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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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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专来、常运华、常佰锁、常长林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被告人常长林供述,当时河南省农大征用他们村的土地扩建学校,老百姓在地上有鱼塘、小房、猪圈等附属物没有补偿,经农大工作人员张老师核算,同意出130万元补偿和清理垃圾,村里村支书常某某安排他们村副书记陈

2、被告人常长林供述,当时河南省农大征用他们村的土地扩建学校,老百姓在地上有鱼塘、小房、猪圈等附属物没有补偿,经农大工作人员张老师核算,同意出130万元补偿和清理垃圾,村里村支书常某某安排他们村副书记陈福生、村委委员兼会计常专来,村委委员常佰锁和他四人负责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以陈福生为主要负责人,并以河南意中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农大签合同,合同签完后先付百分之四十,领钱也是陈福生去领的。2011年年底快过年时候,他们四个人聚到一起,在一家洗浴中心常专来算了账以后剩下30多万元,他们四个人就决定把这钱平均分了,每人8.2万元,常专来让他在一张表上签字,交给他6.2万元。因为之前他从陈福生手里借过2万元,常佰锁也借过2万元,这次分钱就从8.2万元中扣掉了,他们四人每人找两个人,以常某乙等八人的名义造了一张农大进场机械费的表,然后常专来、常百锁、陈福生和他在表上冒充常某乙等八人签名,把这32.8万元分了,实际上常某乙等八个人没有得到这些机械费,也不存在给他们八个人付机械费的情况。

3、被告人常佰锁供述,从2008年开始河南省农大征用他们村的土地扩建学校,村支书常某某安排他们村副书记陈福生、村委委员兼会计常专来,支部委员常林和他四人负责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以陈福生为组长,他们四人协助办事处做好老百姓的附属物清查清理工作。农大顺利入场以后,砖渣都清场完了。大概2011年的一天中午,陈福生、常专来、常林和他一起吃完饭,常专来说农大清理砖渣钱下来了,他们四个每人都分点,每人八万二,当时他们都同意了。村文书常专来给了他一张表,说是清理砖渣费用表让他在表上签字,他填上常某乙和常某丙的名字,以他们的名义造表把这82000元领出来,然后他就在上签了“百锁”两个字。陈福生、常专来、常林也是各自找两个人,以别人名义造表把钱领出来,常林以常磊和常某戊的名义造表,常林和常磊是父子关系。陈福生以陈福强和陈某丙名义造表,陈福生和陈福强是叔伯兄弟关系,陈福生和陈某丙是亲兄弟。常专来以常某戌和常某更名义造的表,他们是一个组的,这8人没有清理过表上的砖渣,也没有得到这328000元,他们四人只是用他们名义造表,然后把这328000元钱分了。

4、证人吴某某证实,前期他主要负责协调农大新校区所占地村和办事处的关系以及一些具体的事务,比如围墙建设、土方回填、附属物补偿、垃圾清运等,后期到2010年3月份左右,一期建设开工,在兼顾协调村、办事处关系的同时,他主要负责涉及建设项目的基础配套工作,比如水、电、道路等,建设办的张某他俩一直负责协调工作。当时确定了陈某甲村工作协调组的成员,分别是村副书记陈福生、村两委成员常佰锁、常林和常专来,陈福生是陈某甲村工作协调组负责人,根据村里提供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金额是140多万,村里嫌钱少,又提出来一些新的附属物需要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后来经过侯书记协商,最后三方敲定新增附属物补偿金额是130万元,因为农大学校要求必须针对陈某甲村付款,还需要开发票,村里又没法开发票,陈福生等人就找了一家意中建筑公司,陈福生拿着村委会出具的委托证明,带着他到这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手续办好后,学校就按照合同约定陆续支付陈某甲村原址新增附属物补偿款130万元,付款都是通过转账支票方式转到意中公司,陈福生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附属物补偿、拆迁、清理等工作,没有多长时间就拆迁、清理完了。

5、证人张某证言与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6、证人侯某某证实,她是分管组织的副书记,主要负责组织、宣传、统战、共青、妇女、老干部这些方面的工作。2007年开始分包陈某甲村,直到他调离龙子湖办事处。与其他学校相比,河南农业大学进场比较晚,工期赶得紧。刚开始因为涉及地表新增加附属物的补偿问题,以及陈某甲村原址拆迁后的遗留问题,农大进场很困难,当时是双重管理,金水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和郑东新区管委会多次要求龙子湖办事处加大协调力度,加快进场工作进度,陈某甲的村副书记陈福生,还有村会计常专来、村支部委员常林等人负责村里的协调工作,最后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偿数额大概一百二三十万元。

7、证人刘某某证实,他是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关于跟农大签合同的事情,当时是别人挂靠他们公司的名义出的税票,他们扣了税金和管理费后,剩余的所有款项都返还给了对方,对方是谁他不清楚,他们公司没有干过合同中的工程,合同是他们公司的支部书记马某某替他签的,当时马某某给他说过这个事情。

8、证人马某某证实,他们公司与河南农业大学签订过合同,当事是陈某甲村的陈福生与农大就工程事项商量好后,陈福生来他们公司找到他,说河南农业大学需要发票,要以他们公司的名义与农大签订这份合同,由他们公司出具发票,他向刘某某请示后,就与河南农大签订了这份合同,合同上面刘某某的名字是他替刘某某签的,常亮的名字也是他签的,合同上他们公司的章是常亮盖的。他们公司没有干过合同中的工程,是陈某甲村的陈福生借用他们单位的资质,他们公司出税票,在合同款130万元中扣掉税金和管理费后把余款再给陈福生,至于陈福生干了没有他也不清楚,财务上给陈福生结算的,具体扣了多少税金和管理费他也不清楚,财务上的帐可以显示出来。

9、证人姚某某证实,陈福生与他们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金额为130万元,是他们公司开的130万元的发票,他们公司扣除税金和管理费84500元,剩余1215500元陈福生从他们公司分四次领走,并打有领款手续。

10、证人常某丁证实,他和常长林是父子关系。平时不关心村里的事,他只知道农大建新校区占了他们村里的地,具体的事不清楚,他没有在农大新校区清场及建设项目中干过活,虽然他自己做建筑工程,但是在农大新校区清场及建设项目中从来没有接过活,也没有从农大新校区清场及建设项目中领过钱,农大进场机械费清理砖渣票据中的签名不是他签的,之前这张表他没见过,也没有听任何人说过这件事,他没有得到与他名字相对应的农大进场机械费和清理砖渣的48000元钱。

11、证人常某更证实,大概是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村里几个队都有清运垃圾的活,他们队上的活是队长常好峰组织的,他就雇了个司机,陆陆续续的大概干了一两个月,当时是按小时计算的费用,好像一个小时200元,干这个活的钱都是队长常好峰给的,他的铲车干农大清运垃圾的活一共得得了三四万块钱,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并证实农大进场机械费清理砖渣的清单上“常某更”的签名不是他签的,这张表上和“常某更”对应的金额33000元,他没有领过,他没见过这张表。也没有领过一笔17300元的钱,他领过只有一笔一万多元的钱是他们家的桃树钱,属于附属物款,领附属物款他都签过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