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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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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友、辛某英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1)被害人刘其刚陈述:宋争光案件经上级各级领导研究决定给宋争光办理取保候审,我作为案件主办民警要给宋某友、辛某英夫妇反馈一下这个情况,因为宋某友、辛某英夫妇对我办理宋争光案件意见很大,他两口子认为我

(1)被害人刘其刚陈述:宋争光案件经上级各级领导研究决定给宋争光办理取保候审,我作为案件主办民警要给宋某友、辛某英夫妇反馈一下这个情况,因为宋某友、辛某英夫妇对我办理宋争光案件意见很大,他两口子认为我办错案冤枉宋争光了,对我非常抵触。鉴于这个情况我没有直接接触宋某友、辛某英夫妇。我把这个情况给当时的冯塘派出所长王某忠说了一下,之后侧面了解到冯塘乡一个叫陈某杰的男子与宋某友、辛某英夫妇关系很好,之后我和王某忠一起找陈某杰让他从中做一下宋某友、辛某英夫妇的思想工作,准备办理取保候审后,让宋某友、辛某英夫妇去看守所领宋争光。陈某杰做工作后,有一天到淮阳县公安局给我、王某忠见了面说,他给宋某友、辛某英两口做工作了,他两口子说取保候审不愿意,要无罪释放,最后也做通工作了,他两口先是说要十万块钱的生活费,不然不去领宋争光。后来经过陈某杰做工作,宋某友两口子表示说最少也要三万元钱的生活费,才能把宋争光领回来。如果宋争光再不从看守所里面出来包括我在内的办案人员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宋某友夫妇就是抓住了我的这个顾虑明确表示不给他们三万元钱就不让宋争光从看守所里出来,我当时也是心里压力很大,我被宋某友夫妇给逼的一点办法都没有,迫于无奈我只有给了宋某友夫妇三万元钱。我拿出三万元现金给陈某杰,由他转交给了宋某友、辛某英夫妇。2013年12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给宋争光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13年12月28日,也就是放宋争光的前一天晚上我在淮阳县城内“迎宾馆”见的陈某杰,我当时给了他一万元现金。第二天早上在淮阳县公安局门口我又给了他二万元现金。

(2)证人陈某杰证言:2013年12月份下旬的时候,我们冯塘乡派出所的所长王某忠和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刘其刚队长找到我问我认识不认识我们冯塘乡罗庄的宋某友夫妇,因为宋某友的儿子宋争光因为案件在淮阳县看守所已经超期羁押了,需要宋某友夫妇配合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让宋争光从看守所出来,但是宋某友夫妇不愿意让他们的儿子从淮阳县看守所里出来,不愿意配合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王某忠所长和刘其刚队长想让我出面做做宋某友夫妇的思想工作,由于我和宋某友夫妇认识好多年了,所以我就给王某忠所长和刘其刚队长说我试试给宋某友夫妇做做工作,就这样我才和宋某友夫妇才又联系上了。

大概是2013年12月份下旬的一天上午11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和王某忠所长一起到周口找宋某友夫妇作工作,见面之后我就给宋某友夫妇说现在孩子已经超期羁押了,别让孩子在看守所里再关着了,赶紧配合刑警队的办好手续让孩子赶紧出来,但宋某友夫妇给我说如果给他儿子宋争光办理取保候审让他孩子出来他们就不配合刑警队办理手续,只有刑警队给他孩子宋争光办理无罪释放的手续,他们才愿意配合。我听宋某友夫妇这样一说,我就劝他们说刑警队办理什么手续人家公安局也是按法律来办理的,有什么事情等孩子出来了在协商,但是宋某友夫妇死活不同意配合到刑警队办理手续,我劝了一会我看和宋某友夫妇也商量不成,我就记下了宋某友夫妇的手机号离开了。在这之后我又两次到周口找宋某友夫妇做工作,在我这两次给宋某友夫妇做工作的过程中,宋某友夫妇说他孩子这几年一出事,他们就什么事情也没干,现在家也没有了,孩子出来了也没地方住也没有饭吃,就表示说让刑警队的给他们拿十万元钱他们就愿意到刑警队办理手续让他孩子宋争光从看守所里出来,不然的话什么都免谈。经过我对宋某友夫妇苦口婆心的劝说,宋某友夫妇表示最少也要刑警队给他们拿三万元钱,不然的话就是不同意让他孩子从看守所里出来,我看宋某友夫妇已经把话说死了,我也劝不动了,就离开了。我到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把这一情况给刘其刚队长说了,刘其刚队长给我说宋某友夫妇的孩子已经超期羁押了,如果在不从看守所里出来,就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了,刘其刚队长说现在没有办法了,只有按照宋某友夫妇的意思办了,刘其刚队长就自己拿了三万元钱交给我,让我给宋某友夫妇送过去。我接过钱之后我就给宋某友夫妇进行了联系告诉他们要的三万元钱我已经给他们拿回来了,让他们第二天抓紧时间到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找刘其刚队长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到了第二天的早上七、八左右的时候也就是2013年12月29日的早上七、八点的时候,宋某友夫妇租了两辆车我租了一辆车陪着他们一起找到刘其刚队长办理了宋某友儿子宋争光的相关法律手续,之后我们又一起到淮阳县看守所把宋某友的儿子宋争光接了出来,宋某友的儿子宋争光从看守所出来之后,宋某友夫妇给我说要求给他的孩子做身体检查,之后我就陪着他们到淮阳县西关新人民医院做了全身的检查,在这之后的我租了一辆车宋某友夫妇租了两辆车,我一直陪着他们在周口淮阳的家来回跑了两天,在这两天期间所有的花销都是我支付的,大概花了有一万元钱。之后我就把刘其刚队长给我的三万元钱除掉花掉的一万元钱剩余的两万元钱给了宋某友夫妇。

