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开始安排2012年度荒山造林工作。当时听说王某某有病住院了,是我和林业局的梁某两个人实施的玉都办辖区的荒山造林工作。2011年底,梁某给我打电话说:“今年玉都辖区还有荒山造林项目,局里已经规划过,具体实施办法还和以前一样。具体位置在刘家岗、唐家庄、李殿营、北张庄、白河,咱们先去看看再商量咋办。”我说中。后来他又到我办公室找我说咱们两个共同干2012年度的荒山造林工作,并说做法还是同以前一样,也是林业局的公事,对准个人结算,我也就同意和他合伙干了。过两天我和梁某都骑摩托到刘家岗水库旁边,梁某给我指了指位置,随后又去指了唐家庄和白河的位置。这次我把我兄弟魏某甲喊上一起去了,我准备让他具体组织施工。我记不清梁某和我说没说钱数,但是他说这次肯定比上次价钱要高,我们每人兑了1万元。然后我给刘家岗支书刘书庆打电话让他组织人在刘家岗辖区指定范围内点油桐籽,对他说这是林业任务,让他组织人干活,工钱直接找我结算。我又给别的村干部打了招呼,说是我组织的专业队到你辖区造林,让他们组织配合,不用出钱,然后我让我弟弟魏某甲还有侄子魏某在老家找的人到这些村子的荒山荒地上点种油桐籽,前后干了一个多月时间,造林3000多亩。 2012年5、6月份,通过了省林业部门的验收。是梁某领着上级省林业部门的专家来验收,我作为玉都办分管领导陪同验收工作,梁某安排我给检查组的一个工作人员送了6000元,梁某经手送了2000元,本年度我们的造林工作顺利通过验收,这送礼钱是我先垫的,林业局结账后将这笔钱支出来了,钱都是梁某让我装到信封里送给一个人的,他的2000元送给谁我也不清楚。验收时我们点种3000多亩,验收合格2800多亩。 2012年度荒山造林的荒山荒地是老百姓自己的,我们没有租赁也没有承包,后期管理我只是去看看,由于没有后期投入,所以成活率一般。因为林业局没有把钱全部给我们,给的只是施工费,梁某和王某某对我说林业局给的只是施工费。 我对各村是以林业局要求的林业工作进行安排的,玉都办领导和荒山荒地的村组干部群众不知道是我和梁某在实施造林工作,每亩补助100元玉都办领导和村组干部群众不知道。 2012年度的荒山造林一共从林业局领回来28.46万元,2012年度任务在2011年底已完成,在结账时林业局才提出和造林公司补协议对个人结算。当时种树时我没有同林业局签订任何协议,这时候梁某安排我到街上刻个章,起个造林公司名,用这个公司名和林业局补了个合同,林业局分批把钱打到我指定的魏某甲和魏某的个人账户上,我和梁某把钱取出来在一起算账,除去开支剩余16.4万元利润,我们每人分了8.2万元。 4、证人吴某甲、史某某、刘某某证言,均证实玉都办周家村的荒山荒坡自2010年以来没有对外承包,上山点种过油桐籽,结的工钱,不知道国家对荒山荒坡造林有补助,也不知道每亩补助多少钱,种完油桐籽以后,没有人安排后期管护,种了以后没有人管过,绝大多数都死了。 5、证人吴某某、肖某某、闫某某证言,均证实玉都办刘家岗村的荒山荒坡自2010年以来没有对外承包,上山点过油桐籽和栽过树苗,结的工钱,不知道国家对荒山荒坡造林有补助,也不知道每亩补助多少钱,种完油桐籽以后,没有人安排后期管护,种了以后没有人管过,绝大多数都死了。 6、证人周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证言,均证实所在辖区的荒山荒坡自2010年以来没有对外承包,上山点过油桐籽和栽过树苗,结的工钱,不知道国家对荒山荒坡造林有补助,也不知道每亩补助多少钱,种完油桐籽以后,没有人安排后期管护,种了以后没有人管过,绝大多数都死了。如果魏新强个人要在其组的荒山上种树或者点树籽不行,山是组集体的,魏新强个人不能种,魏新强每次来村点树籽或者栽树,都说是县里统一要在我们村荒山上种的。 7、证人温某某证言:我2006年的时候就与我村签订了承包荒山的合同,我村除400亩是村集体的之外,剩余的大约有1500多亩都是我承包的。 2010年年底的一天,我听别人说荒山造林国家给补助,所以就找到玉都办事处主管林业的副主任魏新强说:“听说荒山造林国家给予补助,你问下林业局,看能不能帮我争取这个项目?”魏新强说:“行啊,上级有这个政策,要求的是种桐油籽,种完等省里验收合格后会按照每亩60元的标准给你补助,你种活树木成材后产权和收益都是你的。”