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称经林业局宣传,荒山所有人、承包人了解国家政策,但林业局未兑现承诺,群众不愿垫资,魏新强出资种树,群众同意的意见,经查,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均证实如果系魏新强个人行为,是不会被同意的,而荒山承包经营权人温更长的证言证实其承包有荒山,找到魏新强了解到造林补助政策后,愿意投资造林,并得到收益,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证人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如魏新强构成犯罪,有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系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认为魏新强系从犯的意见,与魏新强在实施2011、2012年度镇平县荒山造林过程中积极参与实施犯罪的行为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新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 二、没收被告人魏新强违法所得人民币93200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全新 审 判 员 司继平 代理审判员 魏 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跃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