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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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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仝召景、李X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被告人葛XX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购买起诉书六起盗窃的牛中,对起诉书第1、2起指控不属实,只有第三起属实,起诉书第5、6起是我自己养的牛,是我自己的老本金。起诉书第3起是大个卖给我的,我只知道他叫大个,两个牛

被告人葛XX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购买起诉书六起盗窃的牛中,对起诉书第1、2起指控不属实,只有第三起属实,起诉书第5、6起是我自己养的牛,是我自己的老本金。起诉书第3起是大个卖给我的,我只知道他叫大个,两个牛都是9月24日他卖给我的,我就买过两头牛,大个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仝召景、李XX、任XX(另案起诉)于2014年期间在驻马店市泌阳县和南阳市交界县区内盗窃耕牛,并将所盗耕牛卖给葛XX,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仝召景、李XX的犯罪事实为起诉书第1、2、3起。三被告人仝召景、李XX与同案犯任XX作案三起中,被告人仝召景与同案犯任XX共同作案两起,即起诉书第一起、第二起,涉案金额60600元;被告人仝召景与同案犯李XX共同作案一起,即起诉书第一起,涉案金额29000元;被告人仝召景还作案一起,即起诉书第三起,涉案金额22000元。被告人葛XX共购买被盗窃他人的耕牛9头,涉案金额99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15日夜,被告人仝召景、李XX与任XX驾驶摩托车,窜至驻马店市泌阳县羊册镇郭明吴村委杨庄的杨XX家,用撬杠将杨XX家西院墙挖开一个墙洞,把拴在院子内的一头白色大母牛,和一头黄色大母牛偷走后卖给葛XX。该起两头母牛价值二万九千元。葛XX将这两头耕牛卖掉获利。

2、2014年8月25日夜,被告人仝召景与任XX等驾驶摩托车,窜至南阳市社旗县下洼乡范庄村赵庄的张XX家,将张XX拴在其家门前路边树上的一头白色大母牛,一头黄色大母牛和一头黄色小母牛偷走后卖给葛XX。该三头母牛价值三万一千六百元。葛XX将这三头耕牛卖掉获利。

3、2014年9月24日夜,被告人仝召景等驾驶摩托车,窜至南阳市社旗县郝寨镇贾庄村邵庄的张XX家,用撬杠将张付右家的西院墙挖开一个墙洞,把拴在院子内的一头黄色大母牛和一头白色大母牛偷走后由李XX卖给葛XX。经被告人葛XX指认,泌阳县公安局在葛XX家扣押的耳标号为D014和D015的两头耕牛,为李XX卖给葛XX的耕牛;受害人张XX、证人贾XX、张玉培辨认,泌阳县公安局在葛XX家扣押的耳标号为D014和D015的两头耕牛,为张XX被盗的两头耕牛。经评估该案两头被盗耕牛价值共两万两千元。

5、2014年7月23日夜,南阳市方城县小史店镇龙凤岗村马坪组的宋XX,拴在其家院内的一头白色母牛被盗。经受害人宋XX,证人何建才、宋广成辨认,泌阳县公安局在葛XX家局扣押的耳标编号为DO11的一头白色母牛,为宋XX家被盗耕牛。被告人葛XX拒不讲清该牛来源,经评估耳标号为D011的耕牛价值九千元。

6、2014年7月23日夜,南阳市社旗县朱集乡古城村北元庄李XX家中西院墙被挖开一个墙洞,拴在其家院内的一头黄色母牛,一头黄白色母牛,一头白色公牛被盗。经受害人李XX,证人侯XX、李XX辨认,泌阳县公安局在葛XX家扣押的耳标编号为D010的一头白色公牛,为李XX家被盗耕牛。被告人葛XX拒不讲清该牛来源,经评估经评估耳标号为D010的耕牛价值七千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二)书证

1、被告人仝召景、李XX、葛XX户籍证明;

2、泌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张天存冻结账户信息;

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2013)泌刑初字第015号刑事判决书

(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1、被害人杨XX陈述、邻居及相关亲戚胡金伦、乔明云、杨清长等人证实:杨XX家丢失了一头白色母牛和一头黄母牛,没有辩认出自己的牛。附现场勘验工作记录一份、附仝召景辩认作案地点笔录一份、照片4张。

2、被害人张XX陈述:我的牛是今年8月25日晚上被偷走的,当时我把三头耕牛拴在庄上水泥路口,我在一边睡着看牛,深夜十二点多发现三头牛被偷走的。前几天你们泌阳县公安局带着偷牛贼去俺庄,让他指认偷牛的现场,我知道你们泌阳抓住偷牛的人了。之后,也就是四天前,我听说你们泌阳公安机关扣押的牛仔在泌阳羊册镇殷庄的养牛场扣着,我就一个人到殷庄的养牛场私下的去看了看你们泌阳公安机关扣的牛,没有发现我家里被盗的三头牛,然后我就走了。今天早上你们泌阳公安机关通知我来认牛,因为之前我已经私自去看过了,所以我就把这个情况给你们说清楚我当时到殷庄养牛场,牛场的老板,是个大胖子,他对我说你们扣的牛在牛场的西北角的牛圈内,我就过去看了看,没有发现我家里被盗的三头牛,然后我就走了。

附:仝召景辩认作案地点笔录一份、照片3张。

3、被害人宋XX陈述、亲戚及邻居宋春玉、何建才、宋广成证言:主要证实宋XX家丢失一头母牛,地址小史店镇龙凤岗村马坪组俺家大门外西边。

方位示意图二份

辩认笔录三份,宋XX、何建才、宋广成三人辩认牛D011号、照片1张。

辩认说明:牛D011号扣押在葛XX家中。

4、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候太芳、李XX证言:主要证实李XX家丢牛的情况,丢了3头牛、两头母牛、一头公牛。李XX、候太芳以前没有认过牛。

辩认笔录三份,李XX、候太芳、李XX三人辩认D010号是自己的牛。

5、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张玉培、贾付亮证言:主要证实在9月24日晚上,张XX丢一头黄色的母牛和一头白色的母牛。

辩认笔录三份,张XX、张玉培、贾付亮三人分别辩认牛D014、D015、D017号、照片3张。

辩认说明:D014、D015扣押在葛XX家中。

发还物品清单一份。

提取笔录二份。

附:仝召景辩认作案地点笔录一份、照片5张。

6、其他证据主要有:周备宣、梁留栓、张荣珍三人主要证实对几头牛D014、D015、D017、D011、D010、D09、M02的价格评估。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仝召景供述:

被告人仝召景于2014年9月27日供述:我叫仝召景,男,1979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宋庄村委普洼,现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宋庄村委普洼,现在无工作,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905142698,手机号码我记不起来了。我在2000年因故意伤害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2007年因盗窃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2008年因盗窃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2009年又因故意伤害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零八个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