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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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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牛中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0年底,王本超想借钱用于公司周转。其给战友魏某甲说了王本超想借钱的情况,后其约王本超和魏某甲具体说了借钱的事,魏某甲还去王本超的厂子考察了。2011年1月初一天,魏某甲到其家里,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0年底,王本超想借钱用于公司周转。其给战友魏某甲说了王本超想借钱的情况,后其约王本超和魏某甲具体说了借钱的事,魏某甲还去王本超的厂子考察了。2011年1月初一天,魏某甲到其家里,给其3万元,说是王本超给的好处费,总共给了6万元。

4、证人宋某乙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国庆节前后知道王本超融资的事。2011年年底,王本超委托其在安阳市新大地宾馆给融资户退过利息。2011年12月7日,其用王本超给其20万元给融资户兑付借款协议上后三个月的利息,共兑付180600元,然后融资户又续签了四个月的借款协议书,将第一次的借款协议书收回。2012年2月9日,在新大地宾馆用王本超给其的14万元为融资户兑付续签协议上前两个月的利息款,兑付了147000元。两次共兑付327600元,剩余12400元,后牛中芳拿走3000元。王本超于2012年2月11日借其5万元,承诺4分月息,剩余9600元其留下作为王本超给的利息。第一次融资户的借款协议有七个人没有收回,邢某某、张某、赵某、霍某乙、姜某某、杨某乙和乔某某,两次兑付利息这七个人都领过利息。

5、集资群众贾某某证言证明,其原来在其他公司存钱的时候认识了杨某甲,其想得高利才在安阳市工贸中心人保公司大楼4楼的一个房间,分三次往通利铁合金公司存钱19万元,月息3分,存期六个月,都有借款协议书。这3次存款是先返给其3个月的利息后再存的钱,剩下3个月的利息是按2分给的其。存款到期后,由于该公司给不了本金,又续了4个月,重新换的借款协议书,时间顺延的4个月,月息为1.5分,但是该公司一直不给利息。2012年2月9日给了2个月的利息(1.5分)。三份借款协议书上共计19万元,19万元里包括4分的利息22800元,实际存了167200元。第一次存款后三个月是按2分的利息给了其11400元,借款协议书后按1.5分的利息给了5700元,目前得到手的利息款有17100元。当时杨某甲说的是该公司收的钱是为了还银行贷款,等该公司从银行贷出钱后再还钱。

6、集资群众李某甲证言证明,听说通利铁合金给的利息高,为了挣点高利息,只知道是办厂子,可能是扩大再生产用的。2011年5月30日,其在安阳市人寿保险公司往通利铁合金存了10万元钱,存款期限是六个月,月息3分。2011年11月30日到期后公司给不了钱,又续了四个月,票面金额为10万元。实际金额91000元。当时把钱交给杨某甲了。后得到了五个月的利息,其中三个月的利息是按2分给的,两个月的利息是按1.5分给的,共计是9000元。现在还差本金82000元。

7、集资群众邢某某证言证明,其听说通利铁合金给的利息高,为了挣点高利息,2011年5月23号,其在通利铁合金存了4万元钱,实缴金额33200元,在安阳铁西一个宾馆交的钱,公司承诺的利息是月息3分,存款期限六个月。2011年11月23日到期后公司给不了钱,又续了四个月,没有给其换手续,只是在原来手续上作了注明。其实际存了33200元后又得到了五个月的利息,其中三个月的利息是按2分给的,两个月的利息是按1.5分给的,共计是3600元,现在还差本金29600元。

8、集资群众魏某乙证言证明,2011年5月19日,其在安阳人寿保险公司四楼通过杨某甲往通利铁合金公司存了5万元,存款期限六个月,实缴金额43000元。公司承诺的利息是月息3分,有5个返点,返点是每1万元返500元。实际存了43000元后没有再得到过利息,还差其本金43000元。

9、集资群众王某乙、初某某、沈某某、张某乙、运某某、蔡某某、冯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证明他们在安阳市人寿保险公司通过杨某甲往通利铁合金存款的合同金额、实缴金额和获得利息返点,目前实际损失等的情况。

10、证人牛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年底,其给王本超发了两车硅锰,100多吨,价值47-48万元,当时王本超给了其一车的货款后,还欠其25万元,后来其多次找王本超要剩余货款。2010年4月22日,王本超将欠其的货款条收走,重新给其写了一张借款条,并说好按4分的利息给其,借条是牛中芳在通利公司给其写的,王本超当时直接将利息给其清了,给了其2万元的利息。目前还欠其25万元货款。

1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王本超说他厂里资金周转不开借其的钱,并承诺给其5分的利息。2010年年底,其分两次借给王本超405000元钱。2011年12月12日,其找王本超将两次借款的手续换成了一张手续。2011年5月份王本超按5个月给了其75000元的利息。

12、证人杜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8日,安阳县通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王本超以扩建其厂房为由借其钱,其借给王本超50万元,月息4分,王本超给其写的借条。目前王本超给了4个月共计8万元利息,没有还其50万元本金。

13、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王本超内弟牛某甲是通利公司的业务员,当时牛某甲找到其说通利公司往山东上货资金周转不开借其钱用一段时间,其分两次借给王本超共计20万元,都是给的牛中芳和牛某甲,王本超给其打的借条,月息4分,给了其4个月的利息3.2万元,后来就找不到王本超了,没有还本金。

14、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韩某甲、彭某某、郑某某、张某甲、胡甲、刘某丁、胡乙、张某乙、王某丙、高某等人证言,证明王本超做生意、厂子经营为由向他们借钱,他们借给给王本超的钱数、王本超承诺利息、支付利息2分至5分不等,目前损失的情况。

(三)物证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本超、牛中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关于王本超及安阳县通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从业资格的复函,证明该局未受理过王本超及通利公司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3、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鉴定意见为:(1)吸收集资款情况:依据集资户讯问笔录,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集资户通过杨某甲向安阳县通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集资343万元(不含杨某甲200万元),涉及59人次(54人),扣除集资户收到的全部利息、返点共932060元,集资户损失金额为2497940元;依据安阳县通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账簿资料和王本超、牛中芳讯问笔录,安阳县通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杨某甲收到的集资款共624万元,初次支付的利息、返点共2059200元,安阳县通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实得集资款418.08万元。另有申莘集资票面金额7万元,扣除利息及返点1.89万元,实际存款5.11万元,损失数额5.11万元。(2)负债情况:2009年5月至2011年12月王本超借款3744700元,债权人领取利息849800元,王本超尚欠债权人借款2885300元。(3)集资款资金去向情况:支付后续利息327600元,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737000元,企业日常开支192500元,支付宋某甲业务费87000元,归还王本超经手的各种欠款2836700元,合计4180800元。

4、牛中芳记载账目和笔记,记录通利公司从杨某甲处收取融资款、公司日常开支、业务资金往来及支付利息等的情况。

5、兑付利息记录,记录2011年12月7日和2012年2月9日共计兑付利息327600元。

6、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杨某甲、霍某甲均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情况。

7、集资借款协议书,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向集资群众出具的借款协议等情况。

8、其他外欠账手续。

9、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说明及银行单、现金缴款单,证明安阳县公安局抓获王本超后追缴款共计131.27万元。

10、通利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11、非法集资受害群众一览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