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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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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强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16、财政、林业部门关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细则,主要证实生态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种苗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生产资料费、管护费;使用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

16、财政、林业部门关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细则,主要证实生态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种苗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生产资料费、管护费;使用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和林农;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生态工程建设任务的林场、公司、苗圃等实体以及组织生态工程建设的乡政府和村级组织。

17、南阳市财政局文件,主要证实2010年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镇平为156万元,建设内容为人工造乔木林5000亩,封山育林8000亩;2010年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第二批)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镇平为40万元,建设内容为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2000亩。

18、南阳市财政局文件,主要证实2011年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镇平为225.5万元。

19、南阳市财政局文件,主要证实下达2012年第一批林业生态省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情况,镇平为312万元。2012年第二批林业生态省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情况,镇平为363.19万元。

20、资金拨付情况、统计表,证实资金拨付情况。

21、镇平县人民政府2011年、2012年造林绿化实施方案,主要证实明确规划造林地段以承包、拍卖、股份等形式落实到人,要宣传到位、管护到位。

22、镇平常青公司关于2012年第一、二批林业生态省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23、镇平县林业局情况说明,主要证实荒山造林补助及该县具体执行使用情况。

24、2010年11月20日县林业局与魏新强签订的造林合同,主要证实造林2000亩,地点为刘家岗村和白河村,树种为油桐,项目计划财政资金40万元,本次报账申请金额36万元,汇入魏新强账号622991186301206834。

25、有关合同

(1)镇平县林业局关于制订成立造林公司的方案

(2)镇平县林业局与常青公司李某某签订的镇平县2012年省级生态林工程造林施工合同书

(3)2012年3月20日浩林公司杨某某与石佛寺镇绿叶苗圃李某甲、玉都宏森公司魏某签订的2012年长防林工程造林施工合同书,要求乙方垫资,组织劳力,加强管护,确保成活。

(4)2012年3月20日常青公司李某某与绿林高某、石佛寺镇绿叶苗圃李某甲、玉都宏森育林魏某甲签订的2012年生态县工程造林施工合同书。

(5)镇平县工商局证明,证实镇平县绿林种苗繁育场、镇平县石佛寺镇绿叶苗圃、镇平县玉都宏森育林公司没有注册登记。

26、镇平县2011年度长防林工程施工检查验收报告,主要证实验收全部合格。

27、2010年冬至2011年春荒山造林验收情况统计表

28、镇平县2010年冬、2011春荒山造林情况结算表,主要证实领款情况。

29、县财政局2010-2013年林业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说明

30、财政资金拨款审批表,证实拨付常青公司款项情况。

31、镇平县林业局机关账

32、记账凭证

(1)浩林公司凭证,证实2013年1月23日财政局拨浩林公司长防林工程款150万元;1月28日玉都宏森育林公司魏某收到长防林工程款74000元,石佛寺镇绿叶苗圃李某甲收到206000元;2013年6月13日财政局拨浩林公司长防林工程款755000元;2013年2月1日浩林公司支付石佛寺造林种子款41200元,支付玉都办造林种子款14800元。

(2)常青公司凭证,证实2013年2月6日财政局拨常青公司2012年林业生态以奖代补款285100元、2687000元、3346800元;2月6日玉都宏森育林公司魏某收到2012年荒山造林款201600元,2月27日又收到2012年度省级工程造林款9000元;2013年1月26日石佛寺绿林种苗繁育场高某收到造林补助款150000元,2月18日收到153500元,后又返回50000元;2013年2月19日石佛寺绿叶苗圃李某甲收到204800元。

33、魏新强信用社交易情况。

34、对账单、相关支票、凭条

35、发破案报告,主要证实案件的侦破经过和被告人归案情况。

36、纪委退款情况说明,主要证实魏新强退款1537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新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实施2011、2012年度镇平县荒山造林过程中,伙同他人将上级拨付的长江防护林建设补助资金、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补助资金、生态省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共计394400元非法据为已有,扣除垫支费用后,魏新强实际分得93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魏新强辩解自己是执行上级的指示,应林业局的要求,为完成造林任务,所得的利润是根据与林业局签订的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及辩护人认为魏新强以个人身份与林业局签订造林合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以玉都办的名义要求施工人员做任何义务工作及不存在后期管护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新强作为主管玉都街道办事处林业工作的副主任,参加镇平县每年的林业大会,对造林政策应当是熟知的,且魏新强与镇平县林业局的造林合同系魏新强以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代表的名义签订,而其与同案犯梁某、王某某预谋后,违背镇平县政府荒山造林文件要求,即造林必须逐级宣传到乡镇、村和农民,并公布每亩造林的补助标准,鼓励有土地或荒山的集体、组织、农户积极造林的规定,卷中造林的农民、村干部证言均称没有宣传,也不知道有补助的事,整个荒山造林工作全部是以公事名义推广下去的。财政、林业部门关于荒山造林建设的专项资金范围包括种苗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生产资料费、管护费专款专用,不允许挪作他用,更不允许在造林过程中受益。“谁承包,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指的是树木成活后的木材和果实,专项资金使用的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和林农,包括承担林业建设任务的林场、公司、苗辅等实体以及组织生态工程建设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被告人供述均无承包土地或与农民、村集体签订租地协议,不是适格的造林主体。被告人在造林过程中仅支出了种苗费和劳务费后,把剩余部分直接作为利润分使,导致后期管护、打药、除草、浇水等费用没有保证,出现成活率不足20%的结果。被告人魏新强利用职权,隐瞒国家造林政策和补助标准,以个人名义和他人名义设立账户套取国家造林建设和补助资金、骗取国家林业生态工程以奖代补资金并予以私分,其行为均已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其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