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华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所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二十五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张树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8年5月30日止。) 四、被告人李春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8年5月30日止。) 五、被告人郭改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 六、被告人叶秀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 七、被告人李贵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28年6月1日止。) 八、被告人郭建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一、查获扣押的赃款、汽车晋DY3795、晋DH2700、晋DFX333、晋DS8861、晋DLF218及电子秤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甲卡西酮等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广红 审 判 员 邢 燕 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巨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