宋某友的儿子宋争光从看守所出来之后,宋某友夫妇要求给他孩子做身体检查,在医院体检的时候花了4000多元,两天期间我陪着他们我们吃饭,支付租车的租金还有最后宋某友夫妇回家给他们买的礼品总共加在一起花销了一万元钱。当时我给宋某友夫妇两万元钱现金的时候有我和宋某友三口,还有我租车的司机、宋某友租车的司机及宋某友夫妇领来的一个像是记者的人。

刘其刚给我三万元钱是分两次给我的,第一次是在宋某友的孩子宋争光从淮阳县看守所释放的前一天晚上在淮阳县“迎宾馆”门口给我了一万元钱,第二次是宋争光释放的当天早上在淮阳县公安局门口又给了我两万。

(3)证人付某证言:2013年12月份下旬的一天陈某杰给我打电话想用我的出租车让我和他一起去周口办点事,我接过电话就到冯塘乡的街上接上陈某杰一起去了周口,到周口之后陈某杰和一个姓宋的夫妇见了面,当时陈某杰和那个姓宋的夫妇见面说的什么事我也不知道。他们说过之后我就开着车和陈某杰一起回来了。之后陈某杰又用我的车让我和他一起去周口去见那个姓宋的夫妇谈过一次事,我听陈某杰给我说是这个姓宋夫妇的孩子在淮阳县看守所里关押着,现在淮阳县公安局放人让这个姓宋的夫妇去领他们的孩子,这个姓宋的夫妇不愿意去淮阳县看守所领人,由于陈某杰和这个姓宋的夫妇认识想让陈某杰从中间做做这个姓宋夫妇的思想工作。在这次我和陈某杰一起见过这个姓宋的夫妇之后过了有几天,我记的是2013年12月底的一天早上大概七点左右,陈某杰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和他一起去淮阳县看守所接个人,之后我就开车拉着陈某杰一起去了淮阳县看守所,到了淮阳县看守所之后我见到陈某杰去周口做工作的那个姓宋的夫妇也带了一辆车在看守所门口,这个姓宋的夫妇就给陈某杰说要给他孩子做身体检查,之后我就开着车拉着陈某杰陪着那个姓宋的一家三口还有这个姓宋的领来的人一起去了淮阳县新人民医院,去给这个姓宋的孩子检查身体,到了上午检查身体结束之后我和陈某杰有陪着这个姓宋的一家三口,还有给这个姓宋的夫妇开车的司机(这个司机手里一直拿个摄像机)及这个姓宋的孩子的叔叔,我们一起在淮阳县新人民医院的斜对面一家饭店吃的饭。当我们吃饭快结束的时候,陈某杰拿出来一个信封里面装的是现金就交给那个姓宋的人手里了,那个姓宋的还当着我们的面点了一下钱就收下了,具体多少我不清楚,不过在那个姓宋的点钱的时候我感觉应该有两万元钱左右。那个姓宋的夫妇一直给陈某杰说这几年他们没有地方住也没有吃的,现在孩子出来了现在更加困难了,陈某杰就给了他们钱了,其实我感觉是那个姓宋的夫妇要的协调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