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王本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8)京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本超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牛中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二被告人其余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改玲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申 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秀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