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同案犯华伟的证言:张树斌主要靠给我介绍买主抽钱,2012年冬,张树斌介绍张某某买了2两“筋儿”。2012年底,张树斌介绍李春喜买了半斤“筋儿”,张树斌抽了2500元。2013年4月开始,张树斌介绍郭建斌在安林高速林州某某下站口、安阳市某乙区某村附近、安阳市某某附近河边分三次买了500克“筋儿”。 5、证人郭某(郭建斌之子)的证言:2013年5月份,我父亲郭建斌让我开车带他和老张到安林高速某某下站口,我下车后,他们和一中年男子在车上说话。 6、证人孙某甲(郭建斌妻子)的证言:2013年夏天,郭建斌开车带我和一个老头去过一次河南,但我不知道他们去干什么。 7、被告人张树斌的供述:2012年秋天,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华伟后,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介绍要“筋儿”的买主,每两给我1000元好处费。他们买回“筋儿”都是自己抽点儿,然后卖点儿。2013年正月,张某某通过我向小王买了一两“筋儿”。2013年正月,李春喜开车带我在汤阴县一出租屋,李春喜向小王买了3两“筋儿”。2013年4、5月份,我带郭建斌在安林高速某某下站口、安阳开发区某某附近向小王买过两次“筋儿”,分别是2两和4两,分别是他儿子、他老婆一起去的。 三、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贵福多次从华伟处购买甲卡西酮,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加价贩卖。其中,卖给李某某15克甲卡西酮。李贵福还以牟利为目的,介绍郭改英从华伟处购买100克甲卡西酮。2013年6月2日,李贵福携带250克甲卡西酮驾驶晋DLF218小型汽车到京珠高速汤阴下站口,欲向华伟换货并再次购买毒品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提取扣押笔录及清单:侦查人员在李贵福的晋DLF218小 型汽车内发现疑似毒品五袋(重250克)、现金4万元,提取上述物品并予以扣押。 2、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李贵福处搜出的黄色粉状物中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等成分,其中甲卡西酮含量为48.8%。 3、公安机关上缴涉案毒资、毒品收据记载:从李贵福处收缴的毒资40000元及查获的毒品已上缴。 4、辨认笔录和照片:在混杂排列的照片中,李贵福分别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李某某以及经其介绍向华伟购买毒品的郭改英。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份,李贵福卖给我两次“筋儿”,一次5克,一次10克,共15克。 6、同案犯华伟的证言:李贵福分别在汤阴、安阳、林州等处,从我这里买过六次“筋儿”。2013年3月,李贵福带郭改英、叶秀文到汤阴,他介绍郭改英买了2两“筋儿”。 7、同案犯叶秀文的证言:2013年3、4月份,郭改英说去找李贵福买“筋儿”回来卖,后来我和郭改英通过李贵福买过“筋儿”,李贵福每两提成1000元。 8、同案犯郭改英的证言:2013年3月份,我和叶秀文一起找到李贵福,到汤阴买了三次“筋儿”,每两给李贵福1000元好处费。 9、被告人李贵福的供述:从2013年4月份开始,我共从汤阴的小王处买过“筋儿”共34两。除了我自己、朋友吸食外,还往外卖,其中,卖给李某某五六两。我还介绍叶秀文、郭改英买过两次,总共8两,我每两抽1000元钱。2013年6月2日,我带4万元和5两“筋儿”找小王换货并买“筋儿”时被抓获了。 四、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李春喜多次从华伟处购买甲卡西酮,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加价贩卖。其中,贩卖给李某甲甲卡西酮共计10克,并经张树斌介绍,贩卖给他人25克甲卡西酮。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辨认笔录及照片:在混杂排列的照片中,李春喜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李某甲。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在李春喜家中,向他买过10克毒品“筋儿”。 3、同案犯张树斌的证言:2013年3月份,我介绍与我同村的裴计文从李春喜处买过25克“筋儿”。 4、同案犯华伟的证言:2012年底开始,张树斌介绍李春喜向我买“筋儿”,有时候李春喜自己来,共买过六七次。 5、被告人李春喜的供述:我和张树斌一起来安阳找小王买过三次毒品“筋儿”,共300克。这些毒品我自己吸了一部分,卖给李某甲等人一部分,2013年3月份左右,我还卖给张树斌介绍来的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25克。 五、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郭改英从华伟处多次购买甲卡西酮后加价贩卖,其中多次卖给王某某甲卡西酮,共计20克。被告人叶秀文明知是毒品,仍驾驶车辆多次为郭改英运输,并收取报酬。2013年2、3月份,叶秀文还在其家中卖给孙某某2克甲卡西酮。2013年6月1日,郭改英携带170克甲卡西酮乘坐叶秀文驾驶的晋DY3795小型汽车到汤阴县某某洗浴中心,欲向华伟换货并再次购买毒品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扣押笔录及照片:2013年6月1日下午,侦查人员将郭改英、叶秀文抓获后,当场发现疑似毒品“筋儿”170克、14万元现金及吸毒用锡纸一张,对上述物品及车辆晋DY3795予以扣押。 2、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在郭改英身边搜出的黄色粉状物中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等成分,其中甲卡西酮含量为32.5%。 3、公安机关上缴涉案毒资、毒品收据记载:从郭改英处收缴的毒资140000元及查获的毒品已上缴。 4、辨认笔录:在混杂排列的照片中,郭改英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王某某。 5、同案犯华伟的证言:从2013年3月份开始,郭改英、叶秀文从我手中买过六次“筋儿”。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从2013年正月到5月份,我从郭改英处购买了20克白色粉末状的“筋儿”。 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3年正月十五前后的一天,我找叶秀文买了2克白色粉末状毒品“筋儿”。 8、证人李某丙(叶秀文之妻)的证言:2013年春节后,叶秀文经常往家里拿粉末状的毒品和贩卖毒品挣的钱。 9、长治市潞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王某某自2013年3月份以来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 10、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3)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记载:李某丙因贩卖叶秀文留在家中的毒品甲卡西酮,于2013年11月29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