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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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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6、杨某强2015年1月13日证言:我现在没工作,2011年我从西南林大毕业后,2012年4月份至2013年11月份在青海西宁我父亲杨某某的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干过几个月。一开始我父亲杨某某让我任销售经理,主管销售。但实

6、杨某强2015年1月13日证言:我现在没工作,2011年我从西南林大毕业后,2012年4月份至2013年11月份在青海西宁我父亲杨某某的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干过几个月。一开始我父亲杨某某让我任销售经理,主管销售。但实际上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2013年5月份,我父亲杨某某带我到北京找工作,在北京我们住在总后京翠招待所。有一天下午我在房间,我父亲叫我到招待所大厅。当时杨某江、高某某还有北京的禹某某和我父亲在那。他们具体谈什么我不清楚。我父亲拿了一份合同协议书我修改后打印几份,协议内容我也记不清了。我出去到外面打印5份回来后,北京一个叫赵某某的也过去了,我给他们一份协议书,他们几个都在上面签了字。我之前没有和杨某江、高某某、禹某某、赵某某接触过。

我父亲的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有没有青海刚察县牡丹沟煤矿,我不清楚。因为我父亲和我母亲很早就离婚,我从小跟母亲在黑龙江长大,和父亲关系不是太好,所以很多事情我父亲杨某某也不跟我说。打款的事情我不清楚。

2013年7、8月份,我父亲安排我到青海吉美矿业有限公司订购1万吨煤,共价值300多万元,由我负责将煤从青海吉美矿业有限公司在天峻县的木里煤矿拉倒海北州的哈尔盖火车站,我知道的一共拉到哈尔盖火车站7000吨左右。汽车运输费是由我经手付的,一个付了80万左右,也没有发票。下余的3000吨煤,到后来2013年11月份我不干了,也不清楚。

我听说这些煤发往河南的有,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别的我也不是很清楚。往外发煤是通过青藏铁路公司发的,但不是我经手办的。有时是他自己发,有时安排其他人发。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西宁市金汇路的西湖宾馆后院,后来搬到昆仑西路的红楼招待所,再后来我就不清楚了。公司一共有十几个人,会计是唐宁丽和梁桂娟。

7、陈旭某2015年1月15日证言:2013年6月26日,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在我公司订购1万吨煤,并通过工商银行转来308万元。新东方公司现已拉走超过1万吨煤,现在还欠我们1万多元煤款。2013年7月,新东方公司拉走7648.2吨煤。2014年5月拉走2824.3吨煤。2014年5月份煤价降到275元每吨,当时新东方公司的煤已经拉超,他们预付的308万元不够,现在还欠我公司13357元。我听新东方拉煤车队说,煤到拉倒哈尔盖车站了。

8、切某某2015年1月16日证言:我在2012年认识杨某某。他是青海新东方煤碳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2年我帮杨某某在刚察县央格里拉探煤矿,当时为杨某某垫付40多万元的草场补偿款以及帮杨某某协调各方关系的款项共计50余万元。后来我向杨某某要我替他垫付的该50余万元,杨某某一直拖着不给我。我没有办法,就于2013年,月份我记不住了,以我朋友的名义向杨某某借款50万元。杨某某把50万元打给我朋友后,我朋友就将该50万元转给了我。我也是没有办法,才用这样的方法要回杨某某所欠我的50万元。朋友叫什么名字我现在想不起来了,想起来后告诉你们。当时是杨某某去探的矿,因杨某某是外地人,我们当地人要的草场补偿费很高,所以杨某某就叫我帮忙,以我“吉腾福利公司”的名义与牧民签的合同,目的是少掏点草场补偿费。签合同时,杨某某叫我先用我自己的资金垫付补偿费,后来杨某某也没有给我这些垫付的资金。

9、闫某某2015年1月19日证言:2012年6、7月份,我公司挂靠在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主要就是方便走车皮。我认识新东方公司负责人叫杨某某。我公司的煤都存放在哈尔盖火车站货场。该货场是杨某某租的,我们挂靠新东方公司以后,我们的煤也放在该货场。管理费以前是每吨8.5元,后来涨到每吨18.5元,这些钱都交给杨某某了。从2013年7、8月份开始,公司开始往哈尔盖火车站货场存煤的。当时杨某某在哈尔盖火车站存11000吨煤。杨某某这11000吨煤现在没有了。这11000吨煤是从吉美矿业拉来的煤,他把这煤运到河南两列车,还有1000吨煤用以顶账了。剩余的都散买到周边的水泥厂等地了。现在哈尔盖火车站货场存放的煤,都是我们浩格森贸易有限公司的煤。约2000多吨。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某江2014年11月21日陈述:2013年4月份,北京的赵某某和禹某某我们经常联系,一次他们来了个电话问我和高某某说西宁有个生意做不做,我想着有好生意当然要做,然后他俩在电话里介绍了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俩人说杨某某拥有青海省刚察县牡丹沟煤矿的采矿权,并问我们愿不愿意入股共同做这个生意。当时我和高某某都认为这是个好项目,也都想加入股份。于是我们趁五一期间,我、高某某一起乘飞机了西宁市,赵某某、禹某某从北京赶了过去。我们四人和杨某某在西宁市见了面,当天我们在市里的西湖宾馆住下,五人就这意向都商量了一下,杨某某想让我们入股,我们也同意做这个生意,于是杨某某要求我们投资2000万元,我们四人说,一是矿还没有运行,先不用投那么多,再者大家用的都是高息,先投1000万,其余的款项待用的时候再续投。我们也没有去矿上去实地考查,就在当地住了三、四天。走的时候杨某某对我们几个说,想干就赶紧打钱过来。赵某某和禹某某回了北京,我和高某某回到了泌阳。

2013年5月18日,我们在北京签订了协议,并于2013年6月1日,交至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财务现金150万元;2013年6月3日我们再西宁市工行又汇给杨某某500万元;最后一次是于2013年6月14日在泌阳县工商银行汇给杨某某350万元。这三次的资金共计1000万元,每次都有支出的凭证。我们的资金到位后,我们要求杨某某开工,但是杨某某一直没有开工,2013年8月份我们开始找杨某某要钱,杨某某拖着不给。2013年12月份我们请律师去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查询,结果是国土资源厅并未向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以及杨某某颁发过任何关于刚察县牡丹沟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此时我们才意识到上当了。我们向杨某某讨要我们投入的资金,杨某某承认有这些钱,但是一直不予兑现,直到现在也没给我们一分钱。

去年年底我在西宁市住了一个月,天天去找杨某某,也没从他那要回来钱,他总是找出各种理由不给钱。今年清明节,杨某某回镇平上坟时,我和高某某一起又去了镇平见杨某某,杨某某还是说给,我们也没要着钱,就回来了。平时我们跟杨某某要账打的电话不计其数,杨某某光说给,明天就给,第二天就变卦。

我并不真正托杨某某的底,他是个部队转业干部,老家是河南镇平的,现在是山东青岛的,在西宁开了个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在西宁做煤炭买卖的生意,手机号是13147167777。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