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传伟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1)2014年11月5日,侦查人员根据安公北关(案)搜查字(2014)0016号搜查证,在郝军周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刘传伟在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案件侦查大队的办公室和宿舍进行了搜查。在宿舍衣柜内发现一台电脑主机,和

(1)2014年11月5日,侦查人员根据安公北关(案)搜查字(2014)0016号搜查证,在郝军周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刘传伟在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案件侦查大队的办公室和宿舍进行了搜查。在宿舍衣柜内发现一台电脑主机,和一张打印有“银联”图案的纸张,在刘传伟的办公桌抽屉内发现四张银行卡(分别为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两张手机卡(一张小卡,一张大卡),一个中信银行U盾,在刘传伟所用的铁皮柜内发现一个棕色标有“终结者”字样的电子产品,已进行扣押。对刘传伟在安阳市文峰区的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出17张银行卡、1张白卡、7本银行存折、黑色U盘形状等物品,已进行扣押。

(2)2014年12月3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路朝凤的见证下,对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东路中国名烟名酒商店进行了搜查,搜查出POS机(型号S58)一台、电脑主机(黑色、机箱上印有“大水牛”字样)、定额发票、印章手机等物品,已进行扣押。

(3)2014年12月3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路朝凤的见证下,对李某戊在其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出10张银行卡等物品。

22.16张讯问光盘和3张搜查光盘及制作情况说明证明,对被告人刘传伟住处及安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办公室及宿舍进行搜查的录像。

关于刘传伟所提涉案的银行卡、POS机和刷卡器不是其购买的,其未使用刷卡器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沙河市公安局的报警登记表及证人李某甲、刘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证明涉案的银行卡系被河北省沙河市一人以代办大额信用卡名义骗取,装有该批信用卡的快件被从沙河市寄给安阳市的孔超伟;顺丰速运快递单据及快递员李某丙的通话记录和证言、高新公安分局的监控、刘传伟取快递轨迹表和照片、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刘传伟以孔超伟的名义,通过号码为13124421030收件电话收到了该快件。手机刷卡器购买信息和交易明细、顺丰速运快递单、POS机照片及商户信息、江苏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高新公安分局的监控、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明刘传伟冒用郭某某、石某某的名义在网上购买手机刷卡器,冒用徐天赐的名义在网上购买POS机,以陈军凯、孔超伟的名义,通过号码为13124421030的收件电话接收。手机刷卡器坐标定位交易时IP定位坐标、高新公安分局的监控、刘传伟驾驶冀DJ1730号轿车的行驶轨迹、工商银行临漳支行、成安支行取款轨迹表和照片等证据,证明手机刷卡器在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附近使用时,案发当天在河北省临漳县转账使用时,刘传伟均在该区域。从刘传伟办公室搜出电脑的硬盘中恢复并提取到的文件中,与徐天赐相关的上网日志记录7条,移动飞信聊天记录1404条;还有被害人秦某某招商银行卡号及密码的相关信息;并有大量与案件相关人员的银行卡、身份证的信息。综上,本案的相关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刘传伟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本院开庭时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作了合理说明,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在对刘传伟办公室进行搜查时,有该单位负责人在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刘传伟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传伟委托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刘传伟的家属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但刘传伟当庭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传伟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案数额2450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刘传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传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王 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