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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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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12.证人薛某某的(红办执法中队队员)证言及薛某某记账本复印件一份:王某某担任队长期间,帮助红办收取卫生费,但薛某某没有参与,也不知道有卫生费返还款;2011年8月至2012年底期间,北关执法分局组织过集体行动

12.证人薛某某的(红办执法中队队员)证言及薛某某记账本复印件一份:王某某担任队长期间,帮助红办收取卫生费,但薛某某没有参与,也不知道有卫生费返还款;2011年8月至2012年底期间,北关执法分局组织过集体行动,薛某某从局里领过三、四次补助,大约有120元左右;大约是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有五个月左右的时间,每周三和星期日去平原桥清理“狗市”,王某某在办公室分两次给过薛某某大约3000元的现金,让用于队员清理“狗市”早上用餐的支出,还有就是有时队员中午加班的补助;薛某某将支出情况记在一个小本上;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2013年端午节中队全体一起在飞鹰酒店聚餐,但谁结的帐、共花费多少,钱从什么地方支出,事后有没有报销不清楚;2012年9月份中队发防暑降温的三箱饮料,王某某通知让去自由路某C烟酒门市领取,但共价值多少,谁结的帐,钱从哪出,事后是否报销均不清楚;2011年9月份中队分两批组织到林州训练,第一批十个人,薛某某是第二批十个人去的,但其中五人没去林州,而是去白璧镇玩真人射击,赵某某和郭某某去焦作了,薛某某和宋某某、刘某甲没去,赵某某给薛某某和宋某某、刘某甲每人50元,共计花了多少钱,谁支付,钱从什么地方出,是否在局里报销均不知情;2011年至2012年期间王某某从来没有告知过卫生费返还、不出收据的罚款中支出中队任何公务支出的情况;2011年10月20日中队向办事处交卫生费的5000元是王某某给薛某某,由薛某某交办事处的;

13.证人王某乙的(红办执法中队队员)证言:王某乙只是听说红办中队代收卫生费的事,但没有见过,不知道卫生费返还的事;2012年7月至10月,王某某安排隔两三天派2-3人在辖区内巡逻,阻止摊贩占道经营,加班补助每人每天10-20元不等;执法分局统一组织的行动,局里发补助;清理平原桥“狗市”期间,每周三、日中队有6-7人早起,导致吃不了早饭,王某某掏钱就近吃早饭,没有给过加班费,有时是内勤薛某某掏钱;2013年4月份,王某乙和张某甲、李某甲在人民大道吴小七烧鸡店执法时受伤,事后王某某在中队办公室给王某乙、张某甲各100元现金,但该款项从什么地方支付,事后是否报销不清楚;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和2013年端午节中队在飞鹰大酒店聚餐,但是谁算的帐,具体花费多少钱,事后是否报销不清楚;2012年9月份,中队每人发三箱饮料,当时是王某某打电话通知去自由路某C烟酒门市领取,说是防暑降温,但总共价值多少钱,是否结账,谁结的帐,事后是否报销不清楚;

14.证人张某丙(红办执法中队协管员)的证言:2011年10月份红办中队补助表中,张某丙的签字非本人签字,张某丙未从王某某或红办中队领取过表中显示的2500元补助;红办中队代办事处收取卫生费的事张某丙知道,但卫生费返还的事,张某丙不知道;王某某未告知向辖区内收取不出具票据的罚款及卫生费的情况;2012年治理平原桥“狗市”时,王某某和薛某某掏钱让队员吃过早饭;

15.证人王某丙(红办执法中队协管员)的证言:2011年10月份红办中队补助表中,王某丙的签字非本人签字,王某丙未从王某某或红办中队领取过表中显示的2500元补助;红办中队代办事处收取卫生费的事张某丙知道,但卫生费返还的事,王某丙不知道;王某某未告知向辖区内收取不出具票据的罚款及卫生费的情况;

