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我还在南山头油泵油嘴厂附近偷过一家,有二个月前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的时候,我从家骑着摩托车到了南山头油泵油嘴厂附近,在路东边的一家小卖部我将店门撬开进店之后,这家店的烟柜里面没有烟也没有钱,于是我就走了没有偷其他东西了。 (四)勘验检查笔录 固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盗窃现场情况。 十、2014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王审知大道和蓼城大道交叉口南张某经营的“剑南春.剑南醇烟酒副食店”,盗走现金550元及1条芙蓉王牌香烟、1条玉溪牌香烟、7盒软盒中华牌香烟、1件红牛牌饮料偷走,被盗物品价值99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陈述,我开的烟酒店在固始县城关王审知大道和蓼城大道交叉口南50米,在蓼城大道的东边,店门朝西,两间门面,店名叫剑南春.剑南醇烟酒副食店,店的北边一间屋主要是卖五金电料、条木之类的,南边一间屋是卖一些烟酒副食,两间屋子是相通的,没有任何东西相隔。是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早上五点多钟的时候,我发现我店南边的卷闸门被人撬了,离地面有二十多公分高,可能是小偷从卷闸门下面撬的,然后钻进来的,我就清点了物品,被盗的吧台抽屉里的现金550元,都是50面值以下的零钱,还有被盗的吧台下面的1条芙蓉王香烟,1条玉溪香烟,7盒软中华香烟也被偷走了,还有就是1件红牛饮料也被偷走了,是堆放在靠北边卷闸门附近冰箱的旁边。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我骑摩托车到老312国道旁边的一个烟酒副食店,我是用钢钎子把这家的烟酒副食店的卷闸门撬个缝隙,在下面垫砖头,从卷闸门下面钻进去,偷了1条玉溪烟,和1箱红牛饮料。 十一、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蓼北路西段和谐家园小区附近何某某经营的“何家超市”,盗走现金200元及2条玉溪牌香烟、10条软盒中华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69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我店是在固始县城关蓼北路西段和谐家园小区南大门西边,是一间门面,店门朝南;被盗时间是今年8月份左右的时候,被盗的现金有200元左右,都是零钱;玉溪香烟2条,价值400元,软中华香烟10条,价值7000元,估计还有其它类香烟被盗,但确实我记不起来了。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今年8月15日前后,我骑摩托车到蓼北路和谐家园东边的一个烟酒副食店,我是用钢钎子把这家的烟酒副食店的卷闸门撬个缝隙,从下面垫砖头,从卷闸门下面钻进去,偷了1条硬中华烟,1条软中华烟,苏烟4条,黄金叶3条,黄鹤楼2条,利群烟3条,现金全是1元,有200多元。 十二、2014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蓼城大道中段中原建筑公司楼下张某乙经营的“三三名烟名酒店”,盗走现金2000元及二25条玉溪牌香烟、5条芙蓉王牌香烟、4条苏牌香烟、3条红盒玉溪牌香烟、4条利群牌香烟、5条黄金叶牌、4条黄盒黄金叶牌香烟、5条云牌香烟、4条软盒中华牌香烟、2条硬盒中华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1715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我店是在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中段中原建筑公司楼下,是在蓼城大道的东边,中石化加油站的北边,两间门面,店门朝西;我店今年被盗的时间是9月11日,这时间我记的比较清楚,当时是凌晨的时候才关门,把卷闸门都锁了,然后就到二楼睡了,到早上七点钟的时候,我下楼到一楼,发现屋里没开门,怎么有亮,我就看店卷闸门被人从下面撬了,并垫有五块砖头,然后我清点店里物品,发现店的北边展示柜上的好多香烟都被盗了,还有烟柜旁边的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也被偷走了。被盗的现金有2000元左右,有面值100的,也有50元、20元、10元、5元、1元的;玉溪香烟25条,价值5000元,芙蓉王香烟5条,价值1150元,大苏烟4条,价值1800元,红盒玉溪香烟3条,价值900元,利群香烟,价值1400元,黄金叶香烟5条,价值1500元,黄金叶香烟4条,价值800元,云烟香烟5条,价值1100元,软中华香烟4条,价值2800元,硬中华香烟2条,价值900元,被盗香烟总价值17350元。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今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我骑我黑色踏板摩托车到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一个加油站的北边的一个烟酒副食店,我还是用钢钎子把这家的烟酒店卷闸门撬个缝隙,从下面垫砖头,从卷闸门下面钻进去,偷了2条玉溪烟,软中华2条,芙蓉王3条,黄金叶4条,苏烟3条,五叶神2条,利群烟4条,我还从电脑桌子下面的抽屉里偷了450块钱,都是零钱。 十三、2014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河南省固始县城关蓼北路西段东方御景小区对面沈某某经营的“园区烟酒副食店”,盗走现金900元及1条利群牌香烟、4条玉溪牌香烟、7条软盒中华牌香烟、5条硬盒中华牌香烟、3条黄鹤楼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867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沈某某陈述,证实被盗物品情况如下,在烟柜里的900个1元的硬币,是打游戏机用的,共3板子,每板300元;被盗的软中华香烟有7条,价值4900元,硬中华5条,价值2200元,玉溪香烟4条香烟,价值800元,利群香烟1条,价值350元,黄鹤楼香烟3条,价值720元,还有其它的一些香烟我也记不起来了,香烟是放在我进玻璃门的西边。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今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我走路到我住家附近一个超市,我那时没有摩托车,这个超市在东方御景对面,我是用钢钎子把这家的超市的卷闸门撬个缝隙,在下面垫啤酒瓶子,从卷闸门下面钻进去,偷了软中华烟2条,利群烟4条,玉溪烟2条,黄盒黄金叶烟3条,白沙烟4条,帝豪烟2条,我还从电脑桌子下面的抽屉里偷了300块钱硬币,硬币都放在一个盒子里。这个店是我偷的第一个烟酒副食店。 十四、2014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陈元光广场夏某某经营的“绿园小夜曲”歌吧,盗走6000元现金和1盒软盒中华牌香烟、1部黑色奥卓牌手机,被盗物品价值51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