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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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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牛中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12、河南方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2013年9月5日对安阳县处置通利铁合金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工作组拟处置的车辆资产评估通利公司车牌号为豫EN8662北斗星面包车评估价值为14740元;2013年12月5日评估王本超资产

12、河南方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2013年9月5日对安阳县处置通利铁合金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工作组拟处置的车辆资产评估通利公司车牌号为豫EN8662北斗星面包车评估价值为14740元;2013年12月5日评估王本超资产金戒指、金项链、金耳坠、银戒指、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7617元;2013年9月2日对通利公司西院办公区和东院生产区建筑价值评估为2097095元;对通利公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评估总地价为176.14万元。

13、河南振邺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拍卖确认书、银行转账单,2014年11月13日,经拍卖金、银首饰、笔记本电脑共计7491元。

14、通利公司集资户20%兑付明细表,证明案发后又向集资户兑付损失数额的20%共计510288元。

15、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本超于2013年5月1日在安阳市殷都区北流寺附近一家酒店内被该队侦查人员抓获。

16、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王本超因犯放火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为2008年6月6日至2011年6月5日。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骗取贷款罪

2011年8月,被告人王本超以安阳县通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利公司)名义,在向中国工商银行安阳永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永明支行)贷款过程中,伪造虚假货物交易票据骗取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贷款到期后,王本超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数月未还,未经监管公司中海山东物流有限公司和工行永明支行同意,将质押于银行的货物变卖,用于归还公司欠款。通利公司在工行永明支行的贷款余额为9862710.8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王本超供述

其以通利公司名义从工行永明支行贷过两次款。第一次是2011年2月至2011年7月份贷款1000万元,这笔贷款已经按时还清银行。第二笔贷款是2011年8月份至2012年2月份贷款1000万元,第二笔贷款还有1000万元没有还上。2011年8月份,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其找到永明支行贷款员郭某某、牛某丙办理商品融资贷款,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了相关贷款手续资料并进行货物商品质押,从银行贷出款1000万元,这笔贷款2012年2月份到期。贷款时,其向银行提供了公司的工商资料、法人身份证件资料、税票、购销合同、场地租赁合同、质押钢材、贷款股东会议决议资料等相关真实的资料。为了从银行申请贷款,在手续中需要提供质押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当时其没有那么多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其就给火车站附近的代作发票的小广告电话联系,提供了以前河北邯郸陈某公司正常生意的增值税发票样本,让做小广告的人比照做了虚假的增值税发票,用了虚假手续提供给了银行。2009年8月份,其出资200万元,以朋友陈某的名义在邯郸市涉县工商局注册了邯郸市陈某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陈某,实际是其的公司。贷款质押的物品是2000万元的硅锰合金,提供了购买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万元贷款已经全部发放了,申请贷款的用途是购买硅锰合金。在永明支行9月7日发放贷款至邯郸市陈某公司账户的当天,资金就转入到妻子牛中芳及阎某账户中,给阎某的款项是其公司之前所欠的货款。这些钱到账之后其部分用于购买了曲沟市场上的铁合金,购买了邯郸市陈某物资公司的硅锰合金,还有少部分用于归还公司之前的欠款以及群众的利息。在贷款期间,商品质押物最初是按照银行的贷款程序质押给银行了,后来其私自在银行跟监管公司未发现的情况下偷偷把货物都卖了。卖出货物的货款没有给银行,用于归还以前其个人所欠别人公司的货款和非法融资中群众的利息了。这些贷款逾期后,银行及时给其公司下达了催收通知书,但没有钱还银行。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某(中海山东物流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证言证明,2011年9月6日,公司根据与工行永明支行和通利公司三方签署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通利公司向工行永明支行进行贷款业务,其公司作为第三方监管公司对通利公司出质于工行永明支行的质押物价值1980万元的2912吨硅锰合金进行监管。2012年4月5日上午8时左右,其公司监管员王某对监管仓库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仓库内质押给银行的2912吨硅锰合金不知去向。联系企业法人代表王本超,其承认在未经银行和其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运走卖掉。其公司多次电话催其见面说明情况,其以在外地要账为名拒绝回安阳当面说明情况。

2、证人牛中芳证言证明,通利公司在工行永明支行贷过两次款,都是王本超办理的。第一次贷款1000万元已经按时还清银行。第二笔贷款是2011年,贷款1000万元,这笔款现在还有1000万元没有还给银行。具体办理贷款的手续其不知道。接受银行贷款1000万元的账户是王本超用其的名字办理的银行卡,银行发放1000万元其知道。听王本超说是银行贷款发到河北一个公司账户上,然后转到其这个卡上的,卡是王本超用着的。其听王本超说钱用到货款上和支付融资老百姓的利息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