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等人预谋诈骗,后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刘阁街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抽奖、购药酒后全额退款等形式吸引当地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让购买者留下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其中,杨某某以672元的价格现场购买药酒4瓶,范某某以336元的价格现场购买药酒2瓶,上述人员购买药酒金额共计人民币1008元。2014年3月份,吴某某组织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苑某某、郑某某、董某某等人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姜某某骗取杨某某人民币500元,王某某骗取范某某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辨认笔录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害人杨某某辨认出姜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范某某辨认出王某某是对其施骗人。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杨某某、范某某的陈述。均证实2013年12月份前后,有人在刘阁街的“尝香聚”饭店开展健康讲座,宣传购买“风湿痛药酒”,免费发送牙刷、袜子、盆子等小礼品。二人均在现场购买了药酒,留下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后又被骗继续购买药酒。所述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被骗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九、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与吴某等人预谋诈骗,后在长葛市董村镇高乡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抽奖、购药酒后全额退款等形式吸引当地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让购买者留下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其中,车容军、韩桂梅、杨秀云、车守智均以336元的价格现场购买药酒2瓶。上述人员购买药酒金额共计人民币1344元。2014年2月份,吴某某组织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苑某某、郑某某、董某某等人,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姜某某骗取车某某人民币1500元、韩某某人民币1680元、杨某某人民币16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害人韩桂梅、杨秀云购买的“风湿痛药酒”照片。 2、辨认笔录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害人车某某、韩某某、杨某某辨认出姜某某是对其施骗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车某某、韩某某、杨某某、车某甲的陈述。均证实2013年12月份前后,有人在高车贾村委门口开展健康讲座,宣传购买“风湿痛药酒”,免费发送牙刷、袜子、盆子等小礼品,其均在现场购买了药酒,留下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后车某某、韩某某、杨某某又被骗继续购买药酒。所述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被骗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十、2013年11月份,韩某等人预谋诈骗,后在长葛市东关老城区以开展健康讲座免费赠送礼品等形式吸引周边群众围观,引诱群众购买“风湿痛药酒”,并留下购买者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2014年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苑某某、郑某某、董某某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到长葛市东关老城,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姜某某骗取武某某人民币1000元,董某某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176元、张某某人民币504元,苑某某骗取刘某文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害人武某某、杜某某购买的“风湿痛药酒”照片。 2、辨认笔录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害人武某某辨认出姜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辨认出姜某某是对其施骗人;被害人刘某某辨认出苑某某是对其施骗人。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11月份,有人在长葛市老城区东关“洗浴中心”开展健康讲座,宣传购买“风湿痛药酒”,免费发送牙刷、袜子、盆子等小礼品,让现场群众购买药酒,并留下购买者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后有一男子给其打电话说其中大奖了,当时其感觉可能是骗人的,就说自己没钱,没有多理他们。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武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所述被骗经过与以上被害人陈述被骗经过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金额与审理查明的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十一、2013年10月份,吴某等人预谋诈骗后在泌阳县马谷田镇开展健康讲座,以免费赠送礼品的形式吸引周边群众围观,现场售卖“风湿痛药酒”,以买第一瓶药酒现金全额返还,买2瓶赠送毛毯、唱戏机并可参与抽奖的形式,引诱群众购买。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帮忙分发礼品、登记购酒人员名单及详细信息。其中,陈某某、朱某某、郝某某、王某、郭某、李某某、马某某、郝某均以336元的价格现场购买2瓶“风湿痛药酒”,杨某甲、杨某乙均以672元的价格现场购买4瓶“风湿痛药酒”。上述人员购买药酒金额共计人民币4032元。 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苑某某、郑某某冒充医生或“风湿痛药酒”厂家代表到泌阳县马谷田镇,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王某某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朱某某人民币3500元、王某人民币1500元、郭某人民币2000元、李某某人民币500元,姜某某骗取郝某某人民币1000元、杨某乙人民币2000元、马某某人民币3360元,苑某某骗取杨某甲人民币500元,郑某某骗取郝某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害人朱某某、郝某某、郭某、杨某乙、马某某购买的“风湿痛药酒”照片。 2、辨认笔录 |