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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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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易某某犯某某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桃花源T13房间唱歌。唱歌之前我在外边已经喝了6两白酒,唱歌期间喝的有两杯啤酒,喝有两杯啤酒后我因为瞌睡了,就出去准备到桃花源客房部205房间睡觉。走到桃花源KTV门口的时候,看到门口有好些人在那吆喝,我就上

桃花源T13房间唱歌。唱歌之前我在外边已经喝了6两白酒,唱歌期间喝的有两杯啤酒,喝有两杯啤酒后我因为瞌睡了,就出去准备到桃花源客房部205房间睡觉。走到桃花源KTV门口的时候,看到门口有好些人在那吆喝,我就上前问问咋回事,门口的保安就告诉我说是有客人把包间砸了并要强行离开。保安不让对方的人离开,我见对方有十来个人,就上前对保安说把他们截住。在我去现场的时候,朱刚和一个姓易的男子(上身穿红T恤)已经在场了,我对保安说让他把人(砸店的人)截住的时候,旁边朱刚的女人把我拉到一边说别捣(闹)了,等会他们赔钱,包括朱刚当时也给我说赔钱的话了。但对方一个姓易的男子,上身穿红T恤(我也不认识,就是来到派出所后才知道他姓易)不愿意,非要走。我和彭磊不同意,就和朱刚吵骂起来了。我和朱刚互相指着对方吵骂,日牛逼、喷大话,朱刚女朋友还有旁边的人就把我们拉开了。朱刚女朋友知道我不是桃花源老板了,说我多管闲事,骂我,用手抓我的脸,我用手档,不让他抓我的脸。朱刚以为我打他老婆了,过来一拳把我打倒地上,朝我腰上踹两脚,我爬起来就跑,朱刚撵上我又一拳把我打倒地上,刚才那个姓易的上来朝我肋骨那一块踹两脚,还有一个黑黑胖胖的姓王的朝我胸口上踹一脚,朱刚按着我在地上打我,我的锁骨就是这时候朱刚用胳膊肘捣的,之后有人拉架,我爬起来跑到洗浴中心,后来我试着不舒服,出来到车上准备到医院看病,然后和朱刚一块来的那个姓顿的朝我脸上打两拳,还有那个穿红褂的,他俩拽着我的手,想把我拽下车,我没下来,穿红褂的姓易的

把我的手朝车门上摁,我的手就是那时候摁坏的,然后警察来了,把我们双方带到派出所。我的左手手腕被姓易的摁骨折了,锁骨是被朱刚打的,腰是被朱刚踢的,肋骨是姓易的踹的,胸口是姓王的踹的,脸被朱刚女朋友抓破了,胳膊上擦的皮外伤是朱刚把我打倒地上蹭的。朱刚的手是打我的牙碰冒血的,我听说徐某某头上一个包,可能是他抓我的时候,我手甩的碰的。有可能把她甩倒地上了,她头上的包有可能就是那时候弄的。我打朱刚了,没打着,被人拉开了,朱刚把我打倒时,我把朱刚的衬衫撕破了。桃花源是我弟陈圳承包的,不赔钱我肯定不让他们走。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6月16日晚11点多,尹勇打李静电话说小厂在桃花源把房间的杯子打烂了,要赔钱,不给钱不让走,已经给小厂打一顿了,要我快点过去。我当时开车拉着徐某某、李静过去了,看见KTV门口小厂的车后面有个男的,我问:“你看要多少钱?咱们别打架,给谁打坏不合适”。那男的说:“三千块”,并用手比着。我说:“可以,给你拿三千,不能打人”。我就让徐某某去拿钱,那个男的又说:“现在三千不行了,得五千”。我就接着说:“做为一个男人,不能出尔反尔,刚才三千,现在五千”。我就说:“你贵姓?”。他说:“我姓陈,是陈总”。我说:“两个杯一块玻璃,一会三千,一会五千”。他二话没说就打,第一巴掌没有打住,第二巴掌打在我脸上,然后抓住我的上衣,对我的胸部打一拳,把我的背心也撕烂了。我说:“就没有王

法了吗?这派出所的人员在这。”他说:“咋?我是黑社会,我有钱。”我说:“就没有政府了吗?”和他一起的男的、胖胖的说:“咋,他是余运德的爷。”我说:“你要真是县委书记的爷,你要五万我都给你,这个钱不是我出,是由小厂出。”那个陈总说:“你妈个X,咋给我来一拳头。”我说你真是黑社会吗?他说我真是黑社会,然后就跑,我在后面撵,在KTV门口西,他从车头的跑,我从车后面跑,正在正当防卫之下,我肯定在返去,我推他一拳,他摔倒,我也摔倒,我是成半跪着的,他头朝西,身子侧着,我先站起来,我两个又开始撕把,我又把他掀倒。这时我晕晕了,当时我喝酒了。过后才知道王建和小厂也去打姓陈的,然后有人去拉开了,我就跑到KTV门口站着,姓陈的跑到洗浴中心后拿出来一把刀出来就有人喊:“那个人拿刀了快跑。”我就和派出所的人一块跑过去,姓陈的一看派出所的人去了,就把刀往车后面扔,还没有扔掉就被按住了,小厂按着左手,我按着右手,当时刀在姓陈的左手上,小厂把刀抢下来后让派出所的人照像,后来交给派出所的人了。张所长把宋鑫城带到另外一辆警车,然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我的伤不知道是谁用东西捣的,徐某某的伤是陈某某用拳头打的,李静的伤也是陈某某用巴掌打的。陈某某的伤咋来的,我当时不知道。20天后我和陈某某调解才知道,陈某某说是易某某踢的。我当时还说小厂了,小厂当时并没有告诉我他踢人。当时我找的三个说话人去说话,陈某某告诉三个调解人说是易某某踢的。被告人朱某某提交的情况反映及当庭供述自己将被害人陈某某用力拍倒在地,后又对其背部拍打,对其大

腿踢一脚。

2、被告人易某某供述和辩解

2014年6月16日,在桃花源KTV唱歌。我们玩到深夜12点左右,快结束的时候,我的左手不知道咋摆的碰到了西边沙发上边的玻璃墙了,玻璃烂了,将我的左手小手指也割冒血了。王宁赶紧用卫生纸捂我的手,我当时一见我的手冒血就气得用手将茶几上面的酒杯拉飞,可能杯子又碰到对面的玻璃墙了。后来我们就在吧台结过帐后出去到KTV门口,服务员说玻璃碰破了,彭磊让服务员看看得多少钱,服务员看过后说得1500元。后来在门口拦住我们不让走,其中一个高高的胖胖的姓陈的(后来知道叫陈某某)又说得3000元,他说话比较大声,还向我胸前推我一下,我就让尹勇打电话找朱某某送钱,后来朱某某就到现场了,他和徐某某、还有一个女伴一起来的。到现场后朱某某说都不能打架,他问过情况后就安排赔3000元钱,并把车钥匙给徐某某让她上车拿钱,徐某某没有拿,都在那说这个事情。陈某某又说得5000元。朱某某说作为大男人不能出尔反尔。陈某某说我说的算。我说多少就是多少。朱某某又问他是谁?他说他是陈总,我说了算。后来朱某某和陈某某说话说碴了。都互相不服气,互相说一些刺激对方的话,他两个就说话越说越僵,我就想离开到医院包扎伤,但陈某某、彭磊和他手下的马仔一共好多人一直拦着我不让我离开。再后来陈某某先动手打朱某某了,就是手打的。徐某某上前拉架也被陈某某将徐某某的嘴唇打破了,头也打个包。这时候我就恼了,我就记得我追到西边打陈某某了,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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