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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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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1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3)证人周广林证言:那天上午9点左右的时候,我们冯塘乡的李广副书记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他们乡政府里面喝药了让我赶紧过去,我说你们赶紧把这人拉倒卫生院吧。我通过给这个妇女进行简单的检查,这个妇女的神智当

(3)证人周广林证言:那天上午9点左右的时候,我们冯塘乡的李广副书记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他们乡政府里面喝药了让我赶紧过去,我说你们赶紧把这人拉倒卫生院吧。我通过给这个妇女进行简单的检查,这个妇女的神智当时比较清楚。但是当时冯塘乡政府的几个工作人员都说这名妇女喝药了,于是我就组织我们卫生院的医生对这名妇女进行了清水洗胃的抢救措施。我们卫生院抢救结束之后,冯塘乡政府的领导为了确保这名妇女的人身安全,就把这名妇女送到了淮阳县新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我当时是和冯塘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陪着这名妇女去的淮阳县新人民医院。……后来我和冯塘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陪着这名妇女到淮阳县新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的时候,冯塘乡政府的工作人员给这名妇女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我才知道这名妇女的名字叫辛某英。

(4)证人牛保华证言:大概是2012年天热的时候,我们乡政府的领导通知我让我抓紧时间到冯塘乡卫生院去并告知我辛某英喝药了正在抢救。我接到领导的通知之后就抓紧时间和我们乡政府的组织干事王敏洁赶到了冯塘乡卫生院,当时冯塘乡卫生院的医生给辛某英进行了洗胃等一系列的抢救措施。我们乡政府的领导当时为了保护辛某英的人身安全就让冯塘乡卫生院的医生打了120电话把辛某英转到了淮阳县新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辛某英在我们乡政府喝药了,我们冯塘乡的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我们乡政府产生了不好的看法,使我们乡政府在群众之间的颜面扫地,另外从我们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把辛某英接回来到辛某英喝药之后的几天时间里面,我们乡政府的多名工作人员都一直陪护着辛某英自己的正常工作无法开展,给我们乡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5)证人徐贵梅证言:大概是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县里面的工作人员把到郑州闹访的辛某英接回来送到了我们乡政府,辛某英还是表示要继续上访,辛某英还说我们如果继续给她做工作不让她上访了,她就威胁我和朱素娟要死在我们面前。看到我们乡政府的工作人员用辆三轮车拉着辛某英出来,之后我就和我们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把辛某英送到了冯塘乡卫生院进行抢救。……领导为了确保辛某英的生命安全,就让卫生院的周广林院长和我及朱素娟、王敏洁还有其他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把辛某英送到淮阳县新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6)证人王敏洁证言:宋某友和辛某英夫妇从2011年刑满释放出来以后,这两口子就经常到北京、郑州、周口等地方的相关部门闹访,我乡政府工作人员曾多次把这两口子从闹访的地方把她们接回来,每次把这两口子接回来我们乡政府的工作人员都要做这两口子的思想维稳工作。辛某英还在我们乡政府办公室喝过药,我曾在医院里陪护过辛某英。

(7)淮阳县人民医院的就诊病历:证明辛某英在淮阳县人民医院诊治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在卷,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不同意领回由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的宋争光,要求对宋争光无罪释放,以此为要挟办案人员刘其刚拿出三万元生活费,给办案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本应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去反映其子宋争光涉嫌故意杀人的问题,反而采取极端的方式,辱骂工作人员,拦截、追逐司法工作人员车辆,并在司法机关拉起条幅撕打对其劝阻的保安人员,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给司法工作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在敲诈勒索犯罪中部分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友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某友构不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辛某英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辛某英构不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辛某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解普刚

审判员  张东华

审判员  马艳苓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