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份中旬的一天,其给航天公司送达了新密市安监(2011)49号文,要求该厂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文件送达后,按要求,需要定期不定期到该厂进行检查、巡查,进入生产厂区查看有无生产迹象,采取有效措施监管到位,确保该厂不能生产,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其组织人员对该厂进行了检查,检查时都有检查记录。2011年9月20日其和朱某某陪同郑州市专家对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154中转库超量存放、237原材料库超量存放等问题,经检查后下发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今书,限期于2011年9月27日整改完毕。到期复查时,其没有按规定时间去验收,一直到2011年11月18日对上述问题复查时,该企业已经整改完毕。2012年4月13日,其和朱某某去航天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生产迹象,其向该公司下达了严禁擅自组织人员恢复生产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在河南航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停业整顿期间,其给主管领导梁某某说过该企业一直停产,没有进一步的处理。梁某某说王书记批示不能生产。在该厂超过六个月的整顿期限后,按法律规定要不下文让其恢复生产,要不上报政府关闭。其没有上报政府对该企业采取措施关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造成了这个企业在违规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 2012年3月至5月期间,其没有收到过航天公司的复工复产申请,西大街办事处安全办人员也没有上报过对航天公的检查情况。 其对政府出具的对2012年5月13日的爆炸事故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及处理意见没有异议。并证实其不清楚是谁印制的,也不清楚航天公司是否领取标签。其只是给梁某某找了几张油票报销入账用的,应该是印制标签的成本价。 30、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1月至5月,其分管西大街安全工作,2012年10月份以文件形式明确。西大街办事处安全办的工作职责包括认真组织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每次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并建立企业安全检查档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上报等,对安全办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其当时不清楚。对政府要求停业整顿的企业,从下达停业整顿通知起,要求该企业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西大街办事处安全办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企业不能生产。发现非法生产行为的,立即制止,确保不能生产。对不配合检查的,要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安监局、拆迁办及相应执法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形式,采取措施,确保不能生产。 2012年3月至5月,其不知道政府下文对航天公司停业整顿。在此期间,市安监局和办事处的领导没有向其交办过对河南航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任何排查要求,其也没有对安全办的工作人员做过相应的安排。但这期间,董某某向其汇报说去航天公司检查因没有执法证,人家不让进门,没有到车间进行检查。其因为对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监管不清楚按规定应该如何办理,就没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其不清楚当时安全办检查人员是否下发文书,但在爆炸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其安排董某某、王某乙补了2012年3月13日、4月13日下乡文书。 31、悔过书二份,证实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 32、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及尸检照片复印件,证实2012年5月13日航天公司爆炸事故死者姚某甲系严重烧伤而死亡。 33、[密]勘(2012)05004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制图及照片,证实2012年5月13日航天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当时航天公司的现场情况。 34、光盘五张,系被告人裴某某、赵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情况被刻录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215583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215583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经查证,证人李某某、刘某丙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安全办人员应不定时对辖区企业进行检查,一般是一个月检查一次,检查人员应该进入生产单位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给主管领导汇报,经主管安全领导在安全督察通知书上签字后下发安全督查通书书,督促限期整改,到期再去检查时,如企业仍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安全办检查人员给主管安全办领导汇报情况后,经主管领导指示,由安全办人员经手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和安监局联合执法。航天公司属于西大街办事处的辖区,西大街办事处安全办应协助安监部门进行检查。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乙、董某某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赵某某在分管西大街办事处安全工作期间,2012年3月至5月,董某某和王某乙在对航天公司检查过后因没有执法证,进不去航天公司大门,后时任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安全办公室副主任的董某某将该情况向赵某某汇报,因赵某某不熟悉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并未让董某某再去检查,也没有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安监局、市政府。赵某某的行为系对其分管工作业务及相关规定不熟悉、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航天公司2014“3.15”爆炸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某徇私舞弊情节的意见及裴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裴某某不是新密市安全生产协会与航天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主体的签订者,也无权对标签的发放、合同的签订、技术服务价款有任何决定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中获取利益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裴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梁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及新密市安全生产协会与航天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2015年3月26日梁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据,仅能证实新密市安全生产协会与航天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由前者向航天公司销售安监局监制的烟花爆竹防伪销售标签。航天公司于2011年临近春节时以37000元从安监局领取了烟花爆竹防伪标签,裴某某给梁某某找了两张5100元的油票作为标签成本入账报销,但不能证实裴某某在此过程中有徇私情、为自己谋取私利而弄虚作假的徇私舞弊行为,故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