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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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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强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2011年春季造林款是2011年年底,我因病动手术长期请假在家不再参与结算,但我知道在2012年1月份县财政将第二次造林款36万元拨付到了魏新强的个人账户,由梁某通知他将钱取出来后,在梁某办公室里进行的结算,但具体

2011年春季造林款是2011年年底,我因病动手术长期请假在家不再参与结算,但我知道在2012年1月份县财政将第二次造林款36万元拨付到了魏新强的个人账户,由梁某通知他将钱取出来后,在梁某办公室里进行的结算,但具体怎样结算不清楚,应该分为两块。一块是2010冬季造林款每亩剩余的20元,一块是2011年春季造林款每亩60元,梁某要对准林业局结算,应该出有结算表。这2012年1月份钱回来没几天,梁某将玉都办和柳泉铺镇的造林款6万元(其中玉都办3万、柳泉铺3万)送到了我家,说这是尾款结算后应该分给我的,玉都办造林中我一共分了7.5万元,我们家里过年花些,剩的家里存起来了。

在实际造林过程中我们没有承包土地,也就没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经营权都属于当地村组集体和老百姓的。我们不具备造林资格,也没有向乡镇和群众宣传过荒山造林有补助(国家180元/亩或县60元/亩)的政策,如果宣传了,也就轮不到我们干这事。没有告诉过项目实施村的村干部和村民说造林这事是我们个人的生意,以县里和乡镇办的名义上山造林,因为我们没有和造林地所在村签协议租地,当时如果不以县里和乡镇办的名义造林,村里肯定不会让我们种树,再说了按照政策来说,造林工程是一级安排一级,县里是对乡镇办下达了荒山造林计划,上山栽树应该是由各乡镇办来组织栽种的,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就造不成林。2012年我县还有荒山造林项目,我因有病及工作调整,不再负责此项工作,我也就没有参与此次造林。

3、被告人魏新强供述:2010年11月左右的一天,县林业局抓业务的副局长王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老魏,你来下我办公室,有事给你们安排。”后我就到林业局。我记得有柳泉铺林站的站长杨某在场。王某某对我们说:“去年局里安排的荒山造林工作,依靠乡镇组织通过正常安排,没有完成造林任务,被评为全省后进,今年9月份又对2011年度的荒山灭荒工作进行安排,迟迟没有进展,因此局里研究,搞大户承包或个人承包,谁干都行。只要验收合格,每亩给施工费80元。”并说以上决定在局里大会上宣布过,你们各乡镇看着咋办。我考虑到真大个工程没有经过招标,害怕违纪,又因为我忙,我说我不干,然后就走了。过了四五天,梁某通知我到王某某办公室,王某某说:“这是郭局长安排的,特殊时期采取特殊办法,是没办法的办法,局里对准个人签订协议,有啥事的话局里会出面解决。”我说有几个具体事得弄清楚,一是省里不验收或验收不上赔钱咋弄,局里是否保底;二是群众不见现钱不上山干活咋弄;三是将来验收合格后资金手续咋弄,说完我就走了。又过了几天,王某某、梁某又到我办公室,对我说:“郭局长很着急,明确表态今年每亩80元的施工费坚决兑现,你若害怕赔钱,我俩也参与,赔了都赔,赚了你看着办。二是验收合格后,你办个银行卡,林业局负责每亩打入180元,你留下施工费,其他全部交回林业局里。三是根据惯例,荒地不补助,林木成材后,谁的地树就归谁。”然后又说“我们今天来也属于政治任务,郭局长说了干不成今年别想当先进”,梁某还说“你们唐家庄已经有局里和社会人员组织已经干几天了,你业务不熟,我叫你咋干你就咋干。”说到这,我也就同意三个人一起干玉都辖区的荒山造林工程。

我把已签好的协议交给梁某(协议是林业局对准我个人签的)。然后我们三人一起到周家村老君山上实地查看,梁某按照规划图指了四至、坐落。在查看后回来的路上,我先后跟实施项目所在的白河和周家两村的支书取得联系,告诉他们“县里规划在你们村栽树,林业局给种子,工钱问我要,你找个人组织一下把树种了。”隔二三天后,梁某来玉都办找到我说:“钱准备好了,这1万元是我刚取的,先给你,一会我们一起把钱送到村里。”随后我拿出来我准备好的5000元,由于不想让太多人知道,就和梁某骑着摩托一起去周家和白河,并找到了联系人,给周家村文书周天西1万元,白河村副支书张明恒5000元,让他们两人负责两个村的村民施工。给钱后,大概2010年12月份,周家和白河两个村就开始组织人按照要求点油桐籽。我们点了大约5000亩的油桐籽,大约月把天的时间。

到2011年春季,县里已造林面积比省里要求的面积少,我们玉都办少有四五百亩,然后梁某找到我,告诉我情况,让我组织人去实施,并和我一起去刘家岗村看了地的四至,然后我联系刘家岗的文书吴某某,说了林业局检查说造林任务没有完成,让组织人去种,让把用工费情况统计好,晚点找我结账。吴某某组织人将这些地给载上油桐籽,用工费8500元,种子是梁某提供的,用了840斤,每斤2元,计1680元。

2011年度造林有2010年冬季造林4500亩,2011年春季造林435亩,验收合格4935亩。验收是省林业厅组织验收。2011年4、5月份,县林业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初验,2011年6、7月份,省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4935亩,后来林业局结算时对我三人按5000亩算的帐,付的款。上级文件有规定,荒山造林存活率要求85%,我们三人造的4935亩因为后期管护不到位,存活率不高。

这些荒山荒地都是老百姓自己的,我们三人也没有从老百姓手中承包或租赁这些荒山荒地。他们俩我不知道有没有对造林后的荒山荒地进行后期管护,我只是作为乡政府分管林业的副主任,到荒山荒地看过,宣传林业政策,督查村里管护过我们种的这些荒山荒地的树苗,作为办事处分管领导,要求各村做好所辖山区的林业防火和管护工作,要求各村写护林防火标语,让村里禁止牛羊上山。

因为属于个人行为,我没有给玉都办事处领导说过我们三人实施玉都办辖区内的2011年度荒山造林工作,对荒山造林所在的村组干部和群众也没有说过是我们个人的事情,我私人安排个别干部具体负责实施造林工作,找我要钱就行了,我内心觉得我代表个人的。每亩地补助60元我没有给玉都办领导说过,村组干部和群众我没有给他们宣传,他们应该不知道,林业局也没有让宣传。

2011年1月,林业局拨到我账户36万,其中18万交给了林业局,2万元种子钱,10万元给了王某某和梁某(含前期垫付的1万元),我个人余6万元,减去我垫支5000元,工钱15500元,运费2000元,给王某某协调林业局领导5000元(现金交王某某3800元,垫支梁某开票税款1200元),我实际得到32500元;2012年1月又拨到我账户36万,交给林业局18万,余下12万元,支工费8500元,运费920元,种子1680元,省验收前给梁某2000元活动费,还剩106900元,我们三个人在一起分钱时,多给了65亩(每亩60元)3900元,没有算账,实际上按10.3万分的钱,这次我分得34300元,我们算账前,我还付有唐家庄会计工钱1100元,我们分钱时忘了算,2011年度造林工作我实际分6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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