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份,经过金融办按2分兑付给融资户后三个月的利息,并给融资户换了一份四个月的借款协议。在2012年的2月又给融资户按1.5分兑付了2个月的利息。这两次兑付利息委托公司律师来办理兑付事宜的,共兑付给融资户大约30多万元,当时兑付时有个兑付明细表。这两次给融资户兑付利息不包括杨某甲的钱。 2、被告人牛中芳供述证明,通利公司成立于2004年,2004年3月其和王本超开始入股通利公司,2010年元月左右,其增资300万元入公司股东,王本超增资1200万元任公司法人代表,原来的法人及股东都撤股。其夫妻二人接手通利公司后,王本超负责全面事务,其负责公司财务,牛某甲是公司业务员,负责在公司附近收货,宋某甲是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销售,主要是往山东莱芜的一个钢厂销货等。通利公司因为资金周转不开,从2011年5月开始融资,融资之前其和王本超一起去找过杨某甲几次,融资的具体情况是王本超和杨某甲谈的,大约融了400多万元就不融资了。在融资期间其和王本超都去找杨某甲取过融资款,大部分都是取的现金,有一少部分是杨某甲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到其的工行银行卡上了。从杨某甲那里取回的融资款都放到其那里,然后其将这些钱有的给别人付了利息,有的付了货款。 往山东莱芜钢厂上货是公司业务员宋某甲负责的,回款基本上都是承兑汇票,都是宋某甲从山东莱芜钢厂拿回来的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也都是对着通利公司开具的。一般都是其去银行贴现的,但有时宋某甲也去银行贴过现,宋某甲取银行贴现后他自己用一部分,剩下的就打回其的银行卡上。宋某甲平时需要用钱时就给王本超联系,然后王本超就让其给他打钱。给宋某甲打过钱,有时给他打20-30万元,有时打40-50万元,最多一次给他打过60万元,给宋某甲打的钱不是货款,都是他平时用的钱或他花的钱。通利公司的账目内账其保管着,公司的外账交到曲沟镇税务所了。 杨某甲分8次给公司融资624万元,624万元是融资款合同上的钱数,杨某甲每1万元抽24%,杨某甲从这624万元中得到149.76万元的返点,每笔合同上都扣除了3个月3分利共56.16万元利息,公司实际拿到手的融资款为418.08万元。2011年5月,通过杨某甲融资的钱,与融资户都签有借款协议书,利息为3分,时间为6个月,前三个月按3分的利息在杨某甲给融资款时已经结算过了。大约在2011年9月,公司已经无法正常给融资户利息了,后公司委托律师与融资户协商,于2011年12月7日在安阳市新大地宾馆按2分利息给融资户兑付了借款协议书上后三个月利息共计219600元。又于2012年2月在安阳市新大地宾馆按1.5分利息给融资户兑付了10800元。两次共给融资户兑付利息327600元。这两次兑付利息不包括杨某甲的200万元融资款(实收134万元)的利息。2011年10月,经律师给董某某连本带息结清了66000元,在现金账本中显示。 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至6月3日实际共收到杨某甲融资款418.08万元。其中有73.7万元还了工行贷款;有21.05万元转到公司日常开支账户上,这21.05万元中有1.8万元还王本超借款利息,剩下的19.25万元用于公司日常开支了;有8.7万元给了宋某甲业务费;有24.7万元给了康某某借款及利息;剩下的289.93万元全部用于归还王本超个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和欠别人的货款。这以上418.08万元的支出全部记到公司内账上了。另有15人20笔借款都有利息,但每笔利息都不同,有3分、4分、5分的利息。借款人的利息都是其去付的,都没有还过本金。2012年2月份,还借过宋某乙5万元没有还。 (二)同案犯杨某甲供述及证明材料证明,2011年5月份左右,安阳县通利铁合金公司的老板王本超、会计牛中芳在安阳市铁西人寿保险大厦找到其,说他们在工商银行的贷款到期了,让给他们融点钱,先把工商银行的贷款还了,然后从银行再贷出款后再把老百姓的融资款还了。其先后给王本超他们融了400多万,票面金额大约600多万,大约50多人来融资,这些融资款先后分六七次给牛中芳转了过去。票面金额共624万元,1万元其抽24%的返点,从这424万元(除去其的200万元)中得到101.76万元的返点,融资户前3个月3分利息共56.16万元,通利公司实际拿到手的融资款为418.08万元。当时总共扣了101.76万元的返点,当时为了提高老百姓融资的积极性,有的是18、19个点,有的甚至是20个点不等,基本都是20个点以上,其就挣了2个点,总共10万块钱左右。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霍某甲(杨某甲丈夫)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杨某甲帮王本超、牛忠芳融资加自己的钱大约五百万,并有对牛忠芳辨认笔录。 2、证人魏某甲证言证明,2010年年底,其通过战友王某甲听说王本超资金周转困难,说给其找钱,给出3分利息。其先后介绍彭某某、郑某某、韩某甲往王本超厂子放钱,放钱时扣除了前三个月的利息,彭某某拿了本金5万元扣除了前三个月利息4500元后,按5万元写的借条,到期后又加上了后三个半多月的利息换了55300元的欠条,彭某某实际存款45500元;郑某某拿了12万元本金扣除了前三个月利息10800元后,按12万元写的借条,到期后又加上了后三个月利息10800元打了130800元的欠条,郑某某实际存款为109200元;韩某甲拿了20万元的本金扣除了前三个月利息18000元后,按20万元写的借条,到期后又加上了后四个月利息打了个224000元的欠条,韩某甲实际存款182000元。后来钱到期后多次找王本超他一直给拖,后来就找不到他了。后来郑某某的欠条其给弄丢了,其给她打了个12万的欠条。王本超说是厂子资金周转,刚盖了新厂子。在往王本超公司放钱之前,王本超夫妻二人在王某甲家附近谈放钱的事,当时就和王本超说好,其给他公司介绍存钱要有好处费,王本超答应给6万元好处费,后牛中芳给了其6万元好处费。其将其中的3万元给了王某甲,剩下的钱在其手里。2011年4、5月份王本超想让其大额的借给他钱,当时其听别人说在安阳市铁西工贸中心人保大楼有个大户叫杨某甲在那里集资,其告诉王本超、牛中芳,然后王本超自己去那里找杨某甲说的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