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有几方的原因我们没有去牡丹沟煤矿考察,一是逢五一节,人多;二是我们也过于相信朋友;三是杨某某领我们去了一个别的矿,没有去刚察县牡丹沟煤矿,这个矿他说是他的,我们见他去这个矿开业去了,另有一家不让他开业,双方打了起来。后来他说他这个矿有纠纷,我们问他牡丹沟煤矿的事咋不去开工,他当时说国土资源局的一个领导病了,这几天手续还没有办妥,后来我们也没有再问。我出示的这些东西都是投给杨某某资金的凭据和协议等。 2015年1月3日陈述:我催杨某某要款,杨某某急了,在2013年7月份,他把640吨(10车皮)煤通过火车从青海哈尔盖运到南阳镇平312国道旁边一个煤场里,我接的货,共价值30多万元。以后就没有再拉,我看这事也干不成,就不在管了。我垫煤场、买新磅、付运费等杂项开支17万多元,杨某某不给,没有办法我拉走了160吨煤,卖了10万多元,顶我垫支的钱。剩下的煤还在煤场,由杨少东看着。他在哪买的煤不清楚。到现在没有给一分钱。 2、被害人高某某2014年12月20日陈述:2013年5月份,我的朋友佳兴从北京打过来电话,他在电话里介绍说有个煤矿生意,问我有意向合伙开矿不,当时我在家里同杨某江商量了这个事,于是5月十几号我和杨某江一起去北京去找到了赵某某和禹某某,我们一起去见对方的老板杨某某。我们到了杨某某的住处总后招待所,我们在总后招待所大厅里谈的合作开矿的事,在场的有杨某某、杨某某的儿子杨某强、杨某江、我、禹某某、赵某某六个人在场。禹某某和赵某某介绍了杨某某的身份,一见面杨某某就大谈煤矿是暴利,钱回收的快,他还说他已经取得了青海省刚察县牡丹沟煤矿的开采权,手续齐全,投资一年就回收成本,看在禹某某和赵某某的面子上让我们入股,我们就一起商议合作入股的事项,他的话里带有生意上照顾我们的意思,我们听后就同意入股。他问我们能投多少钱,我和杨某江说能投2000万,他就立即安排杨某强去外边拟合同,然后杨某强把合同带过来,我们就在上面签了字,由于我们想着找了个好生意,也没有逐项细看和讨论各项协议的条款,就把合同签了。当时在合同上签字的有赵某某、禹某某、杨某某、杨某江和我。签完合同,我们就回去了,准备筹钱投资,回去之后杨某某一直给我们打电话,让交钱开工,当时我们给他回过去信息说,我们先拿1000万开工,其他的我们贷款,等开工后再拿。杨某某同意,他说你们打钱吧,钱打后立即开工。我们把钱筹好后,先到西宁去了,到那后我们自行吃住,杨某某说这边就准备开工,你们等信,我们就把650万交给了杨某某,这650万中的150万是交到杨某某的财务上了,另外500万是转账到了杨某某的6222082806000041330账户上。打过去钱后,煤矿迟迟不见开工,杨某某就说你们回去等信,我们回去后,杨某某又催要350万,他说把350万打过来,一个星期后开工,于是我们就在泌阳把350万元从家里给杨某某的6222082806000041330账户汇了过去。汇完款后,我们一直等了几个月不见对方开工,就开始怀疑受骗了,杨某江就找律师去青海国土资源厅去查了杨某某有没有采矿权,结果发现杨某某的新东方煤矿的经营范围根本没有采矿业务,牡丹沟煤矿的采矿权归青海煤电所有。后杨某江就向杨某某多次讨要投资的钱,杨某某就编各种理由不予还款,我和杨某江发现杨某某和杨某强利用“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合伙骗我们。 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杨某某,杨某强是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我们委托的律师查明青海省刚察县牡丹沟煤矿由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该公司尚未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该矿尚未发放许可证。“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的杨某某声称已取得采矿权和所有手续,虚构事实。杨某强大谈该矿挣钱,并拟定合同进行诈骗,构成诈骗。 没有发现杨某某对我们诈骗时,杨某某领杨某江去了木里的一个煤矿去看,结果看到了矿上因争矿打架,其中一方是杨某某公司的人,这件事杨某江看到了后给我说,想着杨某某的生意也可能是真的,但是杨某某没有领我们去牡丹沟煤矿看。再后来去青海就是去找杨某某要钱,我去的次数也多了,也记不清多少次了,每次都是被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到那儿前几次还见我,以后我一去他就走,坐飞机走了,不同我见面。我一回去,他就说等两天就能还钱,还在2014年6月份给我发过来一个5年期3500万的国债凭证图片,上面显示账号228480638070262271,户名林文生,并说能用凭证贷款,贷款之后,马上还款。我把图片拿到县里边的农行鉴定后,发现这个凭证是假的。2014年10月份,又给他要钱,他又给我发过来一个银行承兑汇票的图片,杨某某说他把汇票给我们寄过来,然后让我们贷款200万,到期后由他还款。我又把这个汇票图片让驻马店城市信用社鉴定了,也是假的。这两个凭证他都是没有给寄过来。 凭证是杨某某的通过电话联系,用QQ号邮箱[email protected]给我们乡的一个打印室814764950的QQ发过来的。汇票是直接发到我的手机上了,这个汇票上显示是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出票人全称:德州市梓旭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是邵兴凯利为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是470万元。这些东西是杨某某联系后发过来的,应该是他亲自发过来的。他的手机号18697179777. 到现在为止一分钱也没还我们,距今天已有1年半时间了。开始还接电话,后来电话也不接了。后来我们又打听出来有几个他的号。18697179777(西宁)、13147167777(武汉),现在用的是15311368779(北京)。 2015年1月3日陈述:我投入的400万元,大部分是从担保公司贷的款,利息高。从2013年8月份到2014年6月份,杨某某多次支付我的利息50多万元。杨某某让杨某江在南阳卖煤的事我知道一点,2013年7月份,杨某江在青海西宁乡催杨某某在牡丹沟煤矿开工,可迟迟不能开工,杨某某让杨某江到南阳镇平帮他卖煤,就发往南阳600多吨煤,就没有再发,杨某江一看不行就不管了,为此杨某江垫支了10几万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杨某某2015年12月29日供述:我叫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洲,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3号3单元11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南小街滨海明珠酒店,现在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工作。今天下午我被朝阳门派出所民警抓住。 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2015年1月6日、2015年1月7日供述:1969年当知青,1970年入伍,1983年退伍至大兴安岭新林林业局,1993年交流至山东烟台,任新台实业公司经理。2007年退休至烟台开发区组织部,2007年开办了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