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魏新强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2011年度玉都办的造林分为两回,一回是在2010年底冬季造林,还有一次是在2011年春季造林。从2011年元月份开始,县财政局分四次共拨付给魏新强72万元。第一、二次是在2011年1月份拨了36万元,这36万是按40元/亩先给

2011年度玉都办的造林分为两回,一回是在2010年底冬季造林,还有一次是在2011年春季造林。从2011年元月份开始,县财政局分四次共拨付给魏新强72万元。第一、二次是在2011年1月份拨了36万元,这36万是按40元/亩先给我们拨的,余下的20元/亩省里验收完才给。这36万到魏新强卡上以后,魏新强取了30万元到林业局王某某办公室,我们三个算账分钱。其中给林业局返还18万,减去2万树种钱和我前期垫支那1万,还剩余9万元,这9万我和王某某各自分得4.5万。魏新强卡上剩余的那6万元我们算了一下,减去魏新强之前的垫支和其他支出,魏新强实际得款3.35万元。第三、四次是在2012年1月份拨了36万元,也是通过农村信用联社转账到魏新强卡上,钱回来后,我到玉都办魏新强的办公室找到他,我们经过算账,应返还林业局24万,我们应得12万元(其中,林业局欠4500亩某20元/亩共计9万元;2011年春季造林500亩,60元/亩,共计3万元)。我们俩一起在玉都办东侧的农村信用社取了12万元现金。具体去向是,支费用共计1.31万元,其中工费8500元、运载费920元、种子费1680元、活动费用2000元,剩余10.69万元,先扣除多算的65亩,每亩60元,计3900元,这3900元全部算在魏新强身上,还余10.3万元,我们三人每人应分得3.43万元,实际上这次我得了3.86万元(给王某某的钱是我捎给他的,我只给他3万元),魏新强等于得了3.89万元。合在一起算2011年度共72万元的拨款,其中42万元返还给林业局,共分两次。第一次经王某某和我手返林业局18万元,第二次经我手返林业局24万元,剩下30万元(每亩60元,共5000亩,合计30万元),用于支出共计70700元,其中支付种子款21780元、用工费用39000元、运输费用2920元、验收送礼2000元、其他花费5000元,我们净获利22.93万元,其中王某某分得75000元,我分得83600元,魏新强分得71700元。

2012年度跟2011年度一样,还是由县里给玉都办下达了造林工作任务,也是与乡镇办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但是王某某因病未上班不再参与造林这事,而由我和魏新强两人合伙,还是由魏新强负责组织人和协调村实施造林,我负责项目规划和验收。本年度的资金结算情况和以往不一样。林业局在2012年年末说造林补助款拨付只能对准造林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与林业局下属二级单位的造林公司浩林公司和常青公司签订合同,才能将钱使出来。实际上2012年度的造林工作,在2011年底都已经干完了。随后的一天上午,我打电话给魏新强,让他来林业局长防办找我。见面后,我说:“局里今年的结算方式变了,不过换汤不换药。你去找个人,以这个人的名义成立个公司,也不用工商营业证和注册资金,刻个章就行了,你跟我都是公职人员出面不好看,你看你找个亲戚或者朋友,以他的名义成立个公司,再用他的身份证在银行办个卡就行了,具体咋签合同及项目资金的拨付我从中协调。”意见统一以后,魏新强给公司起名字叫“镇平县玉都宏森育林公司。”随后魏新强就找了他侄子魏某刻了“镇平县玉都宏森育林公司”印章,在南阳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由于我负责起草项目实施合同,知道2012年度长防林工程由浩林公司中标,省级造林工程由常青公司中标。2012年底2013年初结算之前,我就让魏新强带着“宏森育林公司”的印章分别与常青公司和浩林公司签订了合同。这些合同与造林没有约束作用,只用于资金结算。签订合同后,自2013年1月份开始,我分三次让魏新强安排魏某带着此印章在我办公室里搭的三张收款收据,魏新强也在上面也签有“属实”和名字,共计有28.46万元。

2013年3月份,2012年度造林资金分别由浩林公司和常青公司通过转账转到南阳银行魏某的卡上,共计给了28.46万元(其中浩林公司转来7.4万元,常青公司21.06万元)。这笔资金的具体去向是:支前期支出12.06万元(其中,圆税票1.52万元、种子2万元、魏某用工费4万元,温更长用工费3.1万元,刘书庆用工费0.4万元,唐家庄文书闫国占用工费0.11万元,运费0.13万元,在省验收时,协调省验收组花费0.8万元),余16.4万元由我和魏新强予以私分,人均应分得8.2万元。

与常青公司和浩林公司签合同都是后期为拨款补的,由我起草,补的时间在2013年年初,是我打电话让魏新强去我那里补的。

2011、2012年度项目实施村的土地的所属权应该属于当地村组集体或是当地老百姓的,我们既没有承包也没和群众合伙。我们只是说这是政府的事,是公事,没有将造林补助情况和相关政策给乡镇领导和班子成员予以传达和宣传给辖区的百姓。如果那样做了我们造林这事就干不成了。在玉都办2011、2012年度所造的林成活率不足20%,后期没有管护。

2、同案犯王某某供述:2010年底的一天,我打电话把玉都街道办事处分管林业的副主任魏新强通知到我办公室,告诉他我负责协调验收,梁某负责规划、设计,他以玉都办的名义负责组织各村施工。这样做老百姓既不会拦挡,还能从中赚钱。反正上级每亩补助180元,局里研究决定,每亩实际只给乡镇80元,剩余100元要返还到林业局。局里既然敢这样做,咱们不赚白不赚。另外,局里要拿走100元/亩,考虑这钱转到玉都办,不容易转出来,只能转给个人,所以也就只能找他了。我还告诉他:“钱的事你不用想那么多,只要你以你个人的名义在农村信用社办个银行卡,到时候局里想办法把这钱转到你卡上。还有就是种子由县林业局提供,可以先欠着,等验收后再归还种子款。”魏新强说:“那我回去考虑一下。”过了几天,我和梁某到玉都办找魏新强,魏新强答应了之前我们的约定,随后来就是魏新强来代表玉都办与林业局签订造林合同,并到信用社开了户,后来梁某和魏新强就具体实施玉都办的造林,我也没过多问。2011年度在玉都办我不知道造了多少,大概有4、5千亩吧,共分两次拨给玉都办72万元。2011年元月份玉都办造林款回来后当时到年底算账时,我印象是说这次共种了四千多亩,上面拨付了36万补助款。玉都办魏新强把30万元现金取出后拿到林业局,在我的办公室,我、梁某、魏新强在一起算的账,算完账后我和梁某每人分得4.5万元,剩余6万在魏新强卡上,他算了自己的支出后剩余的是他该得的钱数,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返回局里18万元加上种子款2万元共2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