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份,被告人刘树军和安阳县北郭乡卫生院的王某丙一起从汤阴回安阳县时,途中让王某丙开车行驶过程中,以王某丙撞住人为由让王某丙开车“逃离”。后又以被撞的人已报警等为由,想讹诈王某丙的钱财,让石某某找人扮演“被害人”的家属。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树军以中间调解为由,和王某丙一起到汤阴,被告人石某某和其找的人扮演事故被害方家属参与调解,向王某丙敲诈勒索,让王某丙签订赔偿45000元的协议,敲诈王某丙2000元钱,并强迫其打了一张43000元的欠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树军供述证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其约北郭乡卫生院的王某丙开车出来,走到田氏的时候,石某某找的人骑着一辆自行车就故意撞上来摔倒了,其让王某丙赶紧跑了。事后其告诉王某丙说人家记住了车牌照,要告他们肇事逃逸,王某丙就害怕了,说要和人家调解。就在内黄加油站打架的先一天,其和王某丙去汤阴说这个事,当时石某某叫的有王某乙等人,还有几个人冒充受害人的家属和管事的,其中有石某某的妹夫,但是人都是石某某找的,就在汤阴东街的一个饭店和王某丙商量调解的事,后来给王某丙要了几千块钱,还让他写了一个欠条。 2、被告人石某某供述证明,2011年6、7月份的时候,刘树军说他想讹北郭卫生院副院长王某丙的钱,具体什么原因他没有说,说他之前已经在王某丙开车的时候找人故意撞到王某丙的车上,想用这个借口讹王某丙的钱。因为刘树军让人“碰瓷”的地方在安阳县瓦店乡的王贵庄村,离菜园很近,刘树军就骗王某丙说撞到的是其村的人,让其帮忙找几个人,一块儿给王某丙进行调解,以此达到讹诈王某丙的目的。后来找到其妹夫和菜园加油站的老板,其给他们说了这个意思,他们不愿意帮忙,刘树军又反复说不会有事,他们才答应了。7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树军带着王某丙来汤阴说事,其又联系了王某乙、王某甲等人,说是让他们过去吃饭,实际上是想多去几个人帮帮人场,促使事情可以顺利的谈下来,达到讹王某丙的目的。那天刘树军带着一个黑孩儿,王某丙带着他的一个朋友,其和王某乙、王某甲、其妹夫还有他的朋友,在汤阴县城的一个地摊儿吃饭。其妹夫扮演那个被撞的人家属,他的朋友扮演村里的干部,其和刘树军作为中间人说和这件事,之前刘树军交代过说要一万六千块钱,但是在吃饭的时候没有谈成,王某丙和他带的那个朋友觉得太多没有说好。后刘树军带的那个小黑孩儿给了一千块钱,其拿钱买了两条烟和两瓶酒,烟当时就分了分,酒放在了刘树军的车上。 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明,2011年7月1日的下午,刘树军找了辆捷达车,和其一起去汤阴菜园乡找人,车上还有个司机。从菜园回安阳县的时候刘树军说司机累了让其开车,由于路不好走,当车由南向北走到瓦店王贵庄南边土路时,其就开得很慢了,这时有个小青年骑一辆自行车由北向南走,靠东侧逆行,当时其开的车和自行车贴得很近错过去了。紧接着刘树军就说撞到人家了赶紧走,别让人家讹。其就赶紧往前开,没敢停车。第二天,刘树军说其把人撞伤了,人家记住车号,已经报到汤阴交警队了,交警队通知车主去公安局了。其问怎么办,刘树军说先别去,说其去了就要判刑,是肇事逃逸,工作也就没了。其当时也挺害怕,刘树军说他问出来受伤的人是汤阴菜园北街的张某。然后刘树军又问他店里面的菜园西街的胖子,胖子说认识张某,说可以通过他表哥支书给张某调解这个事。过了两天,其和胖子以及刘树军门市上的两个小青年一块到汤阴菜园找那个支书,胖子没让其下车,他和两个小青年去了,过了两个小时胖子回来说受害方挺着急,不说调解的事,光说找这个肇事司机,张某胳膊肘骨折了,在浚县住院。又过了两天胖子说再去一次,这次去的时候给对方些钱,其说没钱,刘树军说他先拿出5000元。胖子说已经去了,给了对方5000元,调解的事以后再说。到7月11日下午,其和胖子、还有一个刘树军门市上的年轻人租了辆车就去汤阴菜园一个饭店,饭店里还来了汤阴北街的支书、张某的叔叔,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调解这个事,因为对方要十几万赔偿所以一直调解不成。后来其给刘树军打电话说没调解成。夜里12点时刘树军领着几个小青年来了,双方又说这个事。到两三点的时候,刘树军说给对方说到45000元。其说钱太多了,刘树军说认倒霉吧,要不其就得判刑了。刘树军拿着一个写好的调解书让其签,其签了字,先付给对方2000元,又给对方打了个43000元的欠条。调解时其说过去医院看看伤者,对方不同意。回去之后胖子一直给其催要剩下的43000元,刘树军也一直说对方催钱。后来其问过律师说不能这样调解,其就给刘树军和胖子说不给钱了。 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1年6月份一天,石某某让其给他找几个人一块去办事,后其叫上王某甲、武某某,和刘树军到汤阴东街一个饭店。刘树军、石某某在那跟几个人说话。一直到凌晨3点,也不知道他们说的什么事。第二天刘树军说当天去骗一个田氏卫生院上班的医生,吓唬医生撞住人了,刘树军和石某某冒充从中调解的人让医生拿钱,说当天医生给了几千块钱,还打了一个五万左右的欠条。 5、证人武某某证言证实,在内黄加油站打架那天,刘树军和石某某讹了一个医生几千块钱。 6、车辆肇事协议,协议内容显示2011年7月11日晚车辆肇事协议一次性赔偿45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四)开设赌场罪 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树军伙同其妻子被告人高某某在内黄县田氏镇经营标榜商务理容、休闲、健身机构期间,非法经营“老虎机”、“龙虎斗”等十余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树军供述证明,2006年开始,其在理发门市放了一部分赌博机,最多的时候约有八九台,门市主要由其经营,其不在门市的时候,其老婆也帮忙管理赌博机。后陆续经营十几台赌博游戏机,用现金购买游戏币,还经营过一段时间连线机器,一直到2011年8月份才不经营。 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开始,刘树军在田氏乡开的标榜美容美发店放了一台赌博机,后来陆续加,最多时有八九台那种投一元硬币的赌博机,还有一台连线机,用来赌博赚钱,夫妻共同经营。在2010年的时候,其干着理发的生意,同时经营赌博游戏机,过去玩的都是附近的小青年。游戏机就是那种投一元硬币的那种,具体也没有总过账。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刘树军的标榜美容美发门市经营有理发、有十几台各种赌博的机器,平时主要是刘树军老婆在门市上负责。 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在刘树军标榜门市上见有多台赌博机,一楼有8台,三楼是连线的龙虎斗赌博机。平时是由刘树军老婆管理的,她在店里负责收钱、给机器上分。 5、证人柴某某、武某某、张某某、李某证言证明,刘树军标榜美容美发店一楼放着十来台老虎机用于赌博,平时刘树军夫妻二人负责赌博机。 6、情况说明,证明刘树军、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案发后其所经营的赌场已转让,未能收集到相关物证。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另提供一组综合证据: 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九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树军于2007年9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