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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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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易某某犯某某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合议庭审查认为,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息)公(法医)鉴(伤情)字(2014)BⅡ058号鉴定文书,对被害人陈某某的鉴定,其鉴定过程没有违法,没有违反相关专业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

合议庭审查认为,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息)公(法医)鉴(伤情)字(2014)BⅡ058号鉴定文书,对被害人陈某某的鉴定,其鉴定过程没有违法,没有违反相关专业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人没有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检材没有虚假,鉴定意见依据充足。因此,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及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彭永清辩称陈某某的伤害后果不是朱某某造成的,朱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某将陈某某打倒在地,继续对被害人陈某某身上踢打,易某某、王建等上前对陈某某身上踢,致陈某某轻伤二级,陈某某的伤害结果与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建的诉讼代理人辩称的王建未对被害人陈某某生命、健康权实施侵害,不具备赔偿义务主体的意见,经查,证人杨泽喜、杨中华、易猛等证人证实朱某某用拳头把陈某某打倒后,那个胖胖的大肚子(王建)上去用脚踢陈某某;王建在侦查机关陈述,我也用脚踢了,不知道踢几下,也不知道踢哪了;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某倒地后,王建上前对陈某某身上踢。综上,王建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了侵害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其诉讼代理人的辩称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朱某某、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到法院应当赔偿给被害人陈某某损失的赔偿款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交到法院应当赔偿给被害人陈某某损失的赔偿款6万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亦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因此,对被告人朱某某、易某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朱某某的辩护人任涛、彭永清辩称的被害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的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陈某某提出的民事赔偿问题,其请求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易某某的辩护人任涛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建的诉讼代理人辩称的被害人陈某某在本案有明显过错,应按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或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医疗费3234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30元/天×36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误工费10438.5元(69.59元/天×150天)、护理费4680元(78元/天×60天)、鉴定费600元、交通费500元(酌定),总计款51444.96元,被告人易某某、朱某某、附带民

事诉讼被告人王建共同承担70%,计款36011.47元,余款15433.49元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39日。)

二、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三、被告人朱某某、易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建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各项损失36012.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新国

审判员  程桂云

审判员  涂道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