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份,时任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陈某甲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常运华、村委会委员兼会计的被告人常专来、党支部书记的常增(另案处理),利用协助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发放郑州市污水处理厂占地附属物补偿款的职务便利,虚增附属物种类、数量,伪造附属物清单,冒领附属物补偿款人民币88.386万元,后常运华分得人民币50万元、常专来分得人民币28.386万元、常增分得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常专来供述,2008年5月份左右,郑州市污水处理厂占他们村的地,在给群众发放附属物赔偿时,村主任常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常增让他多提点现金,他通过虚报,套取附属物款80万多元。当时,是村主任常某某、党支部书记常增让他套取这80多万附属物补偿款的。按照常某某交代的分配方法,常某某分得50万元,他分得了20多万元,常增分得10万元。在套取这80多万元之后,2008年底或2009年初金水区检察院查账后,常某某和他商量着把帐重新整了一下,他重新制作了附属物清单,目的就是为了平账,其中常某某、常某甲、常会明等几户的附属物清单上都虚列了附属物项目。常某某家的附属物清单,是他找常某某签字后他在表上又虚列的,分别是法桐2200棵,水泥路650平方米,这两项虚增199000元;常某甲家的附属物清单上,他虚增的是一口300米深的机井,金额59200元。还虚增的一个是685平米的水泥路,金额82200元,还有一笔没有写具体项目的222080元,他弄不清楚是不是虚增的;常会明家的附属物清单上,他虚增的是450平方米的水泥路面,金额54000元;还虚增了一口280米深的机井,金额54800元,虚增这些项目是为了调账用的。并供述,2008年3月20日,他在姚桥信用社给常会明存了71464元,给常甲甲存了406655元,给陈某甲存了199449元,4月22日给杨某甲存了228578元,5月12日给常某甲存了67万元。他供述不应该得到这些钱,愿意退还。 2、被告人常某某供述,大概是2007年,郑州市污水处理厂占了村里100亩左右的土地。当时常增是村里党支部书记,他是村长。征地之前,办事处经过讨论决定先给村里400万,让村里负责结算、发放附属物补偿款和拆迁、清场等工作,给各户的附属物补偿款是由常专来依据当时的补偿标准来计算的,但是按照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款数额比较低,群众不愿意。后来村干部和办事处的包村干部实地考察后,经过开会商量决定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特别是有几户建有厂房、院墙,以他们得到补偿后不吃亏或稍有盈余为原则,让常专来重新再计算补偿款数额。当时村两委开会决定分两部分发放,八九家厂院的补偿款由常专来负责具体发放,其他群众的补偿款由各组组长负责发放。在这其间,记不清是补偿款发放之前还是之后,常增告诉他,让他叫常专来想法弄点钱花花,他当时没吭声,后来他就告诉常专来说常增书记想让常专来弄点钱花花,常增虽然没有明说弄点钱花是什么意思,但大家都知道当时污水处理厂要进场,常增是想让常专来从污水处理厂补偿款里弄点钱花。过了大概十来天,常专来给他打电话要找他,他俩见面后,常专来从车上拿出来50万现金交给他,让他先花着。他当时急着用钱也没有多问就拿住并把这些钱用于购买公司设备了。后来可能过了一两个月时间,记不清是检察院查村的帐,还是审计上审计村的帐,常专来告诉他,那笔钱是污水处理厂附属物的钱,他就叫常专来赶快想法把钱补上,后来常专来说从八九户中找几家关系好的,把弄出来的钱加到他们几家,重新签字后,把原来的清单调换一下,之后常专来给他两份附属物清单,是常某甲和常会明的,让他去找常某甲和常会明,再给他俩点钱,让他俩在这清单上签签字。他就分别去找常某甲和常会明,给了常会明6万或8万元,说常专来把帐算错了,让常会明签了签字,给了常某甲8万或10万元,也是说常专来把帐算错了,让常某甲签签字。之后他就把清单交给了常专来。剩下的钱常专来说算到他家的附属物补偿款里面。 3、证人常某某证实,郑州市污水处理厂征地时候,他租的地上有两层砖混房,水泥地坪,梧桐树、果树、杨树等树木,还有几眼井,围墙,大门等,这些附属物他一共得了30多万的补偿款。但常专来让他签字的附属物清单上种类和金额都比办事处的真实底册多,办事处的底册上没有法桐和水泥路,这些算起来一共多了365338元。并供述是郑州市污水处理厂补偿款发放之后,常专来告诉他村里有些帐摆不平,要从他附属物里面走走账,让他帮忙签字,那份50多万的清单就是常专来叫他签字的清单,但实际上他只得到的是30多万。 4、证人常某甲证实,郑州市污水处理厂征地时候,他建的醋厂有一个两层住宿和办公用的楼房,一排生产用的平房,一排钢构仓库,还有围墙、水井、杨树、果树,拆的过程中,常专来给了他一张信用社的存折金额是60多万。全部拆完后,记不清是常某某还是常专来给了他一次或两次现金,大概是十来万,具体数记不住了,总共赔了我七、八十万。经过辨认,检察院出示的附件第4页中关于常某甲污水处理厂附属物清单,金额是924133元,其中清单里名字上的指印是他按的,数字上的指印不是他按的。这份清单里新加了鱼池、300米机井和685平方米水泥路,以及222080元这一项,签字清单上的金额是九十多万,他实际得到的是七、八十万,清单上的金额比他实际得到的多一、二十万。 5、证人薛某某证实,她是郑东新区金光路办事处党政办公室主任,她主要负责记村里的账,包括陈某甲村、磨李村、任庄村、来童寨村、黄岗庙村、黄庄村等几个村的帐。大概2007年左右,她开始负责验票、签字、盖章,审核后把票分给各村记账会计,由各村记账会计整理、录入、装订。经过对污水处理厂附属物补偿款的兑付花名册的辨认,凭证页和前2页花名册有二次装订的痕迹,后边8页花名册看起来是一次性装订的,纸张上前2页花名册和后8页花名册不一样,前2页上薛某某三字肯定是她写的,后8页上“瑞”字的王字旁和她平时的书写习惯不太一样,这10页附件花名册是陈某甲村会计常专来给她提供的。 6、证人陈某某证实,大概是2007年10月份,郑州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开始定界、清查附属物。清查附属物的时候是他带队,土地所副所长周某某记录附属物普查登记表,王俊卿、徐小东等四五个土地所工作人员参与现场清查,办事处包村干部朱老妮也在场,村两委有干部参加,被占地队的队长和群众以及项目业主方都参加了。普查登记表统一由周某某保管。后来,常专来拿过来一份有领导批示的拨款请示报告,土地所根据请示报告填写两联拨款单,给陈某甲村拨付一笔400万暂借款。后来的情况他就不知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