我一听可高兴了,后来魏新强帮忙联系县林业局后,他们让我到林业局存放树籽的地方拉了三四十袋桐油籽,回去后我就组织人将树籽背上山花了二十多天时间把这批树籽点种了,中间林业局的人和魏新强一起来看过。我点种了大约有1500桐油籽,标准是每亩50颗桐油籽,后来在林业局拉的种子不够,我又在西峡买了一些。我自己出的工钱,每人每天按50元,共花了大约5、6万元。 通过魏新强在林业局跑来的这个项目,没有跟乡里或县里签订合同,点种完树籽后,县林业局组织过验收,2011年春上省里也来人验收。当时树籽已发芽,但是天气干旱只活了百分之七十,验收过程中魏新强一直都在。 2010年底,在县林业局验收后,我找林业局要钱,在林业局的财务室女会计给了我5万元现金,我给她搭了收据。到2011年底,还是在林业局财务室那个女会计又给了我4万元现金,我给她搭了收据。林业局扣下我拉他们的种子钱后共给我结了9万元钱,按每亩60元给的,刚好1500亩。这些桐油籽点种后,后期我进行了管护,也浇过水,都长成苗后有一年天旱着火大部分被烧死了。 8、证人徐某某、丁某某、袁某某证言,均证实魏新强分管玉都办的林业工作。每年县里都会召开林业工作会,是由他去参加的,具体由他向办事处各村部署造林任务。2010年冬季及2011年春季、冬季县里给玉都办安排多少造林任务,对造林工作有补助资金及如何实施的,我不知道,他没有给我说过,造林工作由他负责,没有汇报过。 9、证人郭某(林业局局长)证言:2010年、2012年两个年度上级对我县的长防林和荒山造林补助标准是,2011年180元/亩,2012年300元/亩。而我局长防办当时结合县情后制定的是2011年60元/亩,2012年100元/亩。当时副局长王某某将这个标准报上来后经我们局班子会研究,决定按长防办制定的补助标准执行,除造林补助金额降低以外其他均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标准执行,保质保量的将这项专项造林工作落实好。上级文件对这块专项造林的资金用途规定很明确,即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要求这部分钱要全部用于长防林和荒山造林这两个项目上,并且对资金所补助的造林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负责项目实施的乡镇政府、村组集体和有土地所有权农户或有土地荒地承包权的个人或单位。上级拨来补助全部用于造林并确保成活成林,在造林过程中不能产生收益。收益只能是树木成材成林后的木材或果实等。集体土地收益归集体,个人土地收益归个人;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归承包的个人或单位。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政策,如果本单位职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话,可以参与造林,但不能在造林过程中收益,只能在树木成林成活后收益木材及果实。 10、证人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林业局班子成员证言,证实内容同郭某基本一致。 11、证人李某某、杨某某、耿某(系林业局下属绿化公司员工)证言,均证实林业局下属二级单位成立的常青公司和浩林公司系空壳公司,作用就是为了能通过招投标和掌握上级林业专项资金的支配权。 12、证人赵某某、郭某某、唐某某(林业局工作人员)证言,均证实参加过2011年度冬季造林验收工作,时间是在2010年底大概腊月期间。 13、证人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孟某某(林业局工作人员)证言,均证实没有参与2010年底县林业局组织的冬季荒山造林验收工作。 14、被告人魏新强辩解及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魏某甲、郭某某证言,主要证实魏新强在2013年造林期间垫资54500元。 15、身份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新强的出生日期、任职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