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4)证人辛某华证言:俺老表宋争光从淮阳县看守所出来的头一天,俺姑辛某英给我打电话说,俺老表宋争光第二天从淮阳县看守所里面出来,俺姑让我先接到宋争光的大伯及宋双印之后再到淮阳县汽车站去接他们。……俺老

(4)证人辛某华证言:俺老表宋争光从淮阳县看守所出来的头一天,俺姑辛某英给我打电话说,俺老表宋争光第二天从淮阳县看守所里面出来,俺姑让我先接到宋争光的大伯及宋双印之后再到淮阳县汽车站去接他们。……俺老表出来之后就把俺姑父宋某友带来的鞭炮在看守所门口给放了。放过炮之后,俺姑父宋某友和俺姑辛某英给那个冯塘乡街上的老陈说要给俺老表宋争光体检,老陈同意了。之后我就开着车拉着俺老表的大伯及他堂哥去淮阳县的加气站给我的出租车加气去了,老陈就用他租的出租车拉着俺姑父和俺姑及俺老表一起去了淮阳县新人民医院给俺老表体检去了。到了上午11点多的时候,我给我的车加完气之后我就拉着俺老表的大伯及他堂哥一起赶到了淮阳县新人民医院,我们到淮阳县新人民医院之后,由于医院的要下班了,俺老表的体检还有好几项没有检查,医生就让我们第二天再来,之后我们几个就到淮阳县新人民医院对面的一个饭店内一起吃中午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听俺姑父宋某友和俺姑辛某英给我们一起的老陈说,俺老表宋争光出来了,他们家的房子都塌了,家里连个床也没有,吃没吃的,住没有住的。老陈就给俺姑父和俺姑说这你不用担心,孩子出来了就什么也不用想,好好过日子,我当时只顾着吃饭也没有仔细听老陈和俺姑父及俺姑说什么,我们吃过饭之后老陈结完账给了我一百元的车费,我开着车拉着俺姑父宋某友、俺姑辛某英、俺老表宋争光、还有俺老表的大伯及他堂哥一起回家了。……我们是在淮阳县新人民医院错对面的一个饭店里面吃的饭,吃饭的都有俺姑父宋某友、俺姑辛某英、俺老表宋争光、俺老表的大伯及他堂哥宋双印、老陈、老陈租车的司机和我。我印象中是宋争光的堂哥宋双印手里拿了个摄像机。

(5)证人宋某法证言:宋争光从看守所出来之后,宋某友和辛某英两口子就给那个冯塘乡的老陈说要给俺侄子宋争光体检身体,老陈同意了。之后老陈就用他租的出租车拉着宋某友和辛某英及俺侄子宋争光一起去淮阳县新人民医院给宋争光体检身体去了。之后我们几个就到淮阳县新人民医院错对面的一个饭店内一起吃中午饭,在我们吃饭的过程中我听宋某友和辛某英两口子给那个冯塘乡的老陈说家里的房子也塌了,现在孩子也出来了,吃没吃的,住没住的,怎么办。老陈表示会帮宋某友两口子要钱,钱肯定能够解决,叫宋某友两口子放心。

(6)证人王某忠:我经工作得知冯塘街上的陈某杰和宋某友夫妇比较熟,我就给陈某杰做工作要他帮着联系宋某友、辛某英夫妇。陈某杰也愿意帮忙。后我与陈某杰联系,我们一起到周口一次,后有陈某杰和他夫妻俩说给孩子办取保候审的事。他们当时咋说的我不在现场我不清楚。后来听说给宋某友夫妇三万元钱,宋某友夫妇才同意到淮阳县看守所把宋争光接回去。

(7)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查询:被告人宋某友于2013年12月30日现存16000元。

(8)辨认笔录:陈某杰、付某辨认出宋某友、辛某英。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寻衅滋事罪

(一)、被告人宋某友和辛某英多次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闹访,2012年12月6日上午,辛某英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以喝农药自杀的手段威胁省高院的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该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高腾达证言: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记得那时候天气已经冷了,那天早上大约八点左右,辛某英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上访,当时我在门口执勤。后来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的高庭长出面接待的辛某英,并进行了劝解工作,辛某英不听解释,抱着高庭长的腿不丢,不让高庭长走,我和几个站在一边的法警对辛某英进行劝解,在劝解的过程中,辛某英不知从哪拿出一小瓶药打开就要往嘴里喝,当时的法警上前夺下来了。劝了好大一会,辛某英才放开高庭长,法警们让辛某英先坐在院内的花坛旁边歇着。又过了一会儿,我看到辛某英嘴边有红色液体状的痕迹,表情痛苦,我们上前到她跟前闻到有浓烈的农药味,辛某英手里拿着一个装农药的小塑料袋子,我们赶紧上前夺下来。之后,不知道是谁打了“120”急救电话,不多久,过来一辆“120”急救车将辛某英拉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去抢救了。当时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队的樊红军队长跟车去了。……在里面喝的,当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附近围观了好多人,严重影响了执勤的法警的工作,给院门口围观的不明真相的群众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证人樊红军证言:2012年12月6日那天上午大约10点左右,我们法警队的一名法警告诉我有个女的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内大门口喝农药了。我立即赶到了地方,发现这个女的是辛某英,当时她手里拿着一个小塑料袋子,农药味很重,还有一些残留的红色的液体,明显是喝农药了。我赶紧安排人打“120”急救车。很快,一辆救护车过来了,我抱着负责的态度跟车一块到了河南省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在那里给辛某英洗的胃,之后还挂了点滴。当天晚上,接到通知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赶到郑州,在医院把辛某英接回周口了。整个过程就是这样的。

(3)证人孙杰证言: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宋某友和辛某英夫妇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闹访的过程中,辛某英以服药自杀威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我是2012年12月7日的凌晨2时左右,接到张筠庭长的通知让我们安排好辛某英。后来我们让辛某英住进了周口市中医院一楼肾病科36床,辛某英住院的费用都是我垫付的,在这个过程中宋某友一直叫嚷着不让在周口治疗,非得去郑州。之后在多名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宋某友才放弃到郑州的念头,之后我就在医院陪护着辛某英,一直陪护了一夜,到了第二天淮阳县冯塘乡的工作人员换班我才离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