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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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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仝召景、李X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胖子”和王XX他们来了两次,一次是一万八千元钱,一次是一万二千元,一万八千元这次也是今年阴历七月份,这次时间比一万六千元那次早,比一万四千元那次晚。当时是“胖子”给我打电话联系的,当时他电话上对我说

“胖子”和王XX他们来了两次,一次是一万八千元钱,一次是一万二千元,一万八千元这次也是今年阴历七月份,这次时间比一万六千元那次早,比一万四千元那次晚。当时是“胖子”给我打电话联系的,当时他电话上对我说让我起来,他们过来了,后来我起来后打开大门出去在我家门前的路上,我看到王XX和“胖子”他们两个牵着牛从东边过来,他们看见我后直接把牛牵我家院内了,到院里后我把牛拴在了牛圈内,牛拴好后我们三个进我屋里谈价钱,谈的价钱是一万八千元,因为这次他们牵的是两头大母牛一头小公牛。一万二千元这次的时间是天正热的时候,阴历几月我记不清了,这次我记得除了“胖子”和王XX过来还有一个人跟着过来,但是那个人我不认识,这次王XX给我打电话联系的,而且在电话上说话语气比较急,当时天快亮了,“胖子”和王XX及那个人来来我家时间很短,他们牵了一大一小两头牛,大的是母牛,小的是公牛。他们直接把价钱谈到一万二千元,谈好后他们三个就走了。因为当时“胖子”他们当时把偷的牛送到我家后,不是直接结账,都是等到我把他们偷的牛销出去后才给他们钱。我一共分了两次给了“胖子”他们钱,一次是给“胖子”了四万五千元,这四万五千元包括一万六千元那次,一万八千元那次,一万二千元那次,应该是给“胖子”他们四万六千元钱,我给了他们四万五千元钱,那一千元钱算我借他们的当时没有给“胖子”。另外那一万四千元钱,是李XX拿走的,最近这一次李XX单独的这一万四千元钱没有给他,因为牛还没有销出去,我就被你们抓获了。我买他们偷的这些牛,有的我到南阳清真一条街,卖给了牛肉汤锅,有的到社旗县下洼乡卖牛时,半路上就卖给收牛的了。还有是我自己拉出去找人把牛杀掉,卖牛肉了。

我到目前为止,购买的“胖子”,李XX,王XX他们偷的牛,一共是十二头牛,九个大牛,三个小牛。去掉两个没有销出去的大母牛,还有七个大牛,三个小牛我已经销出去了。这些销出去的被盗牛我赚到钱不多,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没有钱买牛,给“胖子”他们的价钱和市场价差不多,所以他们才愿意赊账卖给我。然后我再卖给别人,差不多一头牛我能够赚个千把块钱。除了李XX最后卖给偷来的两头母牛,我家牛棚里没有是他们偷来的牛?因为我买他们偷来的牛都是赊账的,我只有把牛销出去才能给他们钱,所以之前我买他们偷来的牛我都销出去了。现在我家牛棚里只有李XX偷的两头牛,没有他们偷的牛了。

我家牛棚里现在有十三头牛,其中有两个大母牛是李XX偷来的,剩下十一头是我自己养的。这十一头牛,其中两个是大母牛,九个小牛,有一个母牛才刚长成,肚子里怀的牛犊有月把地。其他的八个是真正的小牛,有三个小母牛,五个小公牛。

葛XX于2014年9月29日供述:我一共购买过五次别人偷的牛,第一次是2014年6月份“胖子”、王XX和一个不认识男的给我送来两大一小三头牛,我给“胖子”等人谈的价钱是一万八千元。我把这三头牛卖到南阳市清真一条街的汤锅,卖了一万九千多元。第二次是半个月以后,“胖子”和李XX给我送来两大一小三头牛,我给“胖子”和李XX等人谈的价钱是一万六千元。我把这三头牛牵到下洼卖掉,走到郭集石台村到范庄村之间的一条土路上,碰到一个开着白色的小货车收牛的,这三头牛卖了两万两千多元。第三次是过了十几天“胖子”、王XX和第一次来的那个一个不认识男的一起给我送过来一大一小两头耕牛,我给“胖子”等人谈的价钱是一万二千元。我把这两头牛打算到外面放牛并顺手卖了,我在我们闪庄西边卖给一个走在路边收牛的,这个收牛的开了一辆蓝色的小货车我不认识,这一大一小两头牛我卖了一万六千元钱。卖完牛我给“胖子”打了电话。我把这三次卖牛的钱一次性给了“胖子”四万五千元,少给了“胖子”一千元钱。第四次是阴历七月份,“胖子”和李XX给我送过来两头大母牛,我给“胖子”等人商量的是一万四千元。我把这两头牛卖给我们村南边路上一个开蓝色小货车的收牛的,卖了一万八千元钱。后来我把这次的一万四千元给了李XX。最后一次是我被抓获的前两天夜里,李XX给我送过来两个大牛,我给李XX说的价钱是一万四千元。这两头牛还没有卖出去,我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了,牛也被缴获了。

(五)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9头牛,共价值元。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辩认笔录三份:主要证实葛XX辩认出“大个”叫李XX,胖子叫任XX。另葛XX因供述李XX最后一次卖给其牛被公安机关扣押,现葛XX辩认笔录辩认出D014、D015号为李XX卖给其的耕牛。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综上,被告人仝召景伙同同案犯任XX(另案处理)分别于2014年8月15日夜,盗窃被害人杨XX家耕牛两头,价值29000元,2014年8月25日夜,盗窃被害人张XX家耕牛三头,价值31600元;2014年9月24日夜,被告人仝召景、李XX盗窃张XX家耕牛两头,价值22000元。被告人仝召景分别与同案犯作案三次,涉案金额82600元;被告人李XX伙同同案犯作案一次,涉案金额29000元。

被告人葛XX在明知是被告人仝召景、李XX、任XX及他人盗窃被害人家的耕牛,仍收购五次,计九头耕牛(被害人杨XX家两头母牛,价值29000元,被害人张XX家三头母牛,价值31000元,被害人张XX家两头母牛,价值22000元,被害人宋XX家一头母牛,价值9000元,被害人李XX家一头公牛,价值7500元),涉案金额991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