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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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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仝召景、李X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召景,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现住泌阳县羊册镇宋庄村委普洼。200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召景,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现住泌阳县羊册镇宋庄村委普洼。200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0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XX,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宇驰,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XX,男,1972年8月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召景、李XX犯盗窃罪;被告人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召景、李XX、葛XX及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韩宇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伙同被告人仝召景、任XX(另案起诉)于2014年期间在驻马店市泌阳县和南阳市交界县区内盗窃耕牛,并将所盗耕牛卖给葛XX,案件侦破后泌阳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葛海安家十二头分别钉耳标编号扣押。

1、2014年8月15日夜,李XX、仝召景、任XX驾驶摩托车,窜至驻马店市泌阳县羊册镇郭明吴村委杨庄的杨XX家,用撬杠将杨XX家西院墙挖开一个墙洞,把拴在院子内的一头白色大母牛,和一头黄色大母牛偷走后卖给葛XX。该起两头母牛价值二万九千元。葛XX将这两头耕牛卖掉获利。

2、2014年8月25日夜,李XX、仝召景、任XX驾驶摩托车,窜至南阳市社旗县下洼乡范庄村赵庄的张XX家,将张XX拴在其家门前路边树上的一头白色大母牛,一头黄色大母牛和一头黄色小母牛偷走后卖给葛XX。该起三头母牛价值三万一千六百元。葛XX将这三头耕牛卖掉获利。

3、2014年9月24日夜,李XX、仝召景驾驶摩托车,窜至南阳市社旗县郝寨镇贾庄村邵庄的张XX家,用撬杠将张XX家的西院墙挖开一个墙洞,把拴在院子内的一头黄色大母牛和一头白色大母牛偷走后由李XX卖给葛XX。经被告人葛XX指认,泌阳县公安局在葛XX家扣押的耳标号为D014和D015的两头耕牛,为李XX卖给葛XX的耕牛;受害人张XX、证人贾XX、张XX辨认,泌阳县公安局在葛XX家扣押的耳标号为D014和D015的两头耕牛,为张XX被盗的两头耕牛。经评估该起两头被盗耕牛价值共两万两千元。

4、2014年4月2日夜,泌阳县黄山口乡耿庄村委杜庄的李XX,其家南院墙被挖一墙洞,拴在院内喂养的一头白色母牛和一头黄色母牛被盗走。经现场勘察距东屋南墙3米处发现有一堆大便,大便北侧20厘米处散落有卫生纸团。经鉴定,大便卫生纸团检出的DNA为李XX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

5、2014年7月23日夜,南阳市方城县小史店镇龙凤岗村马坪组的宋XX,拴在其家院内的一头白色母牛被盗。经受害人宋XX,证人何XX、宋XX辨认,泌阳县公安局在葛XX家局扣押的耳标编号为DO11的一头白色母牛,为宋XX家被盗耕牛。被告人葛XX拒不讲清该牛来源,经评估耳标号为D011的耕牛价值九千元。

6、2014年7月23日夜,南阳市社旗县朱集乡古城村北元庄李XX家中西院墙被挖开一个墙洞,拴在其家院内的一头黄色母牛,一头黄白色母牛,一头白色公牛被盗。经受害人李XX,证人侯XX、李XX辨认,泌阳县公安局在葛XX家扣押的耳标编号为D010的一头白色公牛,为李XX家被盗耕牛。被告人葛XX拒不讲清该牛来源,经评估经评估耳标号为D010的耕牛价值七千五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仝召景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伙同被告人李XX、任XX(另案处理)分别盗窃过杨XX、张XX、张XX等家耕牛的事实均不存在,没有盗窃过他人家的耕牛。在庭审中全部有异议,不承认自己盗窃过他人家的耕牛。尽管在侦查阶段承认自己伙同李XX、任XX(另案处理)分别盗窃过杨XX、张XX、张XX等家的耕牛,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的结果,不说没有办法,所以,自己没有盗窃过他人家的耕牛。

被告人李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伙同被告人仝召景、任XX(另案处理)分别盗窃过杨XX、张XX、张XX等家耕牛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没有盗窃过他人的耕牛。在庭审中全部有异议,不承认自己盗窃过他人家的耕牛。尽管在侦查阶段承认自己伙同仝召景、任XX(另案处理)有一天晚上预谋到羊册东北角的一个庄上偷牛,但自己并没有参与,只是仝召景、任XX偷了人家两头牛后,第二天给了我3200元钱。但是,这些也不存在,是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的结果,不说没有办法,所以,自己根本没有盗窃过他人家的耕牛。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韩宇驰的辩护意见:本案能够认定被告人李XX有罪的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起诉书指控的头三起犯罪,能够认定李XX参与的唯一证据就是仝召景的供述,李XX否认,又没有确凿不变的证据加以印证,仅凭仝召景一个随时可变的口供证据,不能认定李XX必然参与了本案盗窃犯罪。葛XX供述李XX向他卖过三次耕牛,在李XX否认情况下,没有确实有效的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葛XX的一人孤证,不能排除李XX辩解事实情况的存在。葛XX供述的李XX第三次向其出售的两头牛虽然被失主辨认领走,但是,辩解仝召景与他有矛盾是故意报复栽赃陷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另外,葛XX收牛较多,涉及人员较多,时间跨度又较长,不能排除其记忆错位的可能。总之现有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二)关于起诉书指控李XX的第四起犯罪,除鉴定书认定在被盗现场三米处遗留物有李XX的大便之外,别无任何证据,但是,大便形成的时间与牛被盗时间是否吻合重叠,事实不清。也可能是事前也可能是事后形成的,也不排除是被告人李XX所解释的其在作其他活动中遗留的大便事实成立。总之仅凭一个内容不全的鉴定,不能认定李XX实施了第四起犯罪。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李XX参与的4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按照存疑无罪的刑罚原则,宣告被告人李XX无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