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赵某某不具备法定职责,无执法资格证,对烟花爆竹公司的取缔工作应由新密市安监局负责,且航天公司爆炸造成的损失结果与赵某某的行为并无任何直接因果关系。此外,本案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厂房损失的赔偿主体应该是肇事单位,不能算作事故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2日,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密市安监局”)以新密安监(2011)49号文件,要求河南航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从即日起停业整顿,在停业期间要停止一切生产经营行为和改扩建活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人员、产区、设备、原料及成品的安全。2012年3月至5月13日,在没有经过新密市安监局验收并同意复工生产的情况下,航天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擅自组织工人恢复生产。 被告人裴某某作为新密市安监局安监四科科长,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被告人裴某某向航天公司送达新密安监(2011)49号文后,于2011年9月20日在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原材料库、黑炸药库、中转库、引线库、成品库超量存放等安全隐患,被告人裴某某向航天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要求2011年9月27日整改完毕。被告人裴某某于2011年11月18日对上述问题进行验收,期间,曾多次对航天公司进行检查,但并未对上述问题进行验收。2012年4月13日,被告人裴某某对航天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违规生产,被告人裴某某仅对航天公司下达了“严禁擅自组织人员恢复生产的强制决定书”,对于该厂的违法生产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没有向领导汇报。 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党委委员,分管西大街安全生产工作。在2012年3月份至5月13日期间的一天,新密市西大街安全办副主任董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汇报,其到航天公司检查时因没有执法证,不让进门的情况,被告人赵某某因不熟悉烟花爆竹业监管相关规定,没有安排上报,也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2012年5月13日9时左右,航天公司在违规生产期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9人受伤。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后作出结论:该起爆炸事故是一起企业违规生产、工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裴某某、赵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新密市人民政府以新密政文(2014)235号文件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认定被告人裴某某、赵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事故发生后,补偿死、伤人员及处理此次事故共花费2155832元。该事故情况被多家互联网站广为报道,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裴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裴某某、赵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任职文件、中共新密市西大街工作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8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裴某某于2011年4月2日任新密市安监局安监四科负责人。被告人赵某某于2012年1月开始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新密市西大街党工委于2012年10月以文件正式明确。 3、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安全管理办公室岗位职责,证实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安全管理办公室需要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覆盖率达到100%。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月报备案工作制度,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上报。 4、新密市西大街班子会议记录复印件,证实从2012年1月29日至2012年5月21日期间,赵某某对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管。 5、现场检查记录,证实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刘某甲等、新密市安监局裴某某、朱某某曾对航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11年9月20日裴某某、朱某某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存在原材料库、黑炸药库、中转库、引线库、成品库超量存放等安全隐患,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2011年11月18日复查,下发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其他现场检查均未发现问题。2012年4月13日裴某某、朱某某在现场检查中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严禁擅自组织人员恢复生产。 6、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安全督察通知书,证实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于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4月12日期间对航天公司进行安全督察,并于2012年3月13日和2012年4月12日发现仍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设备未拆除。要求迅速搬出易燃易爆物品,拆除设备。 7、市委书记批示、市委市政府督查通知、安监局文件、安监局情况汇报,证实2011年8月10日,时任市委书记王某甲作出批示,内容为新密范围内不允许有生产鞭炮厂存在。并要求河南航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和新密市金光烟花爆竹厂从即日起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要停止一切生产经营和改(扩)建活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厂区、设备、原料及成品的安全。 8、新密市安监局关于对河南航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5.13”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批复的请示、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政文(2014)235号新密市人民政府对于对河南航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3.15”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证实该起爆炸事故是一起企业违规生产、工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裴某某、赵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其二人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9、2015年2月18日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行业务来账凭证、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关于处理航天烟花爆竹厂事件所需费用的请示等、2015年3月17日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及新密市米村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炮厂事故善后处理情况说明、2015年3月17日新密市袁庄乡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2015年3月24日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出具关于河南航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事故处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补偿协议及死者家属出具收条复印件、记账凭证、进账单、收据、发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转汇凭证、事故伤者医疗费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等,证实此次爆炸事故,赔偿死者姚某甲家属赔偿款1100000元,西大街花费836922元,米村镇花费206710元,袁庄乡花费10000元,安监局花费2200元,共计2155832元。 10、新密市安全生产协会与航天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2015年3月26日梁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发票等,证实2012年1月1日,航天公司向新密市安全生产协会交纳37000元服务费,由裴某某提供两张油票用于对烟花爆竹防伪标签的成本费入账。 11、网页截图,证实2012年5月14日,航天公司爆炸事故分别被腾讯网、网易网、搜狐网、大河网等多家媒体报道。 12、发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裴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被传唤到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