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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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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伟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8.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明,其尾号为1111招商银行卡一直在其手里,密码其一人掌握,2014年10月18日23时50分开始该卡上的钱五笔共被盗取了245075元。银联工作人员说钱被转到一个黔汇通上了,具体交易地点和黔汇通的情

8.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明,其尾号为1111招商银行卡一直在其手里,密码其一人掌握,2014年10月18日23时50分开始该卡上的钱五笔共被盗取了245075元。银联工作人员说钱被转到一个黔汇通上了,具体交易地点和黔汇通的情况不知道。

四、取款证据

1.孟某某等11人银行开户资料及明细证明,刘某丙、孟某某等人的开户信息,2014年10月19日转账交易明细及同日ATM取款或POS消费记录,与被告人刘传伟唯一一次有罪供述中在ATM取款的时间、地点、次数能够相互印证。

2.2014年10月18日-19日被告人作案轨迹表、照片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刘传伟驾驶冀DJ1730号轿车的行驶轨迹。

3.2014年10月18日-19日被告人工商银行临漳支行、成安支行取款轨迹表、照片证明,被告人刘传伟当天在银行取款的监控照片。

4.卡口信息证明,2014年10月18日、19日案发时,车辆经过的卡口信息。

5.被告人刘传伟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18日晚上9点之前,其开着冀DJ1730号捷达轿车沿东风路往北走,到安漳路口向西走,到双桥向北左转到老107国道,沿着老107国道一直向北走到河北省邯郸磁县。大约晚上10点左右到了临漳县城,其开始找工商银行,到了晚上十二点多,其戴着帽子和脖圈在自助银行里面开始取钱。当时其用两张或者三张银行卡,每张卡取两万元,共取了四万元或是六万元。大约是凌晨一二点钟,其开车到了成安县城,戴上帽子和脖圈进到自助银行里面,用八九张卡取钱,每张卡上取两万元,共取了十四万元或者十六万元。当时ATM里面没有钱了,其又换了另外一台机器,在这台机器上每次只能取三千元钱,时间太长,其想这时已经取了有二十多万元了,不少了,就不再取了。其就开着车从成安县到临漳县,然后再往南走到安阳县永和乡,接着到安楚路往西走到安阳新区。

6.光盘四张及制作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前后车辆豫DJ1730的行车轨迹,及案发当天中国工商银行临漳支行、成安支行取款时的监控录像。

五、赃款处理证据

1.树叶商贸对应POS机的相关信息证明,商户名称树叶商贸,终端号02000546,交易卡号为刘某乙的尾号为4939的账户,2014年10月19日11时36分进行余额查询,11时37分POS机消费20160元。

2.丁某甲、刘某乙开户资料证明,丁某甲、刘某乙开户时的信息及照片,案发前2014年10月17日-18日间与徐天赐、周某某、刘某丙、冯某乙、李某甲、王某丁、张某乙、冯某甲、宋某某、王某甲、孟某某、卢某某、师某某、刘某乙等人相互账户间转账往来,多为0.01元左右的试验性转账。以及案发时的转账情况,其中刘某乙从丁某甲账户中转入22812元后,于2014年10月19日通过树叶商贸POS机消费20160元,22日转入周某某尾号为1975的账户2652元。

3.周某某开户资料及明细证明,周某某2014年9月27日开尾号为1975的卡,于同年10月22日从刘某乙账户上转入2652元,后周某某补办新卡后将该款用于个人花销。

4.刘某丙银行卡POS机刷卡记录证明,2014年10月17日,刘某丙尾号为5083的银行卡通过商户名称树叶商贸(终端号02000546)、银嘉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终端号23000001)进行余额查询。同年10月19日11时36分,通过商户永存永达POS机消费14200元。

5.POS机消费记录证明,2014年10月19日11时35分许,通过POS机分两次分别刷卡消费20160元、14200元。

6.聊天记录证明,2014年10月20日左右,QQ号2968065835网名心碎了无痕与尹某某的聊天记录,因POS机多次查询余额等违规行为被公司冻结两笔34360元,心碎了无痕要求尹某某帮忙,并按要求对刷卡小票、身份证等拍照,其中还提到刷卡地是在河南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76号的店里。

7.证明一份、小票两张、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资金被冻结后,QQ号2968065835,网名为心碎了无痕的人通过QQ向北京润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2014年10月19日11时37分刘某乙POS消费20160元和11时36分刘某丙POS消费14200元的小票,以及以徐天赐名义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江苏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公司冻结的秦某某两笔赃款,系其公司发布的商户江西天赐家电所使用的POS机,手续费率为0.38%,两笔金额20160元和14200元在扣除手续费后被冻结的金额为34229.43元。

9.浦发银行安阳分行提供的浦发银行冠字号码证明,被告人刘传伟尾号为9897的卡,2014年10月26日上午10:06-10:15分交易记录显示的冠字码信息。

10.工商银行成安支行提供工商银行冠字号码证明,李某甲、宋某某、张某乙、王某丁、王某甲2014年10月19日的取款记录及冠字码信息。

11.关于对浦发银行安阳分行和工商银行成安支行冠字号码比对结果的情况说明、比对表格证明,通过对上述两次交易记录冠字号码数据比对,共有66条比对结果。其中66条比对数据结果中有30条重复数据,删除重复数据后,得出36条有效比对数据结果。

12.浦发银行存款轨迹表、照片证明,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传伟到浦发银行安阳支行存款的轨迹及照片。

13.银行卡信息证明,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调取的被告人刘传伟浦发银行卡的开户信息、身份信息、银行交易记录。

14.证人宗某某的证言证明,账户尾号4939在2014年10月19日11时37分,通过江西天赐家电,终端号为00005548的POS机消费20160元;账户尾号5803在同日11时36分,通过江西天赐家电,终端号为00005548的POS机消费14200元。这两笔钱最终应该进入到徐天赐招商银行尾号0565账户,但是在次日公司风险部的工作人员发现江西天赐家电,终端号为00005548的POS机交易不正常,没有将这两笔款打入徐天赐招商银行的账户,现在这两笔款已经被其公司冻结了。交易不正常的原因是这个POS机在这两笔款之前,没有正常的交易,只有刷卡查询。这两笔款冻结后,尹某某打15231072757这个电话,并且通过QQ交流让对方提供这两笔交易的证明,并且说明POS机使用的具体情况,对方没有回应。

15.被告人刘传伟供述与辩解,其先把钱放到了家里其睡觉的床头柜第二个抽屉里,10月26日上午其到安阳东区义乌批发市场楼下的浦发银行通过ATM还了其的浦发信用卡,这张信用卡是以其的名字办理的,还的钱是15000元或是16000元。

16.光盘二张及制作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传伟按照尹某某的要求在办公室内拍照片的录像;26日到安阳市东区浦发银行存款的录像。

六、综合证据

1.物证,大水牛牌电脑主机一台。

2.户籍证明,被告人刘传伟,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安阳市公安局干部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刘传伟在安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的任职情况,2011年11月以来任安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七中队中队长。

4.冀DJ1730捷达车照片、案发前后活动轨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