16.证人张某丁(个体户)的证言:张某丁在友谊路南头和中医院门口有两个摊位;2012年12月份及2013年3月份,张某丁分两次在红旗路办事处给王某某两次3000元现金,共计6000元现金作为上缴的卫生管理费(每个摊位每月500元卫生费),但没有开票据;

17.证人张某戊(安阳市自由路斜街个体雪花酪经营者)证言:张某戊自2010年7月份开始,每个月向红办执法中队宋某某交50元的卫生管理费,三年下来交的卫生费有1800元左右,不给票的有400多元;

18.证人户某某(安阳市友谊路和人民大道交叉口个体馄饨经营者)证言:2010年7月份开始,户某某每个月向红办中队宋某某缴纳卫生管理费150元;三年下来交的卫生费有5400元左右,不给票的有900多元;

19.证人关某某(安阳市健康路西头个体手擀面经营者)证言:关某某自2011年11月开始,每月向红办执法中队宋某某交卫生管理费100元,两年下来交了2000元左右,有1000多元没有开票;

20.证人李某(安阳市友谊路和人民大道交叉口个体鱿鱼经营者)证言:李某从2011年7月份开始,每个月向红办执法中队宋某某交150元的卫生管理费,三年下来共交3600元左右的卫生费,其中有600多元没开票;

21.证人杨某某(安阳市友谊路和人民大道交叉口个体煎血经营者)证言,2011年7月开始,杨某某每月向红办执法中队宋某某交卫生管理费150元,两年下来交的卫生管理费有3600元左右,都有票;

22.证人王某丁(个安阳市红星路口个体臭豆腐经营者)证言:王某丁自2012年5月份开始,每个月向红办执法中队宋某某交100元卫生管理费,每年5月1日开始摆摊,到11月份就不出摊了,到现在一共交了800元,都有票;

23.证人王某甲(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证言:2011年5月份左右,王某某任红办中队副队长主持全面工作,2012年2月份下达正式任命文件,任命王某某为红办中队中队长;王某某的红办中队在分局报销的费用主要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分局统一行动,红办中队参与后,由局里统一发放的用餐补助,第二部分是红办中队自己队里因工作,中午或晚上按照队员加班后的补助,这部分王某某要向王某戊请示,由王某某拿着粘贴好的饭费凭证找王某甲签字后,到财务上领取现金;2011年至今,王某某在分局报销其中队用餐补助大约为2000元,具体以财务记录为准,但因为规定不让私自发放补助,所以每次王某某都是粘贴一些饭票的凭证在财物报销领取,具体在财务凭证和账目记录上不是特别好区分;2011年至今,分局给王某某中队发放的用餐补助大致是两次,第一次是2011年8月份给红办中队发放了3200元创卫加班用餐补助,第二次是2011年8月至11月份期间,红办中队参加清理平原桥“狗市”的集中行动后,分局给王某某的红办中队发放500元的用餐补助,上述款项都是王某某领取的;2013年1月份至今,王某某中队对其辖区内门市、摊点违章经营进行处罚,罚没款经分局上缴北关区财政,北关区财政全部返还分局,分局再返还各个办事处,至于办事处返还王某某中队多少由他们自己商议;这部分罚款是三个月一上缴,各个中队都是到分局领取罚款票本,今年第一季度红办中队共计领取票本55830元,上缴分局41410元,分局给红旗路办事处返还两次,共计12120元,剩下部分北关区财政没有返还,王某某中队领取多少不知道;红办中队帮助办事处收取卫生费的事,王某某给王某甲说过,但王某甲告知王某某该事项不是执法中队的职责范围,批评了王某某,王某某没有给王某甲说过办事处按照一定比例给红办中队返还卫生费提成的事;红办中队对辖区内的商户进行处罚要对商户出具手续进行扣押物品和开具收据后进行罚款,并将罚款全额上缴;王某某没有给王某甲汇报过不出具收据收取辖区内商户罚款以及应该上缴局里的费用未上交的情况,王某甲未允许和同意王某某本人可以保留、截余、挪用、私吞以上情况相关罚款和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