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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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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4.证人张某(队员)的证言:王某某安排张某于2012年4月份开始收取金豪广场五家摊点(分别是卖包子、馄饨、煎血、烧烤和铁板烧)的卫生管理费,并将收取的款项交给王某某;基本都是月初收费,王某某有时给票,有时不

4.证人张某(队员)的证言:王某某安排张某于2012年4月份开始收取金豪广场五家摊点(分别是卖包子、馄饨、煎血、烧烤和铁板烧)的卫生管理费,并将收取的款项交给王某某;基本都是月初收费,王某某有时给票,有时不给票;收取费用情况为,卖煎血和馄饨每个月300元、卖包子每月200元、卖烧烤每月100元,卖铁板烧每月150元,因卖铁板烧的年龄大,有时不出摊,有几个月没有收取他的卫生费;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张某一共收取卫生费9150元,全部上缴王某某,其中5月、7月、8月、10月、12月没有开票,累计共收取未开票卫生费5100元,王某某分几次给张某1000元加班费;2012年区执法局组织清理平原桥“狗市”期间,队员早餐一般都是王某某付钱,有时内勤薛某某付钱;队里组织加班时,王某某会给队员每人10元、20元不等的误餐费,有时王某某直接请吃饭;从红旗路办事处调取的垃圾工人工资表上不是张某的签字,张某没有领取以上款项;2011年10月份,张某没有领取500元的补助,表上不是张某本人签字;2011年至2012年期间王某某支付过队上加班时的误餐费,一般每人每次10元钱,但一共支付过多少,是否是王某某自己支付,钱从哪支出,是否报销不清楚;2012年9月份队里发放防暑降温三箱饮料,王某某通知到自由路的某C烟酒门市领取,但一共价值多少钱,钱从什么地方出的,是否报销均不知情;王某某没有告知卫生费返还及不出具收据的罚款及卫生费的公务支出情况;

5.证人宋某某(队员)的证言:王某某于2011年7月份开始安排宋某某收取人民大道与友谊路交叉口西北角摊群点、自由路斜街摊群点的卫生管理费;从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宋某某共收取卫生管理费57400元,全部上缴王某某,其中18200元没有发票,39200元有发票,王某某给宋某某8000元加班费;除此加班费之外,在参加中队和局里统一集体活动或加班,王某某给过10元、20元、50元、100元(一次)不等的饭费补助,2011年至今宋某某从王某某处领取的加班饭费总共有300元;参加局里统一活动,都是王某某到局里全领了,回来发给队员;从王某某处领饭费补助时,王某某每次都拿个工资表让队员签字;从红旗路办事处调取的垃圾工人工资单上的签字是宋某某的签字,是因为宋某某收取卫生费后,每次王某某都会给宋某某200-500元的加班费,这些表都是补签的,签字后王某某也没有给宋某某表上显示的3000元加班费;2012年区执法局组织清理平原桥“狗市”期间,队员早餐一般都是王某某付钱,有时内勤薛某某付钱;2013年6月份,宋某某向辖区内收取2400元卫生费,并于6月底之前将票本及2400元钱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余下的票本给宋某某,后又给宋某某一5000元的票本存根让其保管,但没有给宋某某这5000元钱,后办事处让中队结清此款,宋某某找到王某某妻子,并将该7400元的票根交给王某某妻子;

6.证人陈某的(某B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移动超市店长)证言:陈某于2013年五一节前,因公司准备搞活动,怕执法局罚款,于2013年4月30日在红旗路办事处给王某某3000元现金;公司准备于2013年6月9日搞店庆活动,怕执法局来罚款和收东西,陈某于2013年6月8日到红旗路办事处给王某某2000元现金;以上共计5000元现金用来做罚款,王某某没有给开具罚款票据;

7.证人李某某(河南某A物业公司金豪广场物业管理员)的证言:2013年5月初,为了金豪库广场商家搞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行政执法别来制止,李某某和王某某商定拿出金豪库物业活动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算作行政执法的罚款或其他费用交给王某某;不久斯柯达汽车负责人要在金豪库广场进行展览,给6000元现金,其中3000元给王某某;2013年5月10号金豪广场地摊被“光头”承包,几天后光头拿8000元承包费给李某某,两天后,王某某在广场地下停车场找到李某某询问夜市交钱没有,李某某给王某某4000元现金;2013年6月1.2号,雅迪电动车在金豪广场搞活动,雅迪的负责人交13500元广场使用费,活动过去几天后,王某某在广场地下停车场找到李某某询问雅迪搞活动交钱没有,李某某给王某某6750元;以上共计给王某某13750元,李某某没有给公司领导说过,公司账目不显示,但给公司领导说过广场搞活动所得利润给行政执法局一半,这样行政执法局就不找麻烦了;

8.证人上官某某的(北关区红旗路办事处主任)证言:2011年4月份市里开会要求对辖区的城市管理进行治理,因城管办收费较难,协调执法中队代收卫生费,由王某某暂时负责中队日常工作,办事处按收取卫生费的百分之五十返还中队,作为中队队员的加班补助,2013年4月因办事处经济困难,将卫生费返还比例下调至半分之三十,具体交款、返还数额以办事处财务记录为准;每次都是王某某领取;

9.证人晋某某(红旗路办事处会计)的证言:2011年8月份开始,王某某从办事处领取定额发票,用于向辖区内的摊点收取卫生费。每三个月王某某来办事处结算一次,结算时带现金、票据存根及王某某做的工资表,由办事处财务室给王某某办理卫生费返还;2013年1月份之前是返还百分之五十,2013年1月份之后返还百分之三十;卫生费返还款走账程序是先由王某某做工资、补助表,找办事处上官某某主任和刘某某书记签字,再将签字的工资补助表给晋某某,晋某某按比例将返还的卫生费给王某某;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共收取卫生费54050元,返还费用22400元;2011年10月20日王某某上缴办事处5000元卫生费,办事处向王某某返还2500元提成,由王某某领取;2013年因财务紧张,还没有返还;办事处给王某某返还的卫生费是让用于垃圾清运工人工资和补助,具体王某某怎么用了不清楚;

10.证人刘某某(红旗路办事处书记)的证言:办事处上官主任和王某某与刘某某协商的红办中队帮助办事处向辖区内的流动摊贩、夜市摊点收取卫生费,收费后将收据票根和现金再上缴办事处,办事处按照收取卫生费总额的50%返还给红办中队,2013年返还比例降低至30%。返还给红办中队的卫生费是以加班补助和清运商贩摊点遗留垃圾的名义支付的;一般是三个月上缴一次,上缴一次领取一次提成;领取卫生费返还的程序是王某某制作一张队员的补助表,找上官某某主任签字,然后刘某某签字,才能到财务上领取;

11.证人贾某某的(红旗路办事处副主任,2011年3月至2013年12月主管城管工作)证言:贾某某不知道办事处向王某某返还卫生费提成的事,也并未安排王某某替红旗路办事处缴纳过辖区内处理垃圾的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