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北京的赵某某是2010年的,他身份证是河南社旗的,他说他是中纪委的。2012年秋我又通过赵某某认识了国家安监总局的禹某某。2012年时,赵某某看我的矿开的红火,就到我矿上去考察看,后来他又和禹某某、杨某刚一起到矿上去考查。我的矿总共有三个,在从牡丹沟到刚察大寺这一段,面积为46平方公里,所有权属于刚察县扶贫局;察汗乌德,乌兰县察汗乌德,面积为1平方公里,这个权属涌金公司,我在里边有57.5%的股份;在青海木里的中铁南采区,有2.18平方公里,这个矿是政府配置给中铁的,没有设置矿权,我在里边有不记名暗股,并负责开发、生产、管理、销售。 经过了一段时间,禹某某、赵某某介绍了高某某和杨某江与我认识,他们想入股我的煤矿,于是2013年5月的一天,我们一起聚到了北京市的总后京翠招待所,把合作开采的合同共同拟定了一下,在场的还有我儿子杨某强。我们拟合同时拟定,我占有51%的股,他们是49%,他们的股他们自已分,他们自商量他们自已怎么分,总投资是应该是4000万,他们应当出2000万,我的2000万等到我需要拿的时侯再拿。他们都是同意了,然后由我儿子杨某强到外边去打印的,关于牡丹沟煤矿的事,合同上面都有。我和赵某某,禹某某,杨某江,高某某都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加盖了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当时签订的时候,刚察县牡丹沟煤矿还不属于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当时我找到了刚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局长派他们局的禹建林承诺给我,这个采矿手续一定办给我们。所以我就认为采矿权一定会归我们公司所有。 杨某江高某某他们没有履行合同上的2000万。签完合同后,杨某江打了600万,高某某打了400万,他们都是打到了我个人卡上了,卡号我记不住了,是工行卡,具体时间我也不记得了,他们一共打了1000万。 1000万元的去向:赵某某那儿买车给他打过去150万元,这是合同上约定上矿的用车,买了一辆雷克萨斯460型,现在在西安胡某某那放着;50万打给杨某刚了,后来杨某刚退了20万,余下的30万周某某拿着一直不给。杨某刚和周某某是赵某某介绍的,说是北京昌平有个玻璃幕墙工程,我就打款打给他们了,后来发现这个事是假的,我就找他们要钱,这个事我也没有给其他股东说。现在还有30万没有追加回;2013年几月份我忘记了,我从吉美煤矿买了10000吨煤,煤款308万,汽运是140万,我往镇平发了一列煤,各项杂费是100多万,具体我也记不清了。花费费用接近600万。这煤当时拉到了哈尔盖、又发到了镇平几千吨,现在两个存煤的煤场还都有煤,也没有进行盘点,到镇平的煤款也没收到。其间杨某江拉了好煤,赖煤他也没有要。从吉美买煤的事,协议上的股东都是知道。还有给高某某打过来了将近65万。另有支付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工人工资40多万,余下都是杂项支出,这1000万就花完了,这些支出都是在会计那儿记着的。 2013年我收到杨某江他们给我回过来的钱不久,北京市中央组织部四局的董某某以买车的名义向我要了50万元,当时是董某某和他老婆我们三个一起去北京一个工商银行里取的款。取钱的时候董某某在楼下,我和他老婆一起去取得款,取完之后把钱交给董某某的老婆了。董某某是我经朋友介绍认识的,给他50万元是为了以后办事方便。 2013年6、7月份,经青海省刚察县扶贫企业的切某某介绍,我借了50万给海北州国土局的一个姓刘的副局长,当时是为了找这个姓刘的副局长办事,他的具体名字我不清楚,钱是我通过银行卡打到姓刘的副局长卡上的。没有给我打借条。 2013年7、8月份,我还借给北京国家铁路局总工程师崔成刚50万,钱是通过银行转给他的,哪个银行我忘记了,当时是因为他女儿有病需用钱,我才借给他的,他也没给我打条。 大概2013年9月份,我找甘肃张掖的顾某某办承兑汇票,给顾某某汇去200万元。 后来煤矿开采不成的情况下,杨某江高某某找我要钱。我没说不退钱,我当时要他们几个股东一起全部签合同同意退款,我才退款。他们单独找我,打我电话,我当然不给他们退款。杨某江、高某某找我了,找我要钱,我没给;禹某某给我打过电话,但是也没说什么;赵某某根本就没和我联系过。 下一步,我不是不想给他们钱,我只是手里没有现金,但是如果他们愿意的话,我可以授权给他我在西宁市公安局涉案的570万,以及一辆价值300万的奥迪A8,还有涌金的股权,还有其他的我也可以给他,就看他们愿不愿意。 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现在在运营,但没有业务。 2015年1月27日供述:我愿意将我在西宁市公安局贾宗衡诈骗我一案中扣押的570万元划走还给杨某江、高某某他们,这个我自愿向西宁市公检法写书面材料,要求他们将此款给杨某江、高某某他们,同时我还愿意将我的一辆奥迪A8作价给他们,我可以让我的律师配合你们。青海涌金矿业有限公司有我的股份,也愿意给他们。我希望我将这些东西给他们后,自己能得到从轻处理。 2015年2月1日供述:我是通过赵某某认识的于某某,又通过于某某认识老贺的,我不知道他的全名,他的儿子叫胡某某,老贺家住西安市兰空小区,我把雷克萨斯460型车给他的时候又给了老贺18万元让他挂牌用的。 2015年2月6日供述:我把车给老贺后,在我住宿的西安市天朗宾馆房间内给他的18万元现金挂牌费,雷克萨斯车市墨绿色,油电混合全时四驱越野车,460型还是450型我记不清了。奥迪A8车号是辽A702M5,金黄色的轿车,2014年10月份西宁市公安局发还给我时车辆损坏,我让那个孙某某去修理,他说得七八十万,在我被拘留之前孙某某还没给我车,我也不知道修好没。 2015年3月9日供述:我记不起来你们说的2013年7月22日从我公司账户转到广州华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万元钱是怎么回事了。 2015年4月2日供述:2013年7、8月份,我往赵某某卡上打了55万,经赵某某又打给杨某刚了和周某某,当时给周某某钱时让他帮我揽工程,赵某某给了杨某刚20万,给了周某某35万,后来杨某刚退了20万,余下的35万周某某拿着一直不给。后来给我打了35万的借条,但我不了解他的详细身份和工作单位。你们把从赵某某那把他买车剩余的40万元追回来给受害人吧,也算还他们款了。 (五)辨认笔录 1、杨某江2014年12月23日15时20分第一次辨认:3号是骗我钱的杨某某。第二次辨认:2号是骗我钱的杨某某。 2、杨某江2014年12月23日16时10分第一次辨认:1号是杨某洲,12号是骗我钱的杨某某,两者是同一人。第二次辨认:2号是杨某洲,7号是骗我钱的杨某某,两者是同一人。 3、高某某2014年12月23日15时40分第一次辨认:12号是骗我们钱的杨某某。第二次辨认:4号是骗我们钱的杨某某。 4、高某某2014年12月23日16时50分第一次辨认:2号是杨某洲,11号是骗我钱的杨某某,两者是同一个人。第二次辨认:6号是杨某洲,10号是骗我钱的杨某某,两者是同一人。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客观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