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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专来、常运华、常佰锁、常长林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关于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常某某没有贪污的共同故意,所占有的50万元人民币性质不明,且事后将50万元用于村公务开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显示被告人常某某参与了虚增附属

关于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常某某没有贪污的共同故意,所占有的50万元人民币性质不明,且事后将50万元用于村公务开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显示被告人常某某参与了虚增附属物种类、数量,伪造附属物清单的具体行为,且分得50万元钱后用于自己较长时间的经营行为,应视为贪污既遂。故本院对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被告人常专来、常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被告人常专来、常佰锁、常长林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常专来、常某某、常佰锁、常长林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本院在对被告人常专来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贪污罪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职务侵占罪可以减轻处罚;2、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理;3、被告人常专来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常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常佰锁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常长林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常专来、常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常佰锁、常长林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常专来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处理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专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常专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9天,折抵刑期50天,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常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常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6天,折抵刑期33天,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

三、被告人常佰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

四、被告人常长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被告人常专来、常佰锁、常长林已退赃款由暂扣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被告人常某某所得5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文凯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科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