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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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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仝召景、李X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另查明,被害人杨XX、张XX家所被盗的耕牛未发还,灭失;被害人张XX家所被盗的两头耕牛已发还给被害人张XX;被害人宋XX家被盗的一头耕牛已发还给被害人宋XX;被害人李XX家被盗的三头耕牛(一头黄色母牛,一头黄白色

另查明,被害人杨XX、张XX家所被盗的耕牛未发还,灭失;被害人张XX家所被盗的两头耕牛已发还给被害人张XX;被害人宋XX家被盗的一头耕牛已发还给被害人宋XX;被害人李XX家被盗的三头耕牛(一头黄色母牛,一头黄白色母牛,一头白色公牛),已发还给被害人李XX一头白色公牛。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召景、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家的耕牛,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伙同同案犯任XX在实施共同犯罪中,没有具体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根据每位被告人在具体实施犯

罪中的作用大小、次数、涉案金额等因素予以分别量刑。被告人仝召景从2000年至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曾四次被相关的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系惯犯、累犯,量刑时予应予以考虑。被告人葛XX在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为了利益,仍予购买,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XX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曾于2012年8月15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仝召景、李XX、葛XX的犯罪事实中,对指控被告人仝召景、葛XX的犯罪事实,证据充分,予以采信;对指控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中,除了起诉书第三起的犯罪事实,证据充分,予以采信外,对起诉书第1、2、4起的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待条件成就时,可另行处理。三被告人仝召景、李XX、葛XX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对被告人仝召景、葛XX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对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对起诉书1、2、4起的辩护意见,理由充足,予以采信,对起诉书第3起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根据本案中被告人仝召景、李XX、葛XX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仝召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

三、被告人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

四、责令退赔被害人杨XX、张XX的损失60000元(其中被告人仝召景、李XX、葛XX对被害人杨XX的损失29000元负共同退赔责任;被告人仝召景、葛XX对被害人张XX的损失31600元,负共同退赔责任。)。

以上一、二、三、四项中的罚金、被害人损失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各被告人按照自己应缴纳的数额及应负的退赔数额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成星广

审 判 员  乔国刚

人民陪审员  宋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柯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