飞鹰大酒店聚餐,但花了多少钱、钱从哪支出、谁支付的钱、事后是否报销不知情;发防暑降温的三箱饮料时,赵某某当时在家生病休息,同事帮领会放在办公室,但谁买的、花了多少钱、是否报销不清楚;2011年年底或2012年年初樊某某晚上加班吃饭摔伤,后听王某某说给樊某某钱,但赵某某没有看见,钱从哪出的、是否报销不清楚;2011年9月份,赵某某第二批去林州参加拓展训练,当时赵某某带着郭某某、李强等人一起去了焦作,剩下薛某某等人没有去,赵某某给薛某某等人50、60元现金,王某某给赵某某700元钱支付这次的费用,这个费用是否是王某某自己出的,是否报销不知情;王某某没有告知过中队代办事处收取卫生费并领取返还的情况,没有告知过不出具票据收取的卫生费及罚款的情况;

31.证人张某甲(北关区执法局红办中队)证言:2013年4月份,张某甲和王某乙、李某甲在人民大道执法时于商贩发生争执受伤,事后王某某给张某甲100元现金,但该钱是从哪支出的,时候是否报销不清楚;王某某没有告知过中队代办事处收取卫生费并领取返还的情况,没有告知过不出具收据收取卫生费及罚款的情况,没有告知过卫生费返还及不出具收据收取卫生费及罚款公务支出的情况;

32.证人李某甲(北关区执法局红办中队队员)证言:2013年4月份,张某甲和王某乙、李某甲在人民大道执法时于商贩发生争执受伤,事后王某某给李某甲100元现金,但该钱是从哪支出的,时候是否报销不清楚;王某某没有告知过中队代办事处收取卫生费并领取返还的情况,没有告知过不出具收据收取卫生费及罚款的情况,没有告知过卫生费返还及不出具收据收取卫生费及罚款公务支出的情况;

33.证人王某庚(北关区执法局红办中队队员)证言:2013年6月,王某庚在安彰大道执法时与商贩发生争执受伤,王某某给王某庚100元营养费,但该钱是否王某某自己支付,从哪支出的,时候是否报销不清楚;王某某没有告知过中队代办事处收取卫生费并领取返还的情况,没有告知过不出具收据收取卫生费及罚款的情况,没有告知过卫生费返还及不出具收据收取卫生费及罚款公务支出的情况;

34.贾某某及上官某某出具的证明:贾某某及上官某某对2013年6月20日安阳市龙安区东风大禹装饰材料艺术中心所开发票,票号为20567761的支出情况不清楚,没有安排中队;

35.由被告人王某某家属撰写的证明十份,证实王某某在中队工作期间的部分中队公务开支情况;

36.红旗路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记账凭证复印件:2013年北关区行政执法局拨入14120元,费用支出及返还共计14452元;2011年至2012年报销费用6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