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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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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岳彩青、华伟等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一、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岳彩青在濮阳市范县县城、范县某某某乡等地,多次向被告人华伟出售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华伟购买甲卡西酮后,在安阳、山西等地将甲卡西酮贩卖给李春喜、郭改英、李贵福、张

一、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岳彩青在濮阳市范县县城、范县某某某乡等地,多次向被告人华伟出售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华伟购买甲卡西酮后,在安阳、山西等地将甲卡西酮贩卖给李春喜、郭改英、李贵福、张某某、郭建斌等人。2013年5月30日,经被告人张树斌介绍,被告人李春喜驾驶晋DFX333小型汽车到安阳市某某大道“某号”出租屋,准备向华伟购买500克甲卡西酮时被当场查获,并缴获553克甲卡西酮(含量为40.2%)。当日,侦查人员在安阳市某乙区某村的华伟租房处,查获疑似甲卡西酮的灰白色粉状物1518克、黄色粉状物150克、黄色块状物978克,其中甲卡西酮含量分别为46.5%、26.6%和40.2%。岳彩青被抓获后,侦查人员在濮阳市某甲区某村的岳彩青租房处查获含咖啡因、巴比妥成分的毒品1203.5克,在濮阳市台前县某甲乡某甲村岳彩青家中查获含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的毒品484克,其中甲卡西酮含量为34.5%。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记载:

(1)在岳彩青租房处床下发现一布包,内有现金19500元,床下蓝色塑料桶内发现疑似分装毒品用大小塑料袋一大包,使用过的大小塑料袋一袋,电子秤一个,白色块状疑似毒品一大袋(重1203.5克);在床上发现两部诺基亚手机。对疑似毒品、塑料袋、现金等物予以扣押。

(2)在岳彩青家中堂屋冰箱内发现“苦荞香茶”塑料瓶一个,内有土黄色粉状疑似毒品(重484克);在堂屋西里间桌子上发现疑似分装毒品用塑料袋一袋、塑料手套一袋,床下发现现金10000元。对疑似毒品、塑料袋、现金等物进行了扣押。

(3)侦查人员在“某号”出租屋内发现553克白色粉状疑似甲卡西酮,使用过的锡纸条一张,电子称一台;在李春喜钱包内发现银行卡两张、取款凭条三张,在晋DFX333小型汽车内发现现金7万元,提取上述物品并予以扣押。

(4)侦查人员在华伟租房处发现疑似甲卡西酮(共重2646克)、电子称、塑料袋、钱包、笔记本等物品,钱包内现金40500元,笔记本记载了贩卖毒品人员的联系电话及相关账目等内容。提取上述物品并予以扣押。

2、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岳彩青租房处白色块状物检出咖啡因、巴比妥成分;岳彩青家中土黄色粉状物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成分,其中甲卡西酮含量为34.5%。在“某号”出租屋处搜出的灰白色粉状物、在华伟租房处发现的灰白色粉状物、黄色粉状物、黄色块状物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等成分,其中甲卡西酮含量分别为40.2%、46.5%、26.6%和40.2%。

3、公安机关上缴涉案毒资、毒品收据记载:从岳彩青租房处及其家中和华伟处收缴的毒品、从华伟租房处收缴的现金40500元、从李春喜轿车内扣押的毒资70000元均已上缴。

4、辨认笔录和照片:

(1)王某甲在混杂排列的照片中辨认出曾经卖给其毒品“筋儿”的台前县男子为岳彩青。

(2)华伟、张树斌、李贵福分别在混杂排列的照片中辨认出在濮阳向华伟出售毒品“筋儿”的岳彩青。岳彩青被抓获后,华伟、张树斌又分别再次对其进行了辨认。

(3)肖某某在混杂排列的照片中辨认出发现毒品的房屋的承租人系华伟。

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2年冬,一个约40多岁的台前男子说他什么都能搞到,2013年1、2月份的时候,我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找“筋儿”。我从那男子处买过两次“筋儿”,共10克。他最初使用1593673****手机,后来他使用过1833937****、1321395****手机。

6、证人杨某某(岳彩青妻子)证言:2013年5、6月份一天,岳彩青慌慌张张地说有事出去,他一月以后才回来。从我们租房处、我家堂屋冰箱里发现的疑似毒品甲卡西酮是岳彩青放的,发现的现金29500元都是岳彩青给我的。

7、同案犯李贵福的证言:2012年快冬天的时候,张树斌、吴某某租我的车通过河南的小王,在范县某某某乡附近买“筋儿”时,我见过小王的上线。

8、证人肖某某的证言:2013年5月30日,我和华伟在安阳某某西的涵洞见面后,他把他在甲村租房处的钥匙给我,提着一个包慌慌张张地走了。我见他租房处桌子上的盆里有“白方块儿”,我怀疑是毒品,还有黄疙瘩样式的东西。床上笔记本上写着很多手机号码,皮包里有五沓钱。

9、书证:在华伟租房处提取的笔记本记载了“岳哥”的多个联系电话,其中1833937****、1321395****与证人王某甲所证明的岳彩青曾使用过的手机号码一致,最近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78392****。

10、公安机关调取的华伟手机1478392****通话清单显示:该手机机主与手机1378392****机主之间频繁通话联系。

11、被告人华伟的供述: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份左右,我通过石某某、石某甲从“梁老二”处为荣某某买过十几次“筋儿”。之后,我与“梁老二”直接联系,张树斌、李贵福都见过“梁老二”,我给他们介绍说他叫“梁保山”。我的毒品都是从濮阳“梁老二”处进的。我租房处的笔记本上有我贩毒时使用的电话号码。我买的“筋儿”通过张树斌或直接卖给了山西的李春喜、郭改英、李贵福、张某某、郭建斌等人。2013年5月30日,张树斌打电话说他和李贵福来买一斤“筋儿”。我带了一斤“筋儿”准备卖给他们,还有备用的50克和供验货的一小袋“筋儿”,在安阳市某某东边的一个出租屋某房间,他们正在吸食验货时被查获了。

12、被告人张树斌的供述:2012年秋天,我和吴某某租李贵福的车通过汤阴的小王去范县向“梁保山”(岳彩青)买过“筋儿”。2013年5月29日晚,李春喜让我联系小王买一斤“筋儿”,2013年5月30日,我和李春喜开车到安阳某某附近的一个出租屋正在验货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13、被告人李春喜的供述:我和张树斌一起来安阳找小王买过三次毒品。2013年5月30日,我和张树斌开着我的晋DFX333轿车到安阳,让张树斌帮我买“筋儿”,我和张树斌正在尝小王带来的“筋儿”时,被抓获了。

二、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树斌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介绍张某某、李春喜、郭建斌从华伟处购买甲卡西酮,共计500克。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张某某的证言:2012年8、9月份的一天,在京珠高速安阳南出口处,张树斌介绍我从小王处买了一两“筋儿”。

2、同案犯李春喜的证言:2013年3、4月份,张树斌带我找小王买过三次“筋儿”,共六两。

3、同案犯郭建斌的证言:2013年5月,在安林高速某某下站口和安阳市区,张树斌介绍我从安阳人手里买了两次“筋儿”,分别买了2两和4两。这两次分别是我儿子郭某、我老婆孙某甲一起去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