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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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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专来、常运华、常佰锁、常长林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12、证人常某戊证实,农大新校区占群众的地,地势低需要垫土,整个土方工程是常某某的公司和学校签的合同,好像一方是15元。具体活是群众自己干,占谁家的地谁进行垫土。常某某公司抽取一方土0.7元的税费,村上抽取

12、证人常某戊证实,农大新校区占群众的地,地势低需要垫土,整个土方工程是常某某的公司和学校签的合同,好像一方是15元。具体活是群众自己干,占谁家的地谁进行垫土。常某某公司抽取一方土0.7元的税费,村上抽取一方土1元,剩下是群众自己干活的钱,群众基本上都没车,就找他拉土再付给他费用。他干这些土方活一共大概得了十来万块钱,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这钱一般是学校给常某某公司,常某某公司再给村里,村里再发给群众,有群众领过钱直接给他费用的,有队长常景州越过群众直接给他费用,现在还欠他7万多元费用。并证实干土方活他没有在村里领过钱,2012年渭河清理的时候他铲车干了一段,在文书常专来处领了15000元钱,也没有见过农大进场机械费清理砖渣这张表,表上面“常某戊”的签名不是他签的,这张表上和“常某戊”对应的金额34000元他没领过,后面备注的“113车”他没有见过这个数,标注的“300元”他也从没拉过这么高的价格,他拉的最高价格就是一车70元。

13、证人常某丙证实,他在农大新校区项目建设中干过活,大概2010年至2011年他和别人合伙弄了辆吊车,自己在农大新校区工地找项目部联系活,断断续续干了有半年,项目部直接给他们支付费用,一共有几万块钱,其他就没有干别的活。并证实农大进场机械费清理砖渣的表他没有见过,不知道这张表是怎么回事,上面“学坤”的签名不是他写的,和“常某丙”对应的金额43000元,他没有领过,和“常某乙”对应的金额39000元,他也没有领过,另外一张表上“常某丙”,对应的金额17300元他也没有领过。

14、证人常某乙证实,他自己没有在农大新校区项目建设中干过活,但是他开过杨某甲的铲车在农大新校区工地上挣过工钱,他从杨某甲那领工钱。并证实农大进场机械费清理砖渣的表,他没见过,不知道这张表是怎么回事,这张表上和“常某乙”对应的金额39000元,他没有领过,常某丙也没有给过他一笔39000元的钱。

15、证人陈某丙证实,农大新校区占了他们村的地,他没有在农大新校区项目建设中干过活,农大进场机械费清理砖渣的表他没有见过,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这张表上和“陈某丙”对应的金额34000元,他没有领过,另外“常学良等十五人”的表格中,陈某丙对应的金额23500元他也没有领过。

16、证人陈某乙证实,大概是2011年农大进场几个月后,他开自己的车清理过老庄上的垃圾,中间也拉过土,主要是清运垃圾,大概干有十来天活,这活是陈福生给他联系的,钱也是在陈福生那领。当时是包活,钱大概是三四万,具体多少记不清了,是陈福生一次性给他的,其他没再干过别的活。农大进场机械费清理砖渣表他没有见过,他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这张表上面“陈福强”的签名不是他签的,这张表上和“陈福强”对应的金额48000元,他没有领过这笔钱。

17、证人常某戌证实,农大新校区占了他们村的地,他以前有辆“后八轮”,但是他没有在农大干过工程,只是经其他群众介绍,零星的在农大拉过土。“农大进场机械费清理砖渣”表,他没有见过这张表,不知道是咋回事,上面“守杰”的签名不是他签的,这张表上和“常某戌”对应的金额49000元,他也没领过这笔钱。

18、被告人常专来、常长林、常佰锁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19、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09年河南农业大学进场时,龙子湖街道办事处成立协调工作组,由陈某甲社区干部参与新增附属物的普查及兑付工作。

20、陈某甲村换届选举结果、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常林于2009年4月当选党支部委员,被告人常专来、常佰锁于2008年11月当选村委会委员。

21、河南农大记账凭证、通知付款单、借款单证实,河南农业大学分四次付陈某甲村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130万元。

22、河南农业大学龙子湖校区陈某甲村工程施工合同、委托证明、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实,经陈某甲村村委会研究同意此清运补偿项目由河南农业大学与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陈福生分多次从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领走1215500元。

23、农大进场机械费、清理砖渣表证实,表上有常某乙、常某丙、常磊、常某戊、陈某乙、陈某丙、常某戌、常某更八个人名及对应相应金额总计32.8万元。

24、归案经过、侦破报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常专来系主动到案,被告人常佰锁、常长林系传唤到案,被告人常专来退赃36.2万元,被告人常长林、常佰锁各退赃8.2万元。

25、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常长林揭发常佰锁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后并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常专来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增附属物种类、数量,伪造附属物清单,贪污公款88.386万元并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常专来分得28.386万元、被告人常某某分得5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专来、常佰锁、常长林与陈福生根据村委的安排,利用负责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清理附属物拆迁及垃圾外运工作的职务便利,伪造农大进场机械费清单,以虚报的方式将村集体财产32.8万元进行私分占为己有,在此过程中,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但指控的贪污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常佰锁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常长林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常佰锁、常长林不构成贪污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常佰锁涉嫌诈骗犯罪的指控,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常佰锁多次向村委表示要追加补偿款是基于对当时补偿标准不予认可的一种诉求,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故意,且客观行为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被告人常佰锁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常长林揭发常佰锁有诈骗行为构成立功的建议,本院认为,经过庭审查证常佰锁的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常长林的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