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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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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伟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5.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二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刘传伟和杜某某侦查中队公务配用电脑共两台,其中笔记本电脑一台,公安专用网电脑一台。经查询单位值班记录,刘传伟、杜某某于2014年9

5.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二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刘传伟和杜某某侦查中队公务配用电脑共两台,其中笔记本电脑一台,公安专用网电脑一台。经查询单位值班记录,刘传伟、杜某某于2014年9月2日、5日、9日、13日、17日、21日、25日、28日;2014年10月1日、5日、8日、11日、14日、17日、20日、24日、28日、31日,在单位共同值班,每日值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次日8时。挂冀DJ1730银灰色捷达牌轿车系刘传伟个人用车,非该单位公务用车。

6.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证明二份证明,侦查员调取的2014年4月14日刘传伟“学习党的群众路线心得体会”(共3页)、“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本”(一本),均为刘传伟本人手写交与该单位保管的资料。调取的2009年马文波控告常爱军盗窃卷宗(共25页)、田建宾吸食毒品案卷宗(共44页)、2011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的高新分局案件侦查大队110接处警登记本、2011年2月15日至4月5日的高新分局案件侦查大队110接处警登记本,均为该单位存档保存的档案。

7.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随案移交电脑主机一台(大水牛牌,S/NWCAT21005561);银行卡一张(白卡,带磁条);诺基亚手机一部(N8,绿色,号码13838686216);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手机号18637289678);现金人民币35929.43元;光盘25张。

8.银行查询明细证明,被告人刘传伟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

9.补充侦查报告书证明,案件补充侦查的情况。

10.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秦某某信用卡被诈骗案的侦破经过。

1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刘传伟被传唤到北关分局治安队讯问室进行讯问。

12.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传伟的家属王某乙与被害人秦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损失人民币255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谅解。

1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以来,刘传伟的值班情况、开过车但具体情况不清楚,以及家中电脑的情况,以及刘传伟通过律师表达想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思后,其作为家属,于同年11月20日赔偿被害人秦某某共计255000元的情况。

14.证人杜某某证言证明,从2011年开始,其就和刘传伟在一个侦查组工作,每天早上8点钟接班,值班到次日早上8点交班,2014年10月11日是其和刘传伟一起值班。其和刘传伟合用一个办公室,办公设备有一台连接公安网络电脑和一台打印机,另外办公桌上刘传伟放着一台电脑显示器,2014年四五月份桌子上就有这台电脑显示器了,其不清楚是个人还是单位的,其没有用过这台电脑,以及其没有查询过秦某某的个人信息。刘传伟在办公室里面的套间休息。其不知道一个叫刘朋(小名刘三)的人。并说明鉴定材料中的签名笔迹情况。

15.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2009年马文波控告常爱军盗窃案的立卷人写的是其和刘传伟,但事实上其未参与该案件的办理,有关“王某丙”的签字也是别人替写的。

16.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0日,刘传伟的爱人王某乙赔偿其255000元,其对刘传伟表示谅解。

17.被告人刘传伟供述与辩解,大约四年前,一个叫李鑫保的欠其钱顶账给其一辆河北牌照冀D开头的银灰色捷达车,秦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发后的时间段内,其将该车放在了老107国道路边,后将该车放在了杨某某位于安阳市高新区魏家营村的家旁边。2014年11月5日从其家中搜出多张银行卡,其中两张建行卡是与上海的何学东、俞金妹之前做生意用,但做什么生意没有必要说,也没有联系方式,其余卡可能是亲戚朋友的;一张白色带有黑色磁条的卡,没有印象做什么用的。在高新派出所的宿舍里搜查出一台大水牛牌台式电脑是其本人的,与卖银行卡的人联系的QQ号也在这台电脑上,单位配发笔记本电脑后,就将这台台式电脑收在了宿舍衣柜内。2014年3月份左右,其通过QQ认识一个叫快单的人,说把国外赌博网站的资金打到卡上,让其去把钱取出来,给其百分之五的好处费,其就在网上联系一个河北的人,买了十来张工商银行卡,通过快递公司发过来,是其本人签收的快递,其把这些卡给了快单。10月18日下午快单给了其十二张银行卡,其中十一张是先前从网上买的,当时还给其一个帽子和脖圈,让其当天晚上12点以后去取钱。当晚,其开着冀DJ1730捷达车先后在河北临漳、成安的取款机上多次取款共二十多万,回到安阳后将钱给了快单,快单给了其一万零几百元,其将该钱于10月26日上午在浦发银行通过ATM还了信用卡。2014年年初,其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一台POS机,后给了刘朋,刘朋也通过其往李某戊、李某丁经营的烟酒门市放过POS机,其有过他们门市的钥匙。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了,刘朋给其说要网上贷款,需要办理POS机,其考虑其的警察身份不适合办,就让杨某某以他的身份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杨某某办好卡就把卡给了其,其随后就把卡给了刘朋。2014年11月19日其会见律师时,表示如果办案机关能把其放了,其就赔偿受害人损失,不能的话就不赔偿。后其家人已赔偿了被害人。

18.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1519号物证检验意见书证明,案件截图照片中的嫌疑人(1号)与被告人刘传伟(2号)存在相同面部特征。

19.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电)字(2014)14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在检材4105002014090014-1中检出与案件相关文件2个,大小共计11kb,关键词搜索中标共计5次,其他未检出。将结果保存到电子物证检验专用存储介质,并刻录到编号为4105002014090014-01的检验结果数据光盘中(MD5哈希值为:02767AE35777EC56A84ADACD14E0BCA0)。

20.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盘石司鉴(2014)物检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从检材硬盘2014第186号HD01中恢复并提取到与银行账号、身份证、委托方指定关键词相关的文件174个;与关键词“徐天赐”相关的上网日志记录7条;移动飞信聊天记录1404条。从检验结果中,出现了被害人秦某某尾号为1111的招商银行卡号,以及其密码的相关信息和大量与案件相关人员的银行卡、身份证的信息。

21.搜查笔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