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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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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被害人夏某某陈述,我经营的店是在固始县城关陈元光广场汇峰博业东面楼下,共三间门面,二层,店门朝东;被盗的时间我记的比较清楚,是今年4月17日上午11点多钟的时候发现被盗的,头天晚上睡的时候是晚上11点多钟,

被害人夏某某陈述,我经营的店是在固始县城关陈元光广场汇峰博业东面楼下,共三间门面,二层,店门朝东;被盗的时间我记的比较清楚,是今年4月17日上午11点多钟的时候发现被盗的,头天晚上睡的时候是晚上11点多钟,因为那天下着小雨,我就在店里一楼房间睡的,睡的时候我也把门都锁住了,到上午十一点钟的时候,我起来后,发现一楼进门北边吧台的抽屉锁被撬了,被盗的现金6000元左右,抽屉里放的3700元,1个红钱包和1个黑钱包里有2300元左右,1包软中华香烟,价值75元,1部直板黑色奥卓手机,具体型号我记不得了,是2013年5月份购买,价值900元。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在今年3月份左右一天凌晨2点多,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我在固始县陈元光广场里的一个叫什么果的歌吧里偷走不是4000元钱就是5000元钱,具体是多少我记不得了;这个歌吧在一楼,我是从歌吧外面下水管道爬到歌吧二楼窗户,从窗户进到二楼,然后下到一楼偷的钱,钱就在歌吧一楼吧台抽屉里,我用歌吧里的起子将抽屉锁给撬开,偷的钱,钱是面值100的。

十五、2014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蓼北路西段国宾大酒店南边楼下李某乙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盗走现金1200元及7盒软盒中华牌香烟、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4条玉溪牌香烟、7盒黄金叶香烟、2瓶海之蓝白酒,被盗物品价值214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2.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侦查人员从胡某某处扣押本起盗窃所得香烟、现金,并发还被害人,相关物品及现金数额与被害人陈述一致。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被盗的现金有1200元左右,都是面值20元、10元、5元、1元的,还有硬币;软中华香烟7盒,价值490元,硬中华香烟1条,价值450元,玉溪香烟4条,价值800元,黄金叶香烟7盒,价格140元,当时被盗的还有2瓶白酒,我报案的时候没有发现,是我亲戚给我的,可能是海之蓝蓝色经典,每瓶价格150元,两瓶300元。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今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我骑摩托车到国宾大酒店靠东边的一个福彩店,房子是铁皮房子,我从福彩店的窗户翻进去的,窗户没有扣,从这个福彩店偷了2瓶古井贡酒,黄金叶烟1条,玉溪烟1条,五叶神3条,20元一盒2条苏烟,我还从抽屉里偷了260多元,只有一张100元的,其他都是1元的。

(四)勘验检查笔录

固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盗窃现场情况。

十六、2014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希望高中对面崔某某经营的“便民日用百货店”,盗走现金3000元及2条软盒中华牌香烟、2条硬中华牌香烟、1条灰盒苏牌香烟、5条红盒苏牌香烟、5条黄金叶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44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崔某某陈述,当时我家开的烟酒店是在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南段希望高中对面,店名叫便民日用百货,被盗的时候是今年5月份,现金3000元左右,都是面值50元、20元、10元、5元的不等,软中华香烟2条,价值1400元,硬中华香烟2条,价值900元,大苏烟1条,价值450元,小苏烟5条,价值1000元,黄金叶香烟5条,价值750元,其它香烟我就记不起来了。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三个月前的一天夜里,当晚还在下雨,我骑我黑色踏板摩托车到固始县城关希望高中对面的一个烟酒副食店,我还是用钢钎子把这家的烟酒店卷闸门撬个缝隙,从下面垫砖头,从卷闸门下面钻进去,我从这家的烟酒店偷了20元一盒的苏烟7条,黄金叶6条,这是十几块钱一盒,黄鹤楼4条,也是十几块钱一盒,软中华烟2条,我在烟酒店的抽屉了偷了500多块钱。

十七、2014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中原路和黄河路交叉口北许某经营的“双利名烟名酒店”,盗走现金1000元及2条软盒中华牌香烟、2条硬盒中华牌香烟、5条红盒苏牌香烟、4条黄盒黄金叶香烟,被盗物品价值4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许某陈述,我开的烟酒店在固始县城关中原路和黄河路交叉口北200米开了一家双利名烟名酒店,今年七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是凌晨二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在店里后面睡觉,有人喊我,当时我不知道咋回事,起来后,我看是在我店后面住的姓董的邻居喊我,问我店可是进小偷了,我当时不知道,起来后发现卷闸门被人从下面撬了,并垫了几块砖头,然后我在店里发现店柜台下面包子里的1000元左右的现金被盗了,还有在柜台下面烟柜的烟也被盗了。现金是1000元左右,有6张百元面值的,其余都是零钱;被盗香烟13条,有软中华香烟有2条,价值1400元,硬中华2条,价值900元,小苏烟5条香烟,价值1000元,黄盒的黄金叶香烟4条,价值800元,我记得就是这些了。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我在中原路莲花桥往北还偷过一家小卖部,离现在有一段时间,一天凌晨1点多钟的时候,我从家骑着摩托车到了莲花桥这家店,这家店在路西边,一间门面,我还是撬开卷闸门垫砖头进到店内,在烟柜里面偷有13条烟,1条软中华烟,1条硬中华烟,黄盒子的黄金叶有2条,小苏烟有3条,帝豪烟三条,玉溪烟1条,剩下的烟名我不记得了。在抽屉里面偷有400多块钱现金。

十八、2014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沙河铺乡街道刘某乙经营的“东翰烟酒店”,将其店门撬开后,正准备进入时被人发现,胡某某逃走,盗窃未遂。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小偷被吓走了,没偷到东西,但卷闸门被撬坏了。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我在七一街道上面还偷过一家,有二个月以前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我从家骑摩托车到七一街道,就在过七一大桥有一里多路,在路南边有一个小卖部,我就拿着钢钎子把卷闸门撬开垫好砖头,这个店里面还有玻璃门,我就去推里面的玻璃门但没有推开,我就晃了几下,玻璃门的玻璃碎了,我就吓跑了这家没有偷到东西。

十九、2014年4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陈元光广场陈某乙经营的“金马溜冰场”,盗走现金1800元现金及1盒玉溪烟、2盒帝豪烟,被盗物品价值4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证实被盗现金1800元,1盒玉溪、2盒帝豪烟。

(二)被告人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