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证人周某某证实,她负责协助土地所所长陈某某对辖区内土地状况做概算、预算,涉及具体征地项目时参与定界、附属物清查、资金核算、补偿款下拨。郑州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征地开始后,她和土地所其他工作人员一同参与附属物清查工作,她主要负责记录附属物普查登记表。清查附属物是陈某某所长带的队,办事处包村干部朱老妮在场,村两委有干部参加。普查后,常专来拿过来一份有领导签字的拨款请示报告,她根据请示报告填写了两联拨款单,下半联给了常专来,上半联所里存档用。后来的工作就没有再参与过。 8、证人杨某某证实,他的水泥砖厂开有不到半年,污水处理厂就要征地。办事处当时的赔偿标准比较低,他不愿意,后来说多赔点,具体赔了66567元,存款凭条上的签字是他签的,取钱是姚陈栓取的。 9、证人常甲甲证实,郑州市污水处理厂征地时候,他的预制板厂里有两排房,一排有十几间,还有场地、围墙,还种的有莲菜,栽的有果树、杨树,打的有机井,办事处当时的赔偿标准比较低,村里就提高了价格。当时赔他40万多一点,他是在常专来处签的字,常专来以他名义在姚桥信用社打了一张存款凭条,钱数是40万多一点,他拿到这笔钱之后觉得少,还不愿意,就多次找办事处的人以及常某某要求再赔钱,后来常专来就又给了6万元钱,并且让他又签了一次名。经过对第9号凭证及附件复印件关于常甲甲污水处理厂附属物清单部分的辨认,领款人一栏上“常甲甲”三个字是他写,并在名字上按了指印,数字上的指印不是他按的,他签名的时候不记得下面有596535元这个数字,他实际领的钱总共有46万多,清单上的金额比他实际得到的多十几万元。 10、证人薛某某证实,污水处理厂征地的时候,给她们补偿了大概27万多一点,是陈某甲的会计在那办的手续。经过对第9号凭证及附件白中央污水处理厂附属物清单的辨认,签字清单上的金额是383690元,她实际得到的是现金27万元多一点。 11、证人白某某证实,污水处理厂征地时,办事处和陈某甲村里的人去清点附属物,按当时的标准算钱有点少,后来陈某甲在给钱的时候就把钱又提高了些,最后赔了他9万多元钱。经过对第9号凭证及附件白某某污水处理厂附属物清单的辨认,他签字清单上的金额是131870,而实际得到的是现金9万多。 12、证人常乙乙证实,当时污水处理厂征地清点附属物的时候,在他的名下统计的有房屋、围墙、树木等,鱼塘还有鱼塘周围栽的树统计到了常某某的名下,附属物清点后也公布过,公布之后,不少人都不愿意嫌价钱低,后来村里又提高了价钱。具体到发附属物钱的时候,他领的钱是71464元,是赔的房、围墙还有树钱,大概是在2009年春,常某某又给他10万元左右,并让他在清单上签了字。经过对第9号凭证及附件常会明污水处理厂附属物清单的辨认,他证实,这个清单就是常某某第二次给他钱并让他签字的清单,金额是180264元。不过清单上最后两项“水泥路450㎡”、“机井280㎡”这两项当时统计在常某某名下的,他不知道为啥这次又写在他的名下,第二次常某某给他的108800元钱就是这两项的钱。 13、证人杨某甲证实,污水处理厂占地的时候,是办事处的土地所和村里清点的附属物,清点之后结果公布了几天,当时赔偿标准比较低,后来具体说赔钱的时候,村长常某某、队长陈永奎都跟他做过工作,重新商量了附属物价钱,算了算有22万多元,达成口头协议之后他就拆了。拆了之后,常专来给了他一张信用社的存款条,钱数有22万多元,不超过23万元。 14、证人陈某甲证实,郑州市污水处理厂征地的时候,她家租的地上有一层砖混房,水泥地坪,硬化过的鱼塘,围墙,女贞树、果树、杨树等树木,两三眼水井,一个大门等,这些附属物一共得了19万多元的补偿款,除了这些还有没有得到其他的补偿款,她不清楚,关于第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上显示的陈某甲污水处理厂附属物清单金额为363949元,她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15、被告人常专来、常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常专来、常某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16、郑州市金水区人大常委会金人常(2014)21号文件证实,2014年7月15日金水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常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17、郑州市污水处理厂协议书、财物收款收据复印件、银行存款明细帐、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申请书、拨款请示报告证实,2007年12月郑州市污水处理厂支付陈某甲村占地补偿款400万元。 18、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陈某甲村民委员会2008年5月份记账凭证第9号凭证、附件共11页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证证实,郑州市污水处理厂涉及到常某某等十户附属物补偿的情况。 19、陈某甲村污水处理厂征地界内附属物算账明细表证实,陈某甲村各户的附属物内容。 20、归案经过、侦破报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常专来系主动到案,并退赃36.2万元,被告人常某某系传唤到案。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1年,时任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陈某甲村村委会委员兼会计的被告人常专来、村委会委员的被告人常佰锁、支部委员的被告人常长林,支部副书记的被告人陈福生(另案处理)根据村委安排,负责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清理附属物拆迁及垃圾外运工作,在附属物补偿款及垃圾清理费发放过程中,四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常某乙、常某丙、常磊、常某戊、陈某乙、陈某丙、常某戌、常某更”的名义伪造农大进场机械费清单,虚报冒领32.8万元,常专来、常佰锁、常长林、陈福生各分得人民币8.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常专来供述,2008年左右,农大项目征用他们村的地,村里安排他和陈福生、常长林、常佰锁负责协调农大的征地拆迁、进场工作,陈福生是负责人。到2011年元月左右,在最后一批附属物和进场费发放过程中,经协调农大给他村130万元附属物清场费,清场费包含给群众发的附属物赔偿和清理附属物的费用,农大通过河南意中建筑公司付给他们村附属物清场费,意中公司扣掉税款7万多元后,他村收到120多万元,给群众兑付60多万元遗留附属物款,除掉其他支出,剩下32.8万元,他和陈福生、常长林、常佰锁四个人碰头一商量,决定把这笔钱分了,然后他就制了一张支付“农大进场机械费”的表,他们四个人在表上签字后把这32.8万元均分了,每人分了8.2万元。他分得的8.2万元用于日常的生活支出了,并供述他不应该得这些钱,愿意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