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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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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易某某犯某某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在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6月17日至6月23日在该院骨外科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20494.21元;2014年8月23日至9月19日在该院康复科住院26天,花去医疗费8646.79元;2015年6月14日至17日因左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在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6月17日至6月23日在该院骨外科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20494.21元;2014年8月23日至9月19日在该院康复科住院26天,花去医疗费8646.79元;2015年6月14日至17日因左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在该院骨外科住院3天,花去医疗费3205.46元,以上合计共计住院36天,共花去医疗费32346.46元。2015年7月7日经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休息期为15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0日,鉴定费600元。

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易某某亲属主动交到法院赔偿款60000元。2015年7月20日、24日,被告人朱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建各主动交到法院赔偿款20000元,上述赔偿款对应赔给被害人陈某某的赔偿数额多退少补。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

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易某某1977年7月21日出生,朱某某1970年5月25日出生。

2、抓获证明,2014年7月29日0时,被告人朱某某被阜阳市颖州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阜阳市颖州区天筑寨生大酒店2201房间抓获。

3、息县公安局淮河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易某某投案证明,2014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到息县公安局淮河派出所

投案。

4、(2010)息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5、息县公安局岗李店派出所关于易某某的前科证明,经查询至2014年6月10日止,易某某无违法前科记录。

6、张豪出警执法仪录像说明一

出警执法录像说明二

出警执法录像说明三

桃花源KTV八通道监控说明

桃花源KTV十六通道监控说明

桃花源KTV十七通道监控说明

桃花源KTV二十一通道监控说明

信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陈某某)

7、陈某某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

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易某某亲属、朱某某、王建交款收据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冯欢证言:2014年6月16日夜晚朱刚、穿红衣服的男的等人在桃花源KTV的V01房间唱歌,穿红衣服的先掏1000元买单后又回包间唱歌,朱刚及两个女的走了。后来又有人点酒我去买酒回来后见穿红衣的拿着玻璃杯朝地上摔,我就到门口拿扫把想把碎杯子清理走。等我回去见穿红衣的男子左小手指冒血了,我就去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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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可贴交给一名顾客,让贴伤口上,这时穿红衣的拿起茶几上的杯子砸向东边的玻璃墙,连砸两次,砰砰响过后,东边玻璃墙砸烂了。我离开房间去喊人,又听见V01房间砰的声音,在走廊遇到杨泽喜、刘灿,我们一起到V01房间见西边墙上的玻璃烂了正朝下边掉,看刘灿等人在我就回休息室了。

2、证人钱福利证言:大约是五个男子在V01房间,两边墙上的玻璃都打碎了,一名穿红色T恤的男子手指冒血了,准备离开,我见状上前拦着那几个人,这时杨泽喜也到了,在那说玻璃的赔偿问题。手指受伤的那人准备上车,杨泽喜说:你看给我们打碎的玻璃的单买一下。受伤的那人转过头对着杨泽喜“呸呸”两声吐口水,口水喷到杨泽喜头上,受伤的那人站在车边骂人。杨泽喜就给彭总打电话,一会彭总就过来了与受伤的人协商,受伤的人骂彭总。这时有一名穿白色上陈某某的高个人也站在车前边,一会儿来了一辆银色奥迪A4,从车上下来几个人,也过去协商,怎么协商的我听不懂,不知怎么搞的打起来了。有4、5个人打那穿白上衣的人,将那人打倒地上了,其他上去用脚踢,穿白上衣的人跑到洗浴中心里去了,当时场面很乱。

3、证人邓勇辉证言:6月16日晚上,杨泽喜用对讲机叫保安到KTV门口,我看见一个穿红衣服的人从里面出来正捂着手,一问说是砸玻璃伤的,开始说赔钱,但钱没给就要开车走。那个穿红衣服的情绪有点暴躁,开始发火骂人:“不就是钱吗,老子有钱,想找事,老子不怕事。”这时陈某某也喝酒了就准备走说:“你砸了东西不赔

钱还骂人。”他们俩个就吵起来,穿红衣服的要走看手,我们拦着车不让走,他就打电话要人,过一二十分钟朱刚开车来了,开始想赔钱走人,穿红衣服的看朱刚来了情绪更加激动,朱刚说今天先走,明天再说,彭磊不干,非让赔了钱再走。和朱刚一块来的一个瘦女的去和陈某某说话,后来互相骂,然后撕把,那女的说她的头被打个包,朱刚就和另外两个人过去想打陈某某。当时人很多,有人拉架,朱刚和另外两个人加那个女的撵着打陈某某,陈就向后退,然后陈看对方人多,陈向西跑,朱刚、穿白衣的矮胖子、穿红衣的、还有一个大肚子跟着后面撵。陈某某倒地,几个人上去将陈打了一顿,打了几分钟,陈跑了。

4、证人杨泽喜证言:6月16日晚上12点20分,V01房间有个穿红色衣服的客人闹事将房间的玻璃墙砸了,他的一只手当时还被划破了。他们要走,我在大厅让他赔钱,他不想赔,我在大门口拦着不让他走。我看拦不住了,就打电话要彭磊,我们正在争吵时,T13房间消费的陈某某碰到我了,问我怎么回事?我对陈某某说他们把房间的玻璃砸了,不赔钱。陈某某与他也吵起来,我听到车里的人打电话要人来,大约有十多分钟,有一辆银灰色轿车过来了,从车上下来三个人,两女一男,他们来了说是赔3000元,就是没人拿钱。陈某某与朱刚吵起来了,陈某某先伸拳捅朱刚,朱刚也伸拳捅陈某某,他们互相捅对方。这时,朱刚的爱人姓徐的过来劝架,陈某某又与姓徐的吵起来,陈某某伸拳将姓徐的女的头上打一个包。我看双方都打起来,我就打110报警,朱刚看他老婆头上打一包

就过来撵陈某某,陈某某朝南跑,朱刚撵上去了,将陈某某打倒在地上,还有几个人也打陈某某。有朱刚、姓徐的、穿红T恤砸玻璃男的、与穿红T恤一块的一个胖子也撵过去打陈某某了。陈某某的脸、眼睛、脖子、腰有伤。朱刚的手上有伤,朱刚的老婆头上有伤。那个穿红色衣服的手是砸玻璃时自己弄的,其他人我没有看见有伤。朱刚的手是与陈某某打的时候打的,是陈某某打的,姓徐的头上包也是陈某某用拳打的。陈某某身上的伤是朱刚、姓徐的、及穿红T恤、还有一个胖子四个人打的。朱刚到现场后说同意赔三千块钱,就是没人拿,也没说其他的。三千块钱是我说的,我让管理后勤的易猛评估的,易猛说3000块钱,我给对方说得赔三千,陈某某、彭磊也是让对方赔三千。3000元提议后,陈某某、彭磊没有加价,还是让赔三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