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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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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3年5月份前,我和杨某某吃过一次饭,禹某某陪的客,杨某某说他有两块优质煤田想转让,禹某某的老表在老家开矿,可以引见,后来我们联系杨某某,杨某某同意老家的亲戚过去合作。于是禹某某就联系老家的杨某江和高

2013年5月份前,我和杨某某吃过一次饭,禹某某陪的客,杨某某说他有两块优质煤田想转让,禹某某的老表在老家开矿,可以引见,后来我们联系杨某某,杨某某同意老家的亲戚过去合作。于是禹某某就联系老家的杨某江和高某某,我们就和杨某某约好5月1日期间,我、杨某江、高某某去西宁,杨某某领着我们看了看他在江仓的两块煤田,没有什么优势,杨某江他们说不要,杨某某就说还有一个在刚察县的牡丹沟煤矿正在开采,煤质好,手续齐全。杨某江他们回去后,我给杨某某联系,他们想开采牡丹沟煤矿,杨某某同意。2013年5月18日,杨某江和高某某到北京总后京翠招待所谈了谈,我和杨某某、他儿子杨某强、杨某江、高某某、禹某某六人在场。杨某某占51%的股份,我们四个占49%的股份,大家都没有意见。让我们这一方直接给他打2000万元就可以开工,分红事宜没有直接谈。然后让杨某强到外边拟的合同,杨某强带过来的合同,我们看了,没发现有什么意外状况,就在上面签了字。

我老家人出资,我们负责协调关系。杨某江和高某某具体给对方多少钱,我没有直接参与,杨某某说直接给我打过来150万现金,完成合同第三条协议,购买三辆越野汽车。六月份时我收到了这笔总额150万的资金。杨某某在电话说,这150万里的100万是用来买车的,50万是杨某某做中国投资公司装修项目的50万的保证金。我就通过李某某,河南郑州一个公司老总,买了一部丰田红山,价格是120多万,杨某某把这部车开走了有一、两个月,后来他说这个车是旧车,费油把车又开回来了。没办法我又让李某某给他买了一部凌志雷克萨克斯,这部车是2013版油电混合的,价格是90多万,具体多少我记不住了,现在还剩余几万块。另外的50万资金,我转给了我们中投发展国际的办公室杨某刚主任,今年4月份的时候,杨某某打电话说中投的业务他不做了,我就让杨某刚把这笔50万的资金退给了杨某某,这个杨某刚可以证明。杨某江他们把资金投到位后,我就打电话催杨某某开工,杨某某就说今天马上开工,有时说说手续不全,手续全了马上开工,每次都是这样说,就是不见开工。后来杨某江说被骗了,我们才知道被骗了,我就要求杨某某退钱,杨某某也是天天说退,就是不退。到现在不接我电话了,我也没再给他联系。

2013年3月17日陈述:2013年,我们签订了青海牡丹沟煤矿的开发协议后,他们往我的银行卡上汇入了150万元,让我负责买开矿用的越野车,杨某某让我给杨某刚的账户上汇了20万,给周某某汇了30万,剩余100万买车,现在还剩下四十万。我今天把这剩余40万退还到泌阳县公安局,用于杨某某退赔受害人的损失。

证人禹某某2014年12月28日证言:大概2013年5月前的一天,我、赵某某、杨某某我们在一起吃饭,在饭桌上,杨某某提起来他开有没空,想找人合作开采。我当时想到了家乡的高某某也想开矿,就同他联系了,高某某又联系了杨某江,然后他们商议了一下,就和赵某某一起去青海杨某某的煤矿去考察,我也到了西宁让他们接上头,然后我就回北京了,高某某、杨某江由赵某某陪他们一起去考察煤矿。考察后他们就回去了。然后又于2013年5月18日在北京市总后京翠招待所商量合作签协议事宜,高某某他们认为他们看那个煤矿不行,杨某某就又推荐了牡丹沟煤矿,杨某某说可以给这边49%的股份,出资2000万就行了。当时杨某某的儿子杨某强也在场,合同是杨某强草拟的,由于这边对杨某某比较相信,也没有仔细推敲合同条款,在没有到现场考察的情况下,把合同签了。我当时替我儿子禹某某签的字。

后来听高某某说,他们告诉杨某某凑不够2000万,杨某某说1000万也行,后来高某某、杨某江他们给杨某某汇了1000万,但在很长时间里牡丹沟煤矿也不开工。后来他们查出牡丹沟煤矿不是杨某某的,感觉受骗了,就跟杨某某要求,钱也要不回来,后来杨某某电话也打不通了,公司也不知道搬到哪去了。

后来我听杨某江、高某某他们说了这个情况,也很着急,我给杨某某打过电话,让杨某某还钱,杨某某好像给高某某打过去一部分利息,具体数额我不清楚。我又打电话催杨某某,他说还钱但一直没有行动,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

3、杨某某2014年12月13日证言:去年8、9月份,杨某某介绍了一个工程公司想做我们公司的项目,后通过赵某某给我转过来50万元现金,这个项目需要招标,这个钱是押金,项目是2014年的需要等一段时间。到了今年4月,杨某某说不做这个项目,赵某某说把钱退给他,当时我给他打的有收到条。收条上写的是:向杨某某借款20万元和30万元现金两张借条。6月份给他30万元,他把条子撕了。同月我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分别给他2万元、18万元,存的有短信。后来我们没有联系。

4、陈某某2012年11月30日陈述证言:杨某某是开公司的,他开的是一家青海新东方煤炭公司,他在我们西湖集团的西湖宾馆后边租的房子,把新东方煤炭公司办公地址设在了租我们的两层楼房处。我认识的就是这个杨某某,我们集团和杨某某没有其他生意合作。杨某某在2013年1月17日和我们集团签订了《西湖宾馆租赁协议》,租赁期限12个月,起止时间为2013年1月20日至2014年1月19日。杨某某只交了1年的租赁费用。但是他搬走时也没有同我们打招呼,到期搬走了,走时欠我们的暖气费共计14000元整。他搬走之后,我们也联系不上他,打他电话关机。不知道杨某某的公司搬到什么地方了。

5、杨某东2015年1月11日证言:我认识杨某某,他是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负责人,2013年7月份,杨某某租用我在镇平县遮山乡恒盛砖厂旁边的煤厂。当时杨某某口头与我协议每年给我租金20万元,但至今也没有给我一分。2013年7月份,杨某某从青海发来600多吨煤存放在我煤厂。煤是从青海哈尔盖火车站发来的。该600多吨煤是泌阳县杨某江的。后来杨某江还在我煤厂管理过该600多吨煤。当时煤厂的地磅压断了,杨某江把坏地磅卖了一万多元钱,后又补够五万元,重新买的地磅,另外煤厂垫场费用、工人工资等费用都是杨某江出的,加起来有十多万元。2013年8月份,杨某江拉走180吨,剩下400多吨煤是杨某某给我打电话,安排一个陶瓷厂的拉走了。我不认识陶瓷厂的人,是杨某某